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由:
(一)建议背景。物业企业处在服务居民的最前端,是基层治理的重要一环,在改善群众居住环境、加强城市管理水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升居民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等方面的作用日益凸显。近年来,物业企业服务面积和服务群体不断扩大,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也随之发展壮大,但由于省内物业行业起步较晚,服务理念及意识还有所欠缺,加之政府职能部门监督指导不够、物业企业专业人才不足等原因,造成物业服务质量与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还存在较大差距。
(二)存在问题。一是物业企业改善服务的内驱力不足。物业行业属于“微利”行业,追求短期利益,在基础设施改善、主动为民服务上内驱力不足,且存在挤占居民休闲用地修建停车位收费等与民争利情况,影响居民的总体感受,在一定程度上激化了居民与物业企业的矛盾。二是物业企业参与基层治理的积极性不高。由于服务理念和意识有所欠缺,物业企业参与基层治理大多为被动性协助开展,未实现从“要我服务”到“我要服务”的转变,对外延服务内容、提升居民满意度的认识不到位;同时,因物业费收缴困难,服务成本高,影响了物业企业参与基层治理的积极性,也使居民和物业企业陷入了“居民因服务不到位而不缴费、物业企业因收不上费而不服务”的怪圈。比如,在疫情防控工作中,物业企业主力军作用发挥不够,存在“等、靠、要”思想,致使居民对物业企业意见较大。三是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约束力不够。行业主管部门管理职能条块不清晰,小区内业主委员会成立滞后,未能从制度机制层面形成对物业企业的有效监督,造成对物业企业服务缺乏有效约束。
(三)情况分析。具体分析,存在以下问题的深层次原因主要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物业企业的扶持力度有待加强。省市物业管理条例均未涉及到对物业企业的权限划分问题,物业企业参与基层治理的权限边界缺乏政策规定,缺乏具体指导和实际操作的依据;同时,物业企业参与基层治理缺乏财力支持,影响了物业企业的参与度和积极性。二是对物业企业的监督指导不够。各居民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占比较低,未能形成对物业企业的有效监督;同时,相关职能部门将日常监督管理下派至社区,但因社区工作人员并无执法权限且身兼数职,对物业企业的监督管理验证以深入开民。三是对物业企业的考核评定广度深度不够。行业主管部门对物业企业参与基层治理的考核及星级标准评定中,缺乏社区、业主委员会、居民代表的参与,致使监督考核的实效性弱化。
二、建议
一是完善扶持政策。将提升物业企业服务纳入发展规划,建立省、市、区三级的物业企业职业技能培训体系,按规定落实人员培训费补贴及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二是厘清权责边界。开展居民对物业企业服务质量要求调查,在与物业企业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制定涵盖物业服务项目、指标的规范服务清单,指导物业企业严格依据清单开展服务。三是建立物资配套和奖惩制度。设立物业参与基层治理工作专项奖补资金,由镇(街道)对物业企业参与基层治理工作进行评价考核,并按照以奖代补方式,弥补企业运营经费缺口。四是畅通监督渠道。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行业监管部门、镇(街道)、社区根据合同临行、投诉处理、日常检查等,共同对物业企业实行信用评价,加大不良信用惩戒力度,倒逼物业企业提升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