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常委会工作安排,我受刘晓阳院长委托,现将全省法院执行工作情况报告如下,请审议。
一、基本情况
全省三级55个法院中有35个设立执行局,其他设立执行庭。在编执行干警245人,占全省法院干警总数的10.4%。其中法官153人,占62.4%;基层法院执行法官和工作人员189人,占77.1%。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183人,占74.5%,其中本科以上的68人,占27.8%。
多年来,全省法院在最高法院指导、各级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下,加大执行力度,探索执行改革,规范执行行为,丰富执行手段,执行成效不断显现。2000年至2006年,共受理各类执行案件45954件,执结45532件,结案率99.1%,标的42.5亿元。在2004--2006年执结的16953件案件中,当事人自动履行5817件,占34.3%;经调解促成和解3284件,占19.4%;强制执行3919件,占23.1%;符合法定情形终结1165件,占6.9%;中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放债权凭证2691件,占15.9%;其他77件,占0.45%。案件总量逐年下降,案件标的上升;执行效率明显提高,当事人自动履行率低;民商事执行案件占绝大多数,非诉行政案件受理情况不稳定;符合法定情形终结的案件占到一定比例,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实现。
为切实做好执行工作,全省法院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加大执行力度,最大限度实现裁判确定的当事人权益。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文件精神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执行工作的决定》,不断加大执行力度。一是建立完善省法院和各中院对辖区执行工作统一领导、管理、协调机制,增强快速反应能力,提高执行效率。2003年执结率为86%,2005年达93.1%,上升7.1个百分点。二是对跨地区重大、复杂、执行难度大的案件,实行提级、委托和指令执行,有效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近三年提级、指定、受托执结案件174件,较前三年上升48.9%。三是实行债权凭证、债权托管、财产申报、公告督促、举报奖励、对被执行人财产强制审计、转让无形资产、以物抵债、执行和解等方式,不断丰富执行手段。四是以协商各级政府集中执行拖欠工程款案件为重点,加大社会宣传力度,增强执行效果。三年来执结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866件,金额8522万元。
(二)规范执行程序和行为,促进执行公正。认真开展“执行年”、执行人员集中教育整顿、“规范执行行为、促进执行公正”整改等活动,集中整改执行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是制定《关于选定评估拍卖机构的管理办法(试行)》,以公开摇珠方式选定中介机构,去年以来在省法院纪检监察室全程监督下,执行局举行公开选定评估、拍卖机构活动15次,涉案84件,标的3.2亿元,杜绝评估、拍卖中的“暗箱操作”。二是清理出暂缓执行案件7件,中止执行案件2045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321件。对于不具备恢复条件的案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符合恢复条件的立即恢复,案件执结后报省法院批准结案。三是制定《关于实行执行案件公开的规定》,强化合议制、听证制,实行“阳光执行”,从程序上严格保障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执行纪律的通知》,加强案件管理,严格杜绝“案随人走”现象。制定完善《关于对民事执行案件被执行人进行公示的若干意见(试行)》、《关于执行案款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执行法官及执行合议庭的权责规定》等22项制度规定,促进执行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四是加大执行案件督办力度,确定专人负责涉执行信访案件。三年来省法院督促办结涉执行信访案件61件。
(三)开展集中执行“会战”、清理积案等活动,努力解决“执行难”。在去年开展的清理积案活动中,共清理出积案4721件,标的9.3亿元。各级法院与公安、检察机关密切配合,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执行的违法犯罪行为。有2件2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另有3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省法院组成检查组深入14个法院,现场督促检查。截止目前,对具备恢复条件的1002件原中止、暂缓执行案件恢复执行,已执结793件。先进村系列案件中的2件、民和县涉政府案件、雅豪公司拖欠借款纠纷案等 “骨头案”得到执结,取得了较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四)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努力创建执行工作新格局。省法院两次专题向省委政法委汇报并提出三项建议。在省委政法委支持下,建立起执行信息通报管理系统和省级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协调联动机制,对重大疑难案件挂牌督办,初步形成了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参与、政协支持、各方配合、法院主办的执行工作新格局,走在了西部法院的前列。目前,各级法院都在积极主动地向党委汇报,得到重视和支持,西宁、海东、海南等地法院已建立起相应机制。
(五)建立执行威慑机制,开展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试运行工作。强化执行威慑机制功效,对67件案件的被执行人通过新闻媒体曝光,结合举报悬赏制度,敦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配合最高法院建立国家执行威慑机制暨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完成对多数执行人员的培训工作,积极开展系统试运行。目前,全省法院执行案件管理系统运行平稳,去年11月以后的案件全部上网,多数法院间已实现网上信息共享。
(六)加大执行信息通报和宣传教育力度,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一是建立执行信息通报机制,确定专人负责,重点报送典型案例等,促进各级法院交流、借鉴先进经验,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二是加大执行宣传力度,拓宽辐射区域。去年5月,开展了“切实解决执行难”主题宣传活动,全省法院三百名干警走上街头广泛宣传,当年编发报送信息简报220期,省法院及西宁、海东中院在《青海法制报》开办执行工作专版,西宁市城北区法院与电视台合办《走近“执行难”》专栏,社会反响强烈。
二、存在的困难问题及对策思路
