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安排,现将全省法院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情况报告如下,请审议。
一、全省人民陪审员队伍的基本情况
2005年初,省法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各地法院辖区人口数量、地域面积、民族构成、案件数量和人员编制等情况,确定了选任人民陪审员的名额幅度。全省基层法院严格按照选任条件和法律程序,首批选任人民陪审员283名。经过改选和增补,目前实有331名。从地区分布看,西宁105名,海东53名,海西40名,海南40名,海北26名,黄南29名,玉树18名,果洛20名;从民族构成看,汉族186名,少数民族145名;从年龄结构看,30岁以下的21名,31—40岁150名,41—50岁111名,51岁以上49名;从性别看,男性182名,女性149名;从文化程度看,研究生4名,大学本科149名,大专121名,高中以下57名;从单位性质看,党政机关工作人员156名,事业单位79名,企业单位22名,其他行业74名。
二、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主要做法和成效
在各级党委领导、人大常委会监督和政府支持下,全省法院按照立法要求和工作部署,积极组织人民陪审员参与各项审判工作。
抓好业务培训,提高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职能力。上岗前的培训工作由国家法官学院青海分院组织实施,制定了《人民陪审员培训教学实施方案》,省法院领导、审判业务庭资深法官、聘请高校法学专业教授和国家法官学院青海分院的老师担任授课任务,集中一个半月时间,分四个批次对268名人民陪审员进行了培训。采取综合知识讲授、业务技能模拟演练、庭审观摩和经验交流等形式,进行了法官职责和权力、法官职业道德、审判纪律、司法礼仪教育,突出了刑事、民事、行政审判所涉及的程序法、实体法方面的重点内容。开展了“怎样当好人民陪审员”的大讨论,观看了《中国法庭》电教片。培训工作结束时进行了考试,参训人员成绩全部合格,取得结业证书。各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认真做好继续培训工作,根据各地人民陪审员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采取以会代训、庭审观摩、以案析法、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结对子、学习交流等方法加强培训。目前,全省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普遍接受了不同形式的培训,业务素质有了一定的提高。
加强指导和督查,切实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的权利。2005年9月省法院下发了《关于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的通知》,2007年10月组成8个检查组对各地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情况和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情况进行了调研和检查。去年年底,召开了全省人民陪审员工作会议,认真总结经验和做法,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制定了《关于加强人民陪审员工作的意见》,全面部署了加强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各项任务。目前,全省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各类案件3243件,其中民事案件2153件,占全省基层法院普通程序案件的16.7%;刑事案件1060件,占16.1%;行政案件22件,占3%;其他案件8件,较好的发挥了人民陪审员的作用。
开展“百案陪审”、巡回庭审、学习交流等活动,促进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进一步落实。为切实推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落实,省法院于
积极创造条件,为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职提供经费保障。人民陪审员工作启动之初,在省人大常委会的全力支持下,省法院加大协调工作力度,省财政先期下拨35万元培训专项经费。为建立人民陪审员制度经费保障长效机制,省法院与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确定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将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所需开支,列入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并单独列支、单独管理、专款专用;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培训和审判工作而支出的交通费、食宿费和补助费等,由所在人民法院按财务规定予以报销;对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由所在人民法院根据其实际参加培训和审判工作的天数,按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日工资水平发放补助。目前,从执行情况看,全省46个基层法院中的27个法院已由当地财政解决人民陪审员经费。多数地区人民陪审员的办案各项补助费用基本发放到位。同时,积极为人民陪审员改善工作条件,有的法院安排了办公室,统一制做了制服,订阅报纸杂志,发放学习资料和法律用书,尽最大可能满足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工作的需要。
