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议代表
青海省人大第十四届代表 祁敬婷
二、事由
建议背景: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公布,我国全面推进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同年,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明确了我省依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配套支持措施,提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奖励女方生育假九十日;给予男方看护假十五日。”“鼓励用人单位对依法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不满三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五日育儿假。”使全省生育群众享受到了188天产假、15天陪产假和15天育儿假。
存在问题:一是生育津贴覆盖天数不足。目前,全省生育保险支付的生育津贴按158天支付,未按我省规定的188天产假支付,30天的生育津贴由企业或个人自主承担,增加了企业成本和个人经济压力。二是生育津贴覆盖面不广。现行生育保险仅覆盖女方158天产假,男方15天陪产假和男女双方育儿假期间的工资均不在生育津贴支付范围。对女职工个人和家庭而言,若生育假延长但生育津贴的支付天数不变,收入减少会使家庭经济压力变大,进而影响生育意愿。
三、建议
一是推进《青海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的修订,2020年6月12日省政府令第125号对《青海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进行了第三次修订,在第十条中明确“ 女职工生育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再延长六十日”。2021年《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以来,《青海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未再进行修订,造成《青海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中规定产假天数是158天,《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产假天数为188天。根据2019年《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 》规定,“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青海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方面产假期限执行。”因《青海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未及时修订,造成生育津贴支付期限不统一,建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积极推进《青海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的修订。
二是增加生育保险中生育津贴支付天数。随着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合并实施,生育保险参保率大大提高,根据统计数据显示,2022年,我国基本医保基金(含生育保险)结余率14.97%,青海省2022年医保参保率达到96.36%,基本医保基金收入148.55亿元,支出99.77亿元,结余48.78亿元。如按照我省生育假188天的规定,需在现有生育津贴158天支付天数上补足30天,按我省2023 年出生约5万人推算,因仅企业和差额事业单位人员生育需支付生育津贴,这部分人员约占4万人左右,平均工资约为5000元(2023年度青海省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4817元/月)基本医保资金约需多支付2亿元左右,应属于可承受范围,同时,我省周边如甘肃、河南等省份产假均在180天以上,这些省份均按实际产假天数支付生育津贴,建议我省生育津贴也按实际产假天数188天进行支付。提升全省生育保障能力。促进实现人口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