全省法院执行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突出表现为“执行难”,即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去年清理出的4721件未结案件中,3836件案件确实不具备恢复执行条件,占81.4%。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2552件,占不能恢复案件总数的65%;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案件820件,占21%;刑事附带民事未结案件中被执行人正在服刑案件368件,占9.5%;政府作为被执行人或由于政府投资行为影响执行的案件96件,占2.5%。
“执行难”的主要成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外部环境制约
1、当事人因素突出。一是被执行人经济确有困难,无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虽可采取中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放债权凭证等措施,但并未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二是被执行人市场经营理念和诚信道德观念缺失,逃避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现象时有发生。省路桥公司拖欠8件案件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184万余元,省法院得知省交通厅将借款1500万元给该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时,积极与交通厅和路桥公司协商。但该公司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19万余元。三是被执行人法律意识淡薄。有的不懂法、不守法;有的片面理解法律,不愿履行义务;有的公然对抗执行,甚至对法院依法保全、冻结、扣押的财产擅自转移、解冻和隐藏。马琏申请执行刘彦玲、汤风宝借款纠纷一案中,考虑到汤风宝服刑,刘彦玲系下岗人员,在申请人马琏已购置面积较小住房为刘彦玲解决住房困难,城东区法院决定依法强制执行刘彦玲现居住房屋的情况下,刘彦玲不仅拒不搬出,伪造原单位青海煤田物探队的证明,而且以自杀相威胁。汤风宝刑满后下落不明,经多方找到后,被法院依法拘留仍拒不履行。四是少数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常年不归,居无定所,有风吹草动就转移财产,踪影全无。在当前办案经费严重不足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难以承负追踪被执行人的高昂办案费用。
2、立法滞后。我国至今未有系统、全面、完整的执行立法,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依据的《民事诉讼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不够完善、系统,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差。
3、体制不顺。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执行权,但人民法院的人、财、物受制于地方,历年积案中涉及政府部门的案件104件,至今仅执结8件。绝大部分难以执行,标的5800余万元。
4、协助配合不力。由于一些单位和个人不愿协助配合法院,使一些案件调查难、取证难,执行更难。特别是到金融部门查询、冻结存款,困难更大。有的帮助债务人规避法律;有的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有的为了单位或个人利益隐瞒真情,提供空头帐号;有的以企业在银行有贷款为由拒绝协助,使人民法院查不到、冻不成、划不走。德令哈市法院执行正和天然气公司拖欠的工程款时,发现该公司公款存入多个职工个人帐户,经营往来的款项往往当天即被提出或转帐。法院请求燃气用户协助,用户受该公司垄断经营、“停止供气”挟制均不配合,并按其“指令”将供气款直接向兰州转帐,法院仅执行到欠款的五分之一。
5、不当干预多。对于当地企业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法院有时不得不听命于当地政府,尤其是申请执行人来自外地时,更多地要考虑保护地方利益。有的行政领导给法院办案划圈定调;有的党政机关名曰保护企业利益,实则保护自己的“小金库”。说情风、关系网的负面影响也很大,人民法院难以开展工作。。乐都县法院执行涉及我省某县政府的案件时,由于扣押县长的专车,县长便邀集公安局长和多名干警到乐都县法院哄闹,造成恶劣影响,该案迟迟不能执结。
(二)法院执行工作存在的问题
1、审判、执行相互配合不够有力,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偏软。一是重审判、轻执行思想不同程度地存在,案件审理中,有的不注重查清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不重视发挥财产保全措施的作用,给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以可乘之机;有的不注重查明事实和法律关系,甚至错列、漏列当事人,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人员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劳而无功。二是有的法院实行保全措施不规范,法律文书判决给付内容不具体,给执行工作增加了难度。如判决书只明确本金,不写明利息和计算期限等。三是考虑到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对一些情绪冲动、行为过激的被执行人没有或没有及时采取拘留等措施,也助长了抗拒执行的气焰。
2、执行资源配置不尽合理。一是各级法院执行力量配备与日益繁重的工作任务之间的矛盾十分突出。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执行人员比例为本院干警总数的15%,全省法院绝大多数未达到这一要求。省法院执行局仅有9名执行人员,在全国高级法院中位列最后。西宁市两级法院71名执行人员,年人均结案45件;格尔木市法院12名执行人员,年人均结案65件,工作任务严重超出负荷。二是各级法院装备建设滞后、很多基层法院未配备执行专用车辆,缺乏必要的交通和通讯装备,经费严重不足,也是制约执行工作顺利开展的“瓶颈”。海南州兴海县法院执行局只有一台1995年产的北京吉普车;西宁市城中区法院执行局只有一台1992年产的桑塔纳轿车。大部分执行人员多年未领取过差旅费。加之我省海拔高,地域面积广大,交通路线长,恶劣的自然条件给执行工作增加了更大的困难。格尔木市法院受理的一批被执行人在西藏那曲地区的案件,由于跨省区,更重要的是办案经费无法保障,执行效果不尽理想。
3、执行人员政治业务素质不高。全省法院执行人员中,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仅占三分之一,且年龄偏大。虽然每年都结合学习新颁司法解释和有关规定举办培训班,但需培训人员、内容多、任务重,培训经费严重匮乏,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少数人员政治素质不高,吃、拿、卡、要;司法为民意识不够强,办案态度生硬;工作责任心不强,办案方法简单,效率不高,甚至贻误执行时机;片面追求结案率,强行执行和解、以物抵债,损害当事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执行难”问题能否得到有效解决,关系到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实现,关系到党和国家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关系到社会稳定和谐。全省法院要站在服务保障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把切实解决执行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作为当前和今后的一项紧迫政治任务,努力完成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
