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青海省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专题调研组

日期:2022-06-1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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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配合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全省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报告,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同德带领由部分常委会委员、民侨外委委员和省人大民族宗教专业代表小组成员组成的调研组,于2019年4月至6月,先后赴省民宗委,海东市、海北州、海南州、玉树州和循化县、海晏县、囊谦县开展调研,同时组织代表开展视察活动。调研组听取了省民宗委和各地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情况汇报,实地考察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点,深入寺院、社区、学校、乡村了解情况,委托西宁市、海西州、黄南州、果洛州人大常委会对本地区创建工作情况进行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青海多民族聚居、多宗教并存、多文化交融,现有55个民族,全省有6个自治州、7个自治县、28个民族乡,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的47.71%,民族自治地方占全省总面积的98%。青海作为稳疆固藏的战略要地,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关系到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经济发展。长期以来,历届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省委省政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全面落实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紧紧围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这个主线,把创建工作作为各项事业发展的总抓手,举全省之力,调动全社会的力量深入推进创建活动,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取得巨大成就。全省累计创建“五星级文明户”54.9万户、先进社区391个,先进乡镇(街道)342个、先进村(牧)委会3457个、先进学校991个,先进机关(单位)2780个,先进企业7004个。国家民委命名海北、西宁、海西、海南、玉树5个市州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州”,门源县、共和县等20个县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西宁市兴海路街道办事处、青海民族大学等23家单位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单位”。

     二、做法成效

)坚持党的领导不动摇,筑牢民族团结进步政治基础。自2013年6月起,省委十二届四次会议作出青海省创建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战略部署至今,我省始终坚持创建工作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党对创建工作领导不动摇。一是加强制度建设党的十八大以来,省委省政府先后出台建设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实施纲要、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建设的实施意见、深化民族团结进步的实施意见等一系列政策措施,提出建设民族团结进步大省战略目标。研究制定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州县实施意见和管理办法,完善一系列工作制度,把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提到新的战略高度,努力走出一条符合青海实际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之路。二是创新体制机制。实施“一把手”工程,建立省市(州)县乡四级党委书记“一把手”负总责的领导体制,自上而下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常设机构,明确职责任务,构建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各部门各单位协同配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创建工作机制,在全国开创了党委总揽创建、协调各方的工作先例。三是健全考核制度。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考核纳入领导班子年度目标考核,保证了创建工作的质量与效率。设立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专项资金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奖,省市州县创建工作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创建工作经费得到保障,进一步激发了全省上下参与创建工作的积极性。四是推进省部共建。省政府与国家民委签署关于建设民族团结进步大省合作协议,制定印发了合作协议责任分工方案,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全面脱贫、社会事业发展、社会和谐稳定、人才队伍建设、法治建设、理论研究六个方面创新建立了省部合作共建机制,使建设民族团结进步大省主动融入国家战略。