建章立制,创新人民陪审员管理机制。全省三级人民法院都成立了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小组和具体办事机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了相应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办法,在人事管理方面包括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考核、表彰等由政工部门(政研室、办公室)负责。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各不相同。有的法院由业务庭提出申请,立案庭确定参审人员名单,陪审员管理机构负责通知;有的根据案件性质、陪审员的专业情况及所在区域由业务庭确定名单后交管理机构备案;有的由管理机构根据案件属地原则、性质及是否回避等情况来选定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数量较多的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由立案庭有针对性地调配。在考核方面,基层法院政工部门会同当地司法行政部门旁听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开庭,检查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前准备工作情况。分管副院长采用庭审观察、参加评议等形式考察和了解人民陪审员的工作表现。人民陪审员参审完每一起案件后,自己先书面总结,审判长写出评议意见,一并送政工部门备案。年底,政工部门会同当地司法行政部门综合上述依据进行总结,作出鉴定。对表现突出的采取适当方式予以表彰,同时将鉴定、表彰决定抄送当地人大常委会、所在单位及本人。全省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的管理、考核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重视教育宣传,不断扩大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社会影响。《决定》实行以来,全省法院重视和加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学习和宣传工作,组织全体法官认真学习《决定》,深刻认识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真正把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审判制度来坚持,作为促进司法公正的一项重要举措来落实。加强社会层面的宣传。2005年4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人民陪审员制度宣传周”活动,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宣传媒体和组织法官上街、走村入户等形式,广泛宣传《决定》以及全省法院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情况。同时,利用推荐、选任陪审员工作的机会,要求各地利用新闻媒体,进行“公示”陪审员人选名单,也起到了较好的宣传作用,提高了人民群众的参与率,初步形成了社会各界关注,积极监督审判的良好氛围。
开展人民陪审员工作三年来,初步取得了一些成效:
发挥了人民陪审员的专业特长和优势,体现了司法民主。人民陪审员来自不同行业、不同单位,具有不同的工作经验和生活阅历,大都工作生活在基层一线,熟悉社会生活,贴近人民群众的感情和需要,尤其对弱势群体了解更深入、体会更深刻。他们不仅依据法律规定,而且注意社会的一般行为和道德规范,能够形成法理、事理、情理相统一的评判标准。各基层法院根据陪审员不同的工作岗位和生活阅历,有针对性地选择人民陪审员参审。如安排在妇联或社区工作的人民陪审员参审婚姻、赡养纠纷等类型案件,安排懂“双语”的人民陪审员参与少数民族群众间发生的纠纷案件等,不仅有效发挥了人民陪审员各自的职业特长和专业优势,而且充分体现了司法民主。
增强了审判工作透明度,彰显了司法公正。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法官专断,是更高程度和更深层次的审判公开和对法院工作的监督措施,通过审前监督、庭审监督、合议监督,有利于抵制不公正的司法行为,有助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地审理案件,提高了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
提高了诉讼调解率,有利于息诉罢访。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时能够做到设身处地,甚至现身说法,更容易与当事人沟通,有较强的说服力,既提高了诉讼调解率,又减轻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开展人民陪审员工作以来,与2005年以前相比,全省法院民事案件调解率明显提升,有的基层法院民事案件调解率达到了80%,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促进了社会和谐。
三、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一个不断探索的实践过程。人民法院开展人民陪审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也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思想认识还不够到位。部分法官有怕麻烦、图省事的想法,认为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时,要向他们介绍案情、释明法律和庭审注意事项等,额外增加工作量,因而视人民陪审员参审为负担,不愿安排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有的基层法院的法官对人民陪审员的角色定位不够准确,有的甚至认为人民陪审员是“编外法官”,而让其且担负送达法律文书、协助执行等任务。
二是人民陪审员的作用未能得到充分发挥。部分人民陪审员法律知识欠缺,自信心不强,办案经验不足,在参与审判过程中不敢大胆发表意见,甚至随声附和、人云亦云、陪而不审、合而不议,陪审流于形式,没有真正发挥出人民陪审员的作用。
三是人民陪审员本职工作与陪审工作矛盾突出的问题不同程度存在。目前人民陪审员构成中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所占比例较高,部分人民陪审员本职工作繁忙,法院多次通知都不能按时参审;有的人民陪审员视陪审为份外之事,时间一长势必影响本职工作和个人发展,因而参审的积极性不高。
四是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类型和数量不均衡。一方面,普通刑事案件、民事案件陪审员参审比例较高,而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和行政案件参审比例相对较低(约占3%),使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类型呈现差异性;另一方面,由于一些担任公职的人民陪审员难以按时参加庭审,有的三年里只参加了一、两次庭审,致使一些基层法院把没有固定的工作的人民陪审员相对固定在某个法庭,长期连续使用,使陪审工作成了某些人民陪审员的固定职业,出现了所谓“陪审专业户”,影响了人民陪审员来源的广泛性和参审的随机性,有悖于立法意图。
