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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公办幼儿园教师待遇并纳入“同工同酬”的建议

省人大代表 刘增敏

日期:2023-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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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幼儿教师队伍是学前教育发展的中坚力量,共和县现有各级各类公办幼儿园70所,在园幼儿5624名,专任教师439名,其中政府临聘299名。政府临聘教师月应发工资5200元(省财政750元、州财政450元、县财政4000元),扣除四险(养老保险1094.88元、医疗保险231.6元、失业保险45.62元、工伤保险9.12元)后实发3818.79元。由于幼儿园服务半径所限,大部分公办幼儿园坐落各乡各村,多数政府临聘教师承担一人一园工作任务,工作条件艰苦,加之工资待遇和生活保障低,导致幼教无职业吸引力,老师流动性大等问题,严重制约了学前教育健康快速发展。

事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2018年11月7日)指出:“各地要认真落实公办园教师工资待遇保障政策,统筹工资收入政策、经费支出渠道,确保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同工同酬。有条件的地方可试点实施乡村公办园教师生活补助政策。各类幼儿园依法依规足额足项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教育部等九部门印发的《“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教基〔2021〕8号)指出:“落实公办园教师工资待遇保障政策,统筹工资收入政策、经费支出渠道,确保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同工同酬”。

建议:建议按县级50%、省州50%的比例,省州财政增加配套资金,每人每月应发工资达到8000元。同时,增加“同工同酬”岗位,及时将公办幼儿教师纳入“同工同酬”,稳定幼儿教师队伍,促进学前教育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