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了《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草案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修改稿充分吸收了上次常委会会议审议时大家提出的意见、建议及各方面意见,已基本成熟。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根据这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再作修改完善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11月29日,法制委员会召开第十六次会议,在逐条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草案表决稿。经主任会议同意,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办法可以仅就耕地承包方面的事项作出规范,不要涉及草原和林地承包方面的内容。我们经研究认为,农村土地承包法中规定的农村土地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既包括农村的耕地,也包括牧区的草原,还有林地、养殖水面等各类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农村土地承包法是规范农村土地承包活动的专门法律,对农村土地承包的主要方面作了全面的规定,各省区的农村土地承包包括耕地、草地(草原)和林地的承包都应当适用该法。本办法作为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实施办法,必须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将各类农村土地的承包都纳入适用范围。为了使本办法中“农村土地”一词的含义更加明确,建议将其修改为“农村牧区土地”。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七条关于发包主体的规定与上位法不一致,应作修改。根据这个意见,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七条第一款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调整。(草案表决稿第七条第一款)
三、根据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第(二)项修改为:“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土地”。(草案表决稿第十六条第(二)项)
四、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修改稿中对荒芜耕地行为的处理不够严厉,不足以体现加强耕地保护的精神。因此,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承包方连续二年闲置、荒芜承包耕地的,发包方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草案表决稿第二十条第二款)
五、建议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同时,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草案修改稿的个别文字进行了修改。草案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进行了修改。
以上汇报连同草案表决稿,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