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提请审议惠文等同志任职的议案

日期:2009-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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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二条、《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八条之规定,提请任命:

惠文、王有舜、董永焕、常湟院同志为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海东地区分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请予审议。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晓勇

                         2008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