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印发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意见的通知》(青人大常字[2009]37号)收悉。省政府高度重视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全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组织相关部门认真研究,提出了具体的贯彻落实意见。现将有关情况函告如下:
一、关于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积极引导土地流转
近年来,全省各地通过开展土地流转,使土地向种田能手、大户或农业开发业主集中,并积极推广应用农业新技术、新品种,建设高效农业示范区,逐步实现了农业区域化、专业化、现代化,土地的产出效益显著提高。但是也有个别地方急于求成,不顾客观条件,存在盲目下达流转指标和任务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对此,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在《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牧区土地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意见》(青办发[2009]47号)中明确提出:“土地草原流转必须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在推进土地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法定程序;必须在广泛宣传引导的基础上,尊重农牧民的主体地位和意愿;必须明确流转双方权益,确保平等协商、互助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强迫或妨碍农牧民自由进行土地草场流转。”各级政府和农业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管理,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断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各级行政部门参与土地流转的行为。省农牧厅统一制订了土地流转合同文本,各地农经部门指导流转双方签订书面合同。
二、关于严格土地管理政策,切实保护基本农田
基本农田是粮食生产的重要基础。保护基本农田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省人均耕地面积不断减少,人地矛盾日益突出,部分地区耕地保护意识淡薄,忽视基本农田保护,违法违规占用基本农田,造成耕地质量下降。对此,省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2006—2007年在全省开展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工作,对基本农田入证到户工作一并进行了安排部署。截至2007年底共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646113户,其中基本农田进证入户526582户,占全省土地承包农户的81.50%,基本农田进证入户面积460.4万亩,占全省基本农田面积的70.29%,占全省耕地面积的56.6%。今后,我们将在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实行最严格的保护制度,进一步完善基本农田进证入户工作;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要坚持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原则。
三、关于加强政策研究,进一步完善支持土地流转的措施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各级政府要在正确引导土地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和认真做好规范管理的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土地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财政扶持力度,推进土地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健康发展。省、州(市、地)、县财政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额度的土地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专项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土地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的资金补助,鼓励双方扩大流转的规模,大力培育规模经营主体;对在农村牧区土地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区域内投资水、电、路等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的个人或经济组织,要按有关政策给予支持;对规模经营主体添置和更新机耕设备扩大生产的,财政可给予适当比例的农机具购置补贴和贷款贴息;对积极引导农牧户参与土地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取得显著成绩的乡镇和行政村,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二)强化金融信贷支持。金融机构要为土地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提供信贷支持。把通过土地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达到规模经营的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其他各类经济组织,作为信贷支持的重点,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信贷资金,解决规模经营主体生产经营资金不足的问题;对土地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达到相当规模的经营主体,可给予更加宽松的信贷政策,允许规模经营实体采取联合担保等形式办理贷款手续。
(三)重视项目带动。农牧业项目建设要与土地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紧密结合。农牧、水利、扶贫、农牧业综合开发、农牧业政策性保险等项目和专项资金,适当向土地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规模经营主体倾斜,并增加对农牧业基础设施的投入,带动其发展。对已经形成土地草原规模经营的农村,要优先立项,不断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土地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后发展设施农牧业的规模经营主体,优先享受设施农牧业扶持政策。
四、关于建立健全服务管理体系,切实做好服务工作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了“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我省目前土地流转仍然主要依靠流转双方自发进行,土地流转市场没有真正形成,除了乐都、大通等个别县成立了“农村土地承包流转服务中心”外,其他县(市、区)都没有专门运作的土地流转服务机构,部分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的职能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缺乏对土地流转的有效管理和引导,使土地流转的供求信息不能及时有效沟通。为了建立健全服务管理体系,切实做好服务工作,省委、省政府在《关于进一步推动农村牧区土地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提出要“逐步建立健全土地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组织。2009年起三年内依托基层农村牧区经营管理单位和草原监理部门建立土地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组织。以县(市、区)农村牧区经营管理单位和草原监理部门为依托,组建土地草原流转服务指导站,全面抓好土地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协调指导、督促检查等日常工作。各乡镇成立土地草原流转服务中心,与乡镇农牧业服务中心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体制,负责搞好辖区内土地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政策宣传、信息咨询、价格评估、合同指导、流转备案、纠纷调查等管理服务职能;村一级要明确一名土地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员,有条件的村成立土地草原流转服务站,及时掌握土地草原流转的动态信息;鼓励县、乡、村服务机构开展土地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中介服务,培育以村长、社长或村社会计为骨干的土地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经纪人,负责土地草场流转的中介、信息和流转后的服务工作”。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09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