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人:杨永强
事 由:据统计,近10年我国的年均人口增长率仅0.49%,2021年更是低至0.09%。与此同时,65岁以上的老年群体在持续扩大,10年上升3.96个百分点,目前占比为12.41%,远高于全球平均水平,我国社会已由老龄化逐步向深度老龄化转变。尽管同年,国家实施了全面放开三胎的政策。但统计数据显示,2021年的实际新生人口只有1062万,总和生育率进一步下滑至1.15。总和生育率的持续走低,伴随的是我国独生子女数量的大幅增加,目前全国大约有2.18亿独生子女。长期独生子女政策,使家庭逐渐形成了“421”甚至“8421”式结构,子女的精神负担和经济负担严重。第一代独生子女的父母大多已超过65岁,“空巢老人”已成为实实在在的问题。
针对以上问题,全国呼吁推行“独生子女假”的呼声日渐高涨,早在2016年,河南省就建立了独生子女护理假。随后福建、广西、海南、湖北、黑龙江、安徽等多个省份和地区也陆续开始推行“独生子女护理假”。截止目前,全国至少已有20多个省市、自治区出台了“子女护理假”相关规定。如,《黑龙江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规定:“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子女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其陪护假。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20日,非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10日”;《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独生子女护理假”每年累计不超过20天;《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中明确,“独生子女护理假”每年累计不超过10天;《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中提出:“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的,患病住院期间,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15天的护理假”;《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明确:“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家庭的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15天的护理时间”;《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则规定:“对赡养人、扶养人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便利,并给予每年累计不少于10天的护理时间;对独生子女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每年护理时间应当累计不少于15天”;《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此前提出:“独生子女护理住院父母每年最高可享10天护理假,而在其三审稿中将给予护理假的条件规定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需要二级以上护理的情形”。
我省自1982年制定出台《青海省计划生育暂行规定》后,于1992年重新颁布《青海省计划生育条例》。此后,我省出生了大量的独生子女。如今这些独生子女的父母均已步入老年,随之而来的养老医疗问题日渐突出,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则是独生子女的父母生病后无人照料的问题。尤其是国务院新冠防疫“新十条”实施以后,老年人住院数量明显上升 。
综上所述,各地推行的“独生子女护理假”虽时间和规定情节不同,但最终目的都是为了给独生子女在父母需要照料期间给予了一定的宽松政策,且大部分都强调独生子女在享受护理假期间,其工资待遇不变。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独生子女父母在患病期间无人照料的难题,同时应对当前人口结构失调的重要民心政策。
建 议:在各省相继出台相关政策的大环境下,结合我省实际,在省内尽快设立“独生子女护理假”,同时,我省地处高原地区,受环境影响,应在其他省份规定的假期时长上适当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