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青海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汇报(书面)

日期:2010-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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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了《青海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修改稿认真吸纳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初审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建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实际,可操作性较强,已基本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制委员会于11月29日召开第十六次会议,认真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修改,提出了草案表决稿。经主任会议同意,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修改稿中应进一步增加专利成果的运用和转化的内容。根据这个意见,建议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专利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专利工作协调机制,采取措施促进专利创造、专利成果运用和产业化发展。”将第五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利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专利项目申请、维持、维权以及专利成果转化、奖励优秀专利项目、培训专利人才等专利促进事业。”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条的表述应作调整,同时建议增加及时受理对专利违法行为的举报的内容。经研究,建议将本条修改为:“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专利违法行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及时受理对专利违法行为的举报、公布调查处理结果,并为举报单位或者个人保密。”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表述不够精炼,应作相应调整。根据这个意见,建议将本款修改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专利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四、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修改稿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不够全面,建议增加与法律、行政法规衔接的兜底条款。根据这个意见,建议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了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五、建议将条例的实施日期定为2010年3月1日。
    此外,还对草案修改稿个别文字作了修改。草案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
    以上汇报连同草案表决稿,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