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青海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

日期:2010-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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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对《青海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专利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十分突出,掌握、运用和转化好专利,特别是关键核心技术的专利,已成为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关键。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颁布后,对保护发明创造,促进专利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截止2009年4月底,我省累计申请专利3836件,被批准授权1937件,在已授权的专利中,发明专利243件,实用新型专利有1168件,外观设计专利有526件,专利申请及授权也呈逐年增长的势头,但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比仍有较大差距,专利实施、专利成果转化率仍然较低。究其原因:一是专利知识普及率低,全社会专利意识不浓。二是专利发明创造、运用的激励、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专利维持费用较高,影响了企业事业单位及发明、设计人的积极性。三是专利中介服务发育水平较低,专利管理和服务工作与社会需求仍存在较大差距。强化全社会专利意识,促进专利发明创造,转化专利成果,发挥专利服务经济建设的作用,对进一步增强我省企业竞争力、提升核心技术水平、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制定《青海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十分必要。
        二、起草过程
        省科技厅根据《省人民政府2009年立法工作计划》,起草了《青海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送审稿)》。法制办承办后,书面征求了省有关部门和州(市、地)人民政府以及省政府立法咨询专家,专利申请实施企业事业单位的意见。2009年5月14日召开了由省政府有关部门和省政府立法咨询专家、专利实施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代表参加的论证会。会后;法制办、科技厅和知识产权局根据意见和建议,并借鉴外省、市地方立法经验,进行了反复研究修改,形成《青海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已经2009年7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专利管理工作机构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设立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草案根据我省专利机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设置情况,结合州(市、地)县开展专利工作的实际状况和发展需要,规定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全省专利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州(市、地)县人民政府履行管理专利工作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利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专利促进与保护相关工作(第三条)。为进一步推动专利各项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专利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专利创造、运用和产业化发展,并做好普及专利知识,提高全社会的专利运用和保护意识(第四条)。
        (二)关于专利促进的规定
        为促进专利事业快速发展,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利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扶持重要专利项目的申请、维持、维权以及专利人才培训等专利促进事业(第五条)。为发挥财政资金对专利事业引导、促进和示范的作用,规定省财政、科技、经济等部门对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保护生态环境的重大专利实施及专利技术引进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应用和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给予支持(第六条)。对企业事业单位增加研究开发和使用专利的投入,专利技术实施及产业化过程中形成的新产品以及专利技术交易等,享受有关税费优惠政策(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此外,草案对发明人和设计人的奖励、报酬和职称评定等,明确规定了具体的激励措施(第九条、第十条)。
        (三)关于专利管理的规定
        随着我省经济交往的日益频繁,与经济活动密切相关的专利活动日趋活跃,以专利技术出资入股或者研究开发的合作项目逐渐增多。为合理利用专利技术,促使专利与科技、经济相结合,从源头避免专利技术的盲目引进和重复研发,草案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要求,借鉴外省、市的做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经济活动中专利项目审查制度,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审查和检索项目涉及专利的内容,正确评估专利技术含量和法律状态(第十四条)。此外,为规范专利中介服务机构行为,加强专利中介机构社会信用体系和从业人员业务、职业道德建设,草案专门对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了规范(第十七条)。
        (四)关于专利保护的规定
        专利的行政保护具有专业、方便、快捷和经济的特点,实践中,当事人更多是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保护和维权。因此,为提高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公共服务意识和能力,草案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专利保护制度,调解和处理专利纠纷,公开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依法及时查处专利违法行为(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为预防专利侵权行为,减少专利纠纷,加强对涉及专利权或者专利申请的广告、商品生产、产品或技术展览活动的监督管理,草案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众免费提供专利相关信息检索服务,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事相关活动涉及专利的,应当进行专利检索查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另外,为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专利工作正常秩序,草案针对专利管理和保护中存在的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说明连同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