省人大常委会:
现就《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部分条例的决定》作以下说明:
一、修改部分条例的必要性、原因和经过
根据清理条例结果和省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对部分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条例进行修改,有利于自治州经济社会建设的健康发展、有利于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以往我们修改条例都是对某一条例作出修改决定,而这次则是对三件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条例合并作出决定,就是按照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打包”技术要求进行的,目的是提高立法效率、简化立法过程。
2010年10月中旬,州人大法制民族委员会代主任会议起草了关于修改部分条例的议案、修改部分条例的决定(草案)及其说明,经主任会议研究通过,分别提请州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后,提请州十二届人大七次会议审议。2011年1月12日州十二届人大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部分条例的决定。
二、决定的内容
决定涉及对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沙区植物保护条例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个别条款的修改,内容是:
(一)删除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的“用于农林牧业灌溉”一语。因为我州水资源管理条例中的有关的规定超越了《青海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项中关于免缴水资源范围的规定,应予删除。
(二)在沙区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五条中增加一项即(六)在成林地、幼林地、封山(滩)育林(草)地有取土、采砂等行为的,按破坏面积每平方米处以50元罚款。这是《青海省绿化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中的规定,而我州沙区植物保护条例中没有这一规定,应予增加。
(三)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已于2006年3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同时废止,执法依据发生了变化,应予修改。
以上说明连同决定,请一并审议。
关于《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部分条例的决定》的说明(书面)
日期:2012-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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