(二)坚持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筑牢民族团结进步思想基础。各级党委和政府始终把筑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战略性、基础性、长期性工作来抓,不断夯实人心归聚、精神相依的思想基础。一是深化思想教育引领。各地始终把宣传教育引导贯穿于创建工作全过程,重点在解决思想认识上下功夫,在宣传引导方式上求创新。海北州根据州情实际分层施教,组建了“三老”宣讲团(老干部、老党员、老模范)、“德瓦尕宝”(村里有威望的老人)宣讲团、“红袈裟”(僧侣)宣讲团,紧紧围绕“两个共同”主题,在不同群体、不同受众,以不同的方式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使各族群众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思想,不断增强“五个认同”。二是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各地积极推进建立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以城乡社区为平台,从居住生活、工作学习、文化娱乐等日常环境入手,积极营造各民族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社会条件。韵家口东兴社区、海晏县三角城镇、共和县恰卜恰镇工业园等基层社区,促进各民族群众同村共小组、同社区共单元、同学校共班级、同单位共处室、同车间共班组,推动各民族语言上相互学习、文化上相互交流、生活上相互交往、情感上相互交融,推动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三是不断创新创建形式。以“十进”活动为创建工作总抓手,各地立足各行各业、各领域实际,创新创建工作形式,将规定动作和自选动作相结合,不断深化创建内涵,拓展创建范围,把创建活动融入各项工作之中共建联创、同步推进。海东市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拓展到拉面店,赴外省区对2.7万家拉面店从业人员宣讲民族团结进步政策法规。各市州县乡以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为助推器,通过举办“民族团结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为主题的文艺汇演、主题演讲、征文、摄影等比赛,开展“建设美丽新家园”“结对子”“手拉手”“心连心”等联谊活动,使创建活动接地气、聚人气、有活力。四是文化发展引领民族团结。以文化建设引领创建工作,进一步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传承弘扬优秀民族传统文化,促进各民族不断增强文化认同。玉树藏族文化、黄南热贡文化、果洛格萨尔文化等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试验区建设顺利推进,海东彩虹部落剧场、瞿昙寺博物馆等一批标志性民族文化设施相继建成。海北、海东、玉树推出了话剧《草原之子》、舞剧《中国.撒拉尔》、舞台剧《玉树不会忘记》等民族文艺精品,生动展现了各民族独特的人文历史和文化内涵,促进了文化交流互鉴,增强了情感联系、文化共性、心灵共鸣,构筑了各民族共有的精神家园。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筑牢民族团结进步物质基础。省委省政府始终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着力点,实现从温饱到总体小康的跨越,有效筑牢民族团结进步的物质基础。一是综合实力不断得到提升。全省上下坚定践行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五四战略”,奋力推进“一优两高”,全省特别是民族地区自我发展能力明显增强,经济总量持续攀升,综合实力不断提升。2018全省实现地区生产总值2865亿元,增长7.2%,其中民族地区生产总值达1051.64亿元,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农牧民人均纯收入分别突破3万元和1万元大关,增速连续多年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二是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空中走廊加速扩容,西宁机场、格尔木、德令哈、花土沟、玉树、果洛、祁连机场全面通航,形成“一主六辅”民用机场格局。青藏铁路全线通车,青海进入高铁时代,铁路营业里程达到2380公里。高速公路六州两市实现全覆盖,公路通达程度大幅度提高,所有县城通二级公路,乡村通水泥公路。宽带网络实现乡镇全覆盖,高原云计算大数据中心建成,全省4G用户达到533万户,固定互联网宽带用户达到163万户。三是民生福祉大幅提升全省财政支出的76%用于民生建设,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全面推进,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健康等基本需求得到有效保障。贫困学生15年免费教育全面实施,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实现全覆盖,全省96%以上农牧民参加新农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医疗和低保等补助标准或补贴标准全面提高,各民族群众获得感、幸福指数不断增强。四是脱贫攻坚取得重大进展。紧紧围绕“两不愁、三保障”总体目标,精心谋划、精准发力,脱贫攻坚取得决定性进展。省财政每年以不低于20%以上的增长幅度,持续加大脱贫攻坚投入,2016共落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147.88亿元。2018年底,我省85%的贫困人口实现脱贫,90%的贫困村退出,60%的贫困县摘帽。

(四)坚持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筑牢民族团结进步法治基础。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实践中,始终坚持依法治理,使创建工作始终有法可依、依法推进。一是完善法制建设。从我省民族工作实际出发,制定了有特色、可操作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85件。省级层面制定了青海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宗教事务条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各自治州先后制定民族团结进步条例、藏传佛教事务条例、藏语文工作条例,还在民族地区生态环境保护、民族传统文化保护等方面加强立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法治基础更加牢固。二是推进依法治理。坚定不移用法律来保障和巩固民族团结,推动社会治理创新,群众的安全感、公平感不断增强,社会长治久安的基础更加牢固。按照城镇、农村、牧区3种类型全面推进社会网格化管理,实现全省网格化管理全覆盖。积极探索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管理方式,以社区为依托,成立“民族之家”和“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服务站”,帮助少数民族流动人员解决务工、经商、就医、就学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三是加强宗教事务管理。在法律范围内、法治轨道上处理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问题,积极探索构建具有青海特点的寺院管理模式。牵住寺院这个藏区稳定的“牛鼻子”,探索建立了共同管理、协助管理、自主管理的三种寺院管理模式。制定出台伊斯兰教事务管理工作意见,创新建立分层分级管理和动态调整管理新机制。海西开展书香寺院、阳光宗教活动,海东市在宗教界举办“藏传佛教论坛”“阿訇论坛”爱教思想座谈会,循化县对规模较大且新老教派共存的清真寺选聘新老教派两个阿訇共同团结开寺,实行轮流领拜讲经,有效促进宗教和顺。四是加强寺院公共服务。实施寺院基础设施建设、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宗教教职人员危房改造、寺院文物本体建筑抢救性保护、寺院危殿堂维修加固、寺院公共服务建设“六大工程”,把民生工程和公共服务延伸到全省各宗教领域,得到了宗教界和广大信教群众的一致拥护和广泛好评,增强了宗教教职人员对党和政府的向心力,使宗教活动场所成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十进”活动的主阵地、主渠道,政治效应和社会效应得到充分显现。

