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关于《青海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书面)

日期:2010-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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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今年立法计划,教科文卫委员会于7月13日召开第七次全体会议,对省人民政府提请本次常委会审议的《青海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委员会组成人员认为,制定该条例对于进一步推动青海专利工作法制化,增强企业竞争力,提升核心技术水平,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省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条例草案的形成过程中做了大量工作,会同本委开展了深入细致的立法调研和赴外省市考察学习,广泛征求和吸纳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借鉴外省市地方立法经验及做法,邀请有关专家进行了咨询论证,充分体现了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精神。总体看,条例草案立法指导思想明确,体现了党的十七大关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目标要求;框架结构合理,内容充实,可操作性较强,尤其是立足于省情实际,对建立健全专利管理工作机构、规章制度、加大专利专项资金的支持与投入、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专利工作的科学管理和专利行政保护等关键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既有新举措,又有好办法,为进一步促进新形势下全省专利工作的发展提供了法治条件。同时,经主任会议同意,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关于支持企事业单位自主创新问题。企事业单位是开展自主创新的主体,积极推进企事业单位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是新形势新任务对专利促进与保护工作的新要求,也是地方立法需要着力解决的重点问题。因此,我们意见在条例总则中增加一条内容予以体现,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积极推进具有地方特色的行业、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鼓励行业、企业提高专利创造、管理、运用保护的能力和水平。”
    二、关于专利管理工作机构问题。条例草案在总则一章中对专利管理工作机构的设置及职责虽作了明确规定,但仍缺乏操作性。根据目前青海各地开展专利研发申请地区差异性较大、发展情况不平衡的实际,为切实有效地促进专利工作又好又快发展,建议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州(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具备条件的,应设立专利管理工作部门或指定有关部门履行管理专利工作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利促进、保护和管理。”同时,考虑到该条第三款内容表述重复,删除为宜。
    三、关于专利促进问题。为进一步鼓励和促进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开展专利研发和申请,地方财政可安排一定资金对专利技术产业化贷款项目进行贴息,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专利产业化项目贷款,为此,建议在专利促进一章中增加相应内容予以规范。对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好的优秀专利项目,专利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地方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给予奖励。同时,立足从本省专利工作实际出发,对企事业单位从事专利工作人员的职称评审,应借鉴外省市区的经验和做法,对专利产生重大作用或者获得重要奖励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在职称评审中给予适当照顾。
    四、关于部分内容的具体修改意见。1、在第一条中的“促进专利运用”后面加上“加强专利保护”一语。2、考虑到有关优惠政策已在政府规范性文件中明确,不宜在地方法规中重复规定,应将第七条中的“并享受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第八条中的第二款内容删除。3、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获得专利权的专利,应当作为优先评定相应系列职称的条件”。4、将第二十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假冒专利活动提供制造、销售、使用、展览、广告及其他便利条件。”5、在第二十八条中“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泄露秘密”后面加上“玩忽职守和徇私舞弊的”一语。
    此外,建议对条例草案中一些文字表述和用词再作修改。
    以上报告,请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