1、进一步健全解决执行难协调联动机制
一是积极主动向党委、人大汇报执行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加强重要案件请示汇报,强化对重大疑难案件的挂牌督办机制,取得理解和支持。二是完善协调联动机制相关配套工作,增强可操作性。三是科学分工,使成员单位各负其责、互相配合,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
2、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执行难考评机制。 根据中央政法委的要求,将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建立基层协助执行工作网络,因地制宜,多管齐下,进一步推动“执行难”问题的解决。省法院将与省综治办联合下发我省综合治理“执行难”问题考评意见;建立党委政法委、综治委(办)与人民法院的信息通报机制,对于可能酿成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不稳定因素的执行案件,及时沟通,迅速采取措施,消除不稳定因素;各乡镇(街道、社区)应以现有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网络为基础,积极协助配合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工作。
3、充分发挥统一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的作用。加大涉执行信访案件督办力度,对于确有错误的案件,实事求是进行纠正;依法合理利用提级、指定、交叉执行措施,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切实解决“骨头案”、“钉子案”;开展执行机构、运行机制、案件流程管理改革试点并积极推广,进一步明确责任和权力,有效发挥全省法院纵向统一领导、各中级法院之间和辖区内部横向协调配合的合力作用;大力推行执行全程公开,强化合议制,积极推行债务人公示、举报奖励制度,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执行的违法犯罪行为;修订完善与执行工作不相适应的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和技术投入,加强管理,确保执行信息管理系统顺畅运行。
4、强化对非法干预的监督制约。严格执行《关于在办理纪检监察对象非法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及建立典型案例通报制度的通知》,在本地区执行工作中遇有非法干预法院执行工作相关情形的,及时向同级党委报告,并将案件线索移送给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对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典型案件,商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直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
5、加大执行工作宣传力度。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公开曝光,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广泛借助舆论,调动全社会力量关注、监督不当干预、阻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典型案件,在全社会形成以配合、协助、支持人民法院执行为荣,以抗拒、阻碍、干预人民法院执行为耻的舆论氛围和良好风尚;认真做好执行现场报道、典型案例跟踪、先进事迹宣传,增强群众对执行难理性、客观的认知、理解和支持,帮助社会各界及群众增强法制意识和防范风险意识。
6、加强队伍培训教育。加强对执行人员的政治、业务和廉政教育培训,进一步加强队伍的思想、业务和作风建设,不断提高队伍的战斗力和凝聚力,提高干警的政治业务素质。重点对全省法院执行局(庭)长及业务骨干进行培训,强化执行人员的法律意识、廉政意识和业务知识,增强执行人员的实际操作技能。
三、建议
1、建立专项基金救助法院执行中的特困群体,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做好执行工作。中央政法委52号文件提出积极探索建立特困群体案件执行的救助办法。北京、湖南等七省(市)法院已陆续会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设立专项基金救助法院执行中的特困群体,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落实中政委的要求,借鉴外省法院经验,建议对我省三类案件:一是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二是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交通肇事赔偿、民事伤害赔偿和其他民事事故赔偿案件;三是职工追索工资、社会保险金案件中由于被执行人服刑、下岗、重病、残疾或企业经营困难等原因,没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致使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申请执行人有权通过执行法院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获得临时资金救助或享受城乡低保待遇。
2、建立符合实际的经费保障机制,切实保障各级法院办案和培训的需要。国务院新颁布实行的《诉讼费收费办法》要求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执行案件必须在执结后才能收取执行费,不能收取实际执行费,将对全省法院执行工作造成严重影响。建议省财政部门加强调查研究,采取有力措施建立符合人民法院实际的经费保障机制。
3、对涉政府执行案件,特别是政府投资不到位、拖欠工程款的案件,应纳入各级政府清欠工作范畴和方案,分批分期予以清结。希望各级政府给予重视和配合。
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执行工作关系和谐社会建设,做好执行工作需要各级党委高度重视、人大有力监督、政府大力支持和社会各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齐抓共管。全省法院将在省委领导和人大及常委会监督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扎实推进执行工作,努力为服务保障我省“十一五”规划的顺利实施,建设和谐青海做出应有的贡献。也恳请省人大常委会和各位委员高度重视执行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积极帮助和支持人民法院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