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义务教育是提高人口素质的基础,发展义务教育事业是推进科教兴青和人才强省战略的重要步骤。近年来,我省义务教育事业得到长足发展,各级政府责任意识明显增强、经费保障机制日趋完善、办学条件大为改善、教师整体素质逐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升。截止2008年底,全省已有37个县(市、区、行委)实现“两基”(9个县尚未实现“两基”),人口覆盖率达到93.5%,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达到74.54万人,专任教师40997人,义务教育学校2909所(其中小学2556所,在校小学生53.82万人,专任教师27318人;初中353所,在校初中生20.72万人,专任教师13679人)。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达到99.40%,比1992年的85.02%提高了14.38个百分点;初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95.75%,比1992年的62.58%提高了33.17个百分点。由于受自然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制约,目前我省义务教育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由于“两基”攻坚目标尚未全面完成,没有实现“两基”目标地区的适龄少年入学率偏低,“控辍保学”任务依然繁重。二是教育资源配置不尽合理,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学校之间在师资水平、办学条件等方面存在明显差距。三是教师结构性缺编,矛盾比较突出。农村牧区教学点多、班额小,教师学科结构配置不合理,尤其是英语、音乐、体育、美术、历史、地理、生物、计算机等学科专业教师欠缺。四是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急待提升,农村牧区教师队伍存在年龄老化、知识陈旧的现象,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难以适应新课程改革的要求。
1988年制定,1992年修订的《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推动义务教育事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办法》的一些规定已不能适应实施义务教育的需要,部分条款和2006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相关规定不一致,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因此,为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促进义务教育持续、均衡、健康发展,实现科教兴青和人才强省的战略目标,修订《办法》十分必要。
二、起草过程
省教育厅根据《省人民政府2009年立法工作计划》,起草了《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送审稿)》。省政府法制办承办后,书面征求了省有关部门以及西宁市和六个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以及省政府立法咨询专家、部分学校和教师的意见,并会同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省教育厅前往海南州、黄南州、果洛州、西宁市和海东地区进行了立法调研。5月26日召开了由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省人大法制委、省政府有关部门、省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和部分校长、教师代表参加的论证会。论证会后省政府法制办和省教育厅根据调研和论证意见,反复修改,形成了《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已经2009年7月3日省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
为建立责任明确、高效有序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人人接受良好的义务教育,促进教育公平,推动义务教育事业发展。草案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是义务教育的责任主体,义务教育实行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州(市、地)人民政府协调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相关工作的体制。同时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第三条、第二十四条)。
(二)关于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财政是实施义务教育的保障,只有全面落实教育经费,才能推进义务教育事业的发展。为了贯彻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的要求,草案从四个方面规定了保障义务教育经费的措施,一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保证义务教育财政拨款三个增长。二是规定由省人民政府统筹落实全省义务教育经费,确定各级人民政府分担义务教育经费的项目和比例,并在资金投向上,向农村牧区学校和城镇薄弱学校倾斜。三是为防止减少对义务教育的财政投入,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将上级人民政府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按照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不得减少本级政府应当承担的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比例。四是规定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不低于国家标准,并适时调整(第四十四条)。
(三)关于学校建设
针对我省义务教育基础设施薄弱的现状,为适应新时期义务教育发展的新形势,改善办学条件。草案从学校的规划、土地划拨、建设标准和学校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合理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依法划拨学校建设用地(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学校的校舍、教学设施和其他设施设备的建设、配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其中建筑物抗震设防标准应当高于当地普通建筑物的抗震设防要求(第十七条)。住房城乡建设、消防等部门加强对学校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的监督管理,依照有关规定对学校的基础设施和教学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第十八条)。针对我省设置的寄宿制学校相对较多的实际,规定寄宿制学校应当配套建设学生宿舍、食堂等附属设施(第十六条),以保证寄宿制学校正常运转。
(四)关于教师的编制和配置
为了适应学校布局调整和生源变化等情况,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有必要对教师编制实行动态管理。因此,草案规定教师编制依照中小学教师编制标准和在册学生数核定,并结合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学校布局和生源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第二十九条)。
我省优秀教师资源配置不均衡,农村牧区学校优秀教师数量明显低于城区学校,成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难题之一,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草案规定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配置本行政区域学校教师,建立学校校长、教师定期交流制度,组织校长、教师在城乡和学校之间交流(第三十一条),促进教育公平,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五)关于素质教育
为实施素质教育,提高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草案规定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与素质教育相适应的义务教育教学质量评价体系,推进考试评价制度改革。学校和教师应当开展启发式教育教学,提高课堂效率,减轻学生课业负担(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草案同时规定学校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丰富素质教育内容,一是要进行社会公德、传统美德和法制教育,组织学生参加适宜的社会实践活动。二是针对学生特点,开展心理健康咨询辅导,有条件的学校配备专业人员,为学生提供心理咨询活动。三是开展课外文体活动,培养学生的审美情趣,保证每天体育锻炼时间不少于1小时,使学生达到义务教育阶段体质健康标准,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以上说明连同草案,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