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海南州人大常委会的委托,现对《海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宗教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大局中有着重要地位。海南藏族自治州是一个以藏传佛教为主的地区,现有依法登记开放的藏传佛教寺院140座,僧侣4405人,藏传佛教信教群众占总人口的50%以上。做好藏传佛教工作,关系到加强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关系到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和祖国统一,关系到全州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近年来,我州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依法加强藏传佛教事务管理,认真开展“平安寺院”建设、寺院法制宣传教育、寺院社会化管理等工作,使藏传佛教事务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藏传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不相适应的问题日渐凸现,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逐渐增多,藏传佛教事务管理工作中也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具体为:一是一些地方对藏传佛教事务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还不够。相当一部分领导干部对藏传佛教工作重视不够,认识不足,对宗教政策缺乏全面了解和掌握,藏传佛教工作没有列入重要议事议程,忽视了对藏传佛教寺院的管理,忽视了藏传佛教寺院在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二是未把藏传佛教寺院纳入农牧区社会管理的范围。长期以来,藏传佛教寺院被排除在社会公共管理体系之外,成为社会管理的一个薄弱环节。藏传佛教寺院的基础设施、社会保障、自养事业等没有被列入所在地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统筹考虑,同步实施,从而使藏传佛教寺院的许多问题未能得到有效解决。三是藏传佛教事务管理工作不到位。政府有关部门、佛教协会对寺院和僧侣的管理职责不够明确,指导不够得力,使少数僧侣游离于政府、寺院管理之外,缺乏国家意识、法律意识和公民意识,个别僧侣受境外势力的支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事件时有发生。四是藏传佛教寺院内部管理不完善。寺院民管会的作用发挥不充分,管控能力不强。部分寺院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管理不规范,事务、财务不公开、不透明。擅自举行大型讲经活动、私自认定活佛转世灵童、跨地区进行摊派布施等现象仍然存在。五是群众参与藏传佛教寺院管理监督滞后。由于未把藏传佛教寺院作为一个全面管理的社会单位,忽视了广大群众对其进行监督管理的作用,导致群众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监督管理工作滞后。
2004年国务院颁布了《宗教事务条例》,1992年我省实施了《青海省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青海省宗教教职人员管理规定》两部地方性法规,这对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依法规范和管理宗教活动场所和教职人员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这些法规条款规定较为原则,对藏传佛教事务中的许多具体问题没有明确表述和规定,尤其是近两年来在藏传佛教寺院工作中暴露出的突出问题,说明藏传佛教事务管理在法规层面上需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因此,制定《海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势在必行。制定这样一部地方性法规,不仅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要求,也是引导规范藏传佛教事务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动海南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迫切需要。
二、制定《条例》的立法依据、指导思想、基本原则
制定《条例》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海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青海省委青办发[2009]36号文件等。制定《条例》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以促进藏传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为主线,以规范藏传佛教事务管理和服务,解决突出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目标,力求形成一部突出地方特色、具体管用、便于操作的地方性法规。在制定《条例》的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四项原则:一是坚持法制统一原则。在制定《条例》的过程中,认真遵循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始终保持与上位法相一致。同时结合我州藏传佛教事务的实际,规定了建立健全藏传佛教事务各级管理网络,明确了权利、责任和义务,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二是坚持突出地方特色原则。《条例》起草工作在吃透州情、借鉴兄弟地区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把握立法的切入点,明确立法的重点,突出了地方特色和民族特点,规定了“政府公共服务”的职责、“群众监督评议委员会”、“寺院民主管理委员会”、“僧籍”管理、活佛的培养、教育、管理等内容,明确了藏传佛教寺院、教职人员作为社会基层单位和公民,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定位,对解决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具有较强的现实针对性。三是坚持与时俱进的原则。制定《条例》的过程中既立足当前,考虑解决面临的突出问题,增强针对性;又适当超前,与时俱进,明确规定了建立藏传佛教事务管理的长效工作网络和工作机制等内容。四是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条例》在强调对藏传佛教事务依法进行严格管理的同时,又明确规定了搞好公共服务、统筹解决寺院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和僧侣的生活、就医、养老等保障问题,突出了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的理念。
三、《条例》的制定过程
根据省委的统一部署,依照《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规定》,三月底成立了《条例》起草领导小组,并从省民委、省政府法制办和州属相关部门、基层一线以及佛教界聘请、抽调16人组建了《条例》起草小组,着手《条例》的起草工作,到六月中旬形成了《条例(修改稿)》在制定《条例》的过程中,本着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广泛征求了州级各大班子、县级各大班子、州委州政府各部门、州法院、州检察院及各级人大代表、乡镇干部和基层群众代表、佛教界人士、退休老干部代表的意见建议。同时专程赴西藏自治区对藏传佛教事务管理情况进行考察,学习借鉴经验、做法,并邀请省人大民侨委、法工委和省委党校、省社科院、青海民族大学等单位的法学、宗教学专家召开座谈会进行研究论证,提出修改意见。可以说《条例》集中反映了社会方方面面的意愿和智慧,基本达到了突出地方特色、具体管用、规范操作和解决问题的目的。
6月11日,州人大常委会收到州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草案(修改稿)》的报告后,依照《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规定》,先后由民族委、法制委进行审查。同时报呈中共海南州委常委会和省人大民侨外委讨论修改并原则通过。在讨论修改的基础上,经州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十八、十九次会议审议,将《条例(表决稿)》提交州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一致通过。
四、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
《条例》由总则、政府服务和管理、佛教协会、寺院民主管理委员会、群众监督评议委员会,寺院和佛事活动、藏传佛教教职人员、法律责任、附则九章四十八条构成。其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政府服务和管理。《条例》第二章提出藏传佛教寺院作为辖区基层社会组织的定位。明确了州县政府各部门在寺院公共基础建设、佛教文化保护、僧侣社会保障、寺院治安管理公共服务与管理职责,使政府的管理行为更加明确规范。体现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的理念。
(二)关于寺院民主管理委员会。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条例(草案)》把寺院民管会作为藏传佛教寺院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民主管理组织进行表述,把民管会作为基层社会组织、把民管会成员作为基层社会组织干部对待,进一步提高了寺院民管会在寺院管理中的主导地位。《条例》第十六条第六项规定“除活佛转世灵童和传承传统工艺的外,一般不得接受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为教职人员”。州人大代表在审议期间对这一项意见比较集中,一致认为适龄儿童、少年入寺政府应当通过教育、引导等方法改变传统习俗,因此,我们在制定这一项时采纳了代表的审议意见。
(三)关于群众监督评议委员会。从我州近两年来维稳工作的实践经验看,让群众参与寺院管理,对寺院管理进行监督,是做好寺院管理工作的有效方法之一,群众对参与寺院管理也有较高的积极性。因此,《条例(草案)》中专门设立了“群众监督评议委员会”的条款。以强化信教群众对寺院及僧侣的监督。
(四)关于法律责任。为了增强本《条例》约束力和权威性,根据上位法的有关规定,《条例》第八章对政府部门、寺院和教职人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分别规定了违反本《条例》应负的法律责任。明确了政府及职能部门在管理藏传佛教事务中因不作为或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应负的行政、法律责任;明确了对于破坏国家安全、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明确了利用佛教从事非法活动、未经批准乱建寺院等行为应负的行政、法律责任。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请一并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