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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当扩大教育费附加及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范围的建议

日期:202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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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青海省教育费附加收入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青政〔2001〕108号)相关规定,“教育费附加经费主要用于中小学校校舍维修改造和图书仪器购置等项目,省级教育费附加收入主要用于全省义务教育工程配套等基础教育方面”,使用范围明确确定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根据《农村税费改革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暂行办法》(财预〔2002〕468号)中关于转移支付的配套措施相关规定,“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要努力保证乡镇机构运转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将相关资金使用范围限制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但随着海东市城镇化和市民化步伐加快,大量农村地区学校学生涌入城镇学校就读,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经费支出逐年下降,教育费附加和转移支付资金多年存在结余现象。与之相对应的是城区义务阶段教育学校和城乡学前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压力不断提升,对资金的需求量逐年增大,教育费附加及转移支付资金不均衡的分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我区教育事业的优质发展。

建议:省上相关部门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实际,调整完善两项政策经费使用范围,将两项资金使用范围适度扩大,其中教育费附加经费的使用范围建议扩大至学前教育阶段;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范围建议扩大至城乡学前及义务教育阶段。  

建议代表:刘凤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