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
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青海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
按照省人大常委会2022年度监督计划,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青海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一法一条例”)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执法检查组采取立法监督联动赋能,自查检查联动协作,线上线下联动推进“三个联动”方式,切实提高执法检查的针对性,旨在促进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切实把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落到实处。
一、基本情况
总体而言,“一法一条例”在我省基本得到有效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宜居环境、参与社会发展”等5个主要方面内容基本得到贯彻落实。主要表现在6个方面:
(一)涉老维权配套政策不断完善。推动实施青海省老龄事业发展五年规划,从社会保障、为老服务、宜居环境等方面明确了阶段性重点任务。全省先后在养老金发放、医疗保障、宜居环境、老年教育、医养结合、特困供养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老年社会保障水平逐步提升。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保障水平逐年调整提高,参保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得以切实保障。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95%。在全国率先启动医疗救助省级统筹,开通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业务。逐年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建立健全特困供养制度,全面落实医疗救助政策。不断提高70岁以上老年人高龄补贴标准,全面推进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和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工作。
(三)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切实加强。全省养老机构覆盖到所有县级行政区域,城乡社区为老服务设施逐年增加,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稳步推进。以西宁、海东为重点,持续推进政府购买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试点工作,进一步激发养老服务市场活力。在六州牧区推行困难老年人代养服务工作,健全完善农村牧区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推进特殊困难老年人定期巡访工作。
(四)老年健康服务能力稳步提高。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疾病干预、用药指导、健康教育等医疗健康服务,重点针对失能、高龄老年人开展上门医疗服务。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与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开展协议合作。支持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提高养老机构健康服务能力。开展老年健康促进和宣传教育,加强老年人疾病预防、慢病综合干预工作,有效降低了患病率和失能率。
(五)老年社会参与渠道不断拓宽。全省958个法律援助工作站均设立老年人维权专岗,持续开展打击整治养老机构涉医违法违规行为,开展养老反诈宣传教育,维护老年消费者权益。实施“文化进村入户”工程,老年人就近享受文化服务,丰富老年人精神生活。积极发挥老年人优良品行传帮带作用,充分发挥老年人在家庭教育、家风传承等方面积极作用。
(六)老年宜居环境建设统筹推进。围绕老年人居住环境、出行环境、社区服务等方面,推动做好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创建工作。在新建公共建筑、市政设施等工作中严格审查监督无障碍设施建设,公共建筑无障碍环境改造率达90%。动员社会各界在“敬老月”期间广泛开展走访慰问老年人、为老志愿服务等活动,切实落实老年人在政务服务、卫生保健、交通出行、文体休闲等方面优待政策。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执法检查发现,“一法一条例”在执法落实上还存在一些实施不到位、执行不彻底等问题,条例落实中也有一些问题缺乏具体规范,需要引起重视。
(一)养老服务有效供给不足。不同程度地存在设施场地狭小分散、布局不合理、便捷程度低等问题。西宁、海东两地设施条件好、服务质量高的养老服务机构床位利用率相对较高,其他地区床位闲置率较高。原因分析:一是养老机构运营方面投入有限,农村牧区养老机制不够完善。二是我省居民整体收入水平偏低,加之受传统居家养老观念的禁锢,部分老年人不愿到养老机构生活。三是大部分老年人选择在西宁、海东养老,导致其他州县养老机构资源长期闲置,利用率不高。
(二)老年宜居环境建设相对滞后。城乡居民小区无障碍设施建设尚未实现全覆盖,一些已建成的无障碍设施存在布局还不够合理的现象。原因分析:一是相关部门和部分群众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二是城市新建小区没有硬性“规划”强标,布局上基本没有养老服务功能,农村牧区也相应缺乏这方面的引领和示范。三是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还存在不科学、不专业、不规范等问题。
(三)养老服务人才队伍短缺。养老服务专业人才严重缺乏,养老服务队伍人员不足且知识层次整体较低。原因分析:一是人才培养相对不足。二是工资待遇与社会认可度相对较低。三是配套政策不完善。
(四)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程度不高。各涉老组织活动缺少统管部门和有效的协调协作机制,全社会对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认可度不高,老年人继续教育方面有限资源没有得到有效整合。原因分析:一是一些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意愿较低,参与社会发展的渠道不够畅通。二是老年教育方面投入不足,现有资源供给与老年人日益增长的需求之间矛盾更加突出。三是涉及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继续教育、老年大学等的法律法规缺失,相关部门规章较少,立法工作相对滞后。
三、工作建议
针对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从战略和全局高度推动老龄事业协调发展。一要强化统筹协调。二要强化规划引领。三要强化政策衔接。
(二)坚持以老年人需求为导向,构建具有区域特点民族特色的养老服务体系。一要激发市场活力。二要释放改革红利。三要推进医养结合服务。四要建立健全人才培养机制。
(三)坚持以政府服务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老龄事业发展方向,全面构建和谐稳定的养老发展环境。一要优化适老环境建设。二要优化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环境。三要大力推动老年人继续教育。
(四)坚持以解决问题为导向,强化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法律支撑。一要深入开展普法释法。二要启动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养老服务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立法修法工作。三要着力破除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的体制机制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