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对《关于检查〈青海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

日期:2008-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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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730,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青海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执法检查报告》)。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青海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各级政府加强领导、认真实施,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综治部门恪尽职守、扎实工作,广大群众主动参与、积极配合,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深入开展,各项综合治理措施逐步得到贯彻落实,保持了社会治安大局的总体稳定,为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会议同意《执法检查报告》,并对进一步贯彻实施《青海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提出如下审议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进一步强化政府主导下的社会共同责任。各级政府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条例的学习宣传力度,促进综治工作,增强群众信心,在全社会形成了解综合治理、重视综合治理、支持综合治理、参与综合治理的良好氛围。要加强组织领导,督促有关部门切实履行综合治理的职责,通力合作,齐抓共管。要建立健全并认真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等制度,严格考评,落实奖惩。要认真总结我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成绩和经验,客观分析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全面落实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巩固综合治理成果,促进综治工作深入发展。要广泛宣传综合治理工作和条例对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青海的重大意义,充分发挥条例的社会效应。

二、加大投入,保障经费,确保综合治理工作正常运转。政府是综合治理工作经费投入的主体。目前,经费不足已成为制约我省综合治理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因素,关系到综治工作能否深入开展、综治任务能否完成、综治目标能否实现。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采取措施,认真解决,根据财力状况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提高保障水平,确保《青海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规定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不断增加。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群防群治经费保障机制”落到实处,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顺利开展创造必要条件。

三、突出重点,落实措施,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管理工作。要坚持公平对待、搞好服务、合理引导、完善管理的方针,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要深化安全文明校园建设,强化对网吧的管理整治,推动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的落实。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要在解决有人办事、有条件办事问题的同时,更要着力解决职能部门有能力办事的问题,加强教育培训,提高整体素质,不断提高驾驭社会治安局势、预防和控制违法犯罪的能力,进一步增强群众的安全感和对社会治安的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