五是主动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审的当事人偏少。《决定》第二条规定“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都要安排人民陪审员参审,但审判实践中,由于宣传力度不大,加之一些基层法院缺乏依法向当事人告知、释明其有权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判工作的制度安排,导致主动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审的当事人偏少,仅占1%。
六是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经费保障落实还不到位。全省46个基层法院目前仍有19个法院人民陪审员的经费问题还没有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参审费用的支出只能从法院现有经费中列支,挤占其他费用,增加开支压力,客观上影响了法院实行人民陪审制度的积极性。
四、进一步落实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措施
(一)提高认识,增强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自觉性。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意义主要在于增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实现社会和谐;人民陪审员的生命力在于其产生和参审的随机性和代表的普遍性。全省法院要准确把握人民陪审员贴近群众、贴近社会并代表人民参与司法审判的定位,充分尊重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独立地位、独特视角和朴素的价值观,正确处理人民陪审员立足本职与胜任兼职、行使权利与提高能力、履行职责与搞好保障的关系,重视发挥在特殊案件审判中人民陪审员的专业优势和独特作用;要正确认识和保持人民陪审员的特色和优势,尊重人民陪审员依法行使审判权,多探讨、多交流,确保履行职责享有与法官同等的权力。
(二)完善机制,进一步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效能。要完善人民陪审员选任机制,对长期确实不能参审的人民陪审员进行必要调整,尽可能避免选任单位领导、业务骨干,尽量选用群众工作能力较强,有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参加陪审活动的人员,确保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生机与活力;完善人民法院依法向案件当事人告知、释明其有权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明确法官和工作人员不履行告知、释明职责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完善人民陪审员参审经费保障机制,引导好、发挥好、保护好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完善人民陪审员参审业绩考核与激励机制,及时向所在单位和本人反馈,对表现优异的进行表彰奖励;完善人民法院与人民陪审员沟通交流机制,认真听取人民陪审员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工作方法,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要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适用范围的规定,切实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和当事人提出申请要求人民陪审员参加的案件。认真研究解决司法实践反映出的突出问题,与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协调,共同做好人民陪审员的组织管理工作,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不断完善。
(三)强化培训,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履职能力。要把人民陪审员培训纳入法院培训总体规划,制定方案,明确目标,创新方式,讲求效果,落实经费,使人民陪审员学有所获,学以致用。要调动人民陪审员学习的热情,积极创造实践锻炼的机会,鼓励他们在学中干,在干中学,把专业优势与审判实践统一起来,有效解决“陪而不审”的问题。
(四)积极协调,合力落实专项经费。随着《决定》的深入实施和人民陪审员工作水平的提升,对相关专项经费保障的需求更高,人民陪审员的培训经费、法律资料购置费、办案补助、交通补助等专项经费制约将更加突出。要在积极汇报、主动争取的同时,与有关部门对全省人民陪审员经费落实问题进行一次专项检查,敦促人民陪审员经费问题按《决定》和省上有关文件要求切实落实到位。
(五)加强宣传,扩大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社会影响。要切实发挥新闻媒体和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工作的作用,提高全社会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选择与现实意义的认识,引导社会和公民从依法治国的高度,审视和参与人民陪审的法治实践,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大力宣传人民陪审员的先进典型,大张旗鼓地进行表彰奖励,形成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积极支持、踊跃申请推荐、积极参与审判的良好氛围。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一项事关人民司法事业长远发展的大事,也是长期司法实践的过程。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我们决心在省委的正确领导和人大常委会监督下,振奋精神,坚定信心,扎实工作,开拓进取,努力推进人民陪审员工作的深入开展,把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审判制度坚持好,作为促进司法公正的一项重要举措落实好,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青海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