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了《西宁市养犬管理条例》和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该条例的审查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制定该条例非常必要,有利于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条例内容全面,切合实际,基本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批准,同时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11月23日,内务司法委员会召开第十四次会议,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逐条进行了研究,对条例作了必要的修改,并征求了西宁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经主任会议同意,提出了条例表决稿。现将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根据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将条例修改对照稿第四条第八款中的“宣传教育”修改为“宣传报道”;将第九条第一款“城镇”修改为“城镇规划区”;第十条“机关”后增加“团体”;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办理”后增加“上述”。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规范养犬管理和养犬行为应当注重对养犬人道德层面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加不得扰民的规定。根据这个意见,建议将条例修改对照稿第七条修改为:“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加强自律,不得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产生活、影响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修改对照稿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对失踪的犬只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手续的规定,时间太短。经我们研究,建议将此项中“15个工作日”的规定修改为“30个工作日”。
四、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修改对照稿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任何人”的表述与第二款中盲人等特殊群体不受前款限制的规定相矛盾。经我们研究,建议删去“任何人”。
五、根据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将条例修改对照稿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中“大型犬犬链长度不超过1.5米”修改为“大型犬、烈性犬犬链长度不超过1.5米并为其戴嘴套”。
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条例中增加对犬的品种、形体大小的限制性规定。经过研究,我们认为犬的品种繁多,形体各异,地方性法规无法详尽规定,建议不作修改。
七、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中法律责任部分处罚太轻,应当加大处罚力度。我们认为,西宁市有关部门在制定该条例的过程中,广泛征求了市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进行了深入的调研、论证和协调。条例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后,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又召开由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省直有关部门和西宁市部分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相关同志参加的座谈会,就条例中的主要问题征求了意见和建议。条例中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西宁市的实际情况。因此建议不作修改。
此外,对条例修改对照稿的个别文字和标点符号进行了必要的修改。条例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进行了修改。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表决稿,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