三、主要问题

经过全省上下多年的共同努力,我省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从调研情况看,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在工作机制、宣传教育、巩固提升等方面仍然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亟需加强和完善。

(一)思想认识不够到位通过创建活动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广泛拓展,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断增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不断巩固和发展。但一些地方和部门对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思想上不够重视,认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是民族地方的事,是民族工作部门的事,是少数民族干部群众的事,对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在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重大意义认识不足。有的地方和单位对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缺乏全面学习理解,责任落实不够到位,工作措施不够具体,执行政策不够精准,个别地方在处理差异性和共同性上政策把握存在偏差。青海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已于今年5月1日颁布实施,但有些地方对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重视不够,各地干部群众对条例知晓率不高,各单位对条例规定落实未提上日程。

(二)工作机制还不完善。一些地方提出应当建立省级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评选机制,以便更好地与国家级评选制度相衔接。一些地方创建工作协调配合机制还不完善,存在整体推动不平衡的问题。一些地方和单位对下指导创建工作不到位,对创建活动中出现的问题不能及时发现解决。个别地方人大监督作用没有充分发挥,没有充分运用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询问等监督方式,对本地区创建工作进行监督。各地各部门虽然建立了督查工作制度,但仍存在责任落实不够到位,检查方式单一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创建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宣传教育仍需加强。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是创建工作主要着力点,有的地方存在宣传教育内容更新不及时,比如有的地方宣传展板和宣传册内容陈旧,还停留在创建初期阶段的宣传内容上。有的地方存在宣传教育深度和广度不足的问题,特别是随着新兴媒体快速发展,利用互联网进行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的方法手段不多,思想教育跟不上新时代发展的需求,各地在进一步打造网络文化交流共享平台,扩大中华优秀文化精神产品网络传播等方面,还有很大的拓展空间。民族语文网站建设还需加强,利用民族语言文字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有待进一步提升。

(四)工作水平有待提升部分地方在实现创建示范市州和示范县目标以后,如何巩固提升创建成果,在新的起点、更高水平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向纵深发展等方面,既没有进行深入研究,也没有更多的举措,除个别自治州外,大部分地区没有制定出台巩固提升创建工作的实施意见。基层普遍存在创建工作机构不完善,工作人员不稳定的情况,特别是县级创建办均为临时机构,队伍和人员不稳的问题比较突出。各自治州在创建工作中,普遍存在“双语”人才紧缺的问题,不能用少数民族语言开展宣传教育、组织创建活动,从而影响和制约了创建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工作建议

针对调研中发现的问题,调研组认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必须提高政治站位,凝聚全社会共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关于民族工作的重要论述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新要求,站在深入实施“五四战略”、奋力推进“一优两高”,建设民族团结进步大省的高度,按照省委对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决策部署,持续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强化组织领导,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守护民族团结生命线的政治责任,牢牢把握我省特殊省情,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把创建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带头调查研究、带头谋划部署工作、带头督促推动落实,把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不断推向前进。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党的领导,切实推进“一把手”工程,强化“一把手”责任。坚持不懈地开展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以及民族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使各族干部群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认识到,民族团结进步不仅是民族地方的事、少数民族的事、民族工作部门的事,而且是全党全社会的事,进而增强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自觉性。各窗口单位行政执法部门从业人员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对民族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承认民族差异、尊重民族特点、保障民族权益,防止和纠正违反民族政策、伤害民族感情的现象。

(二)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打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思想基础。继续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教育引导各族群众牢固树立各民族水乳交融、唇齿相依、休戚相关、荣辱与共的观念,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的思想,不断增强“五个认同”。把民族团结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干部教育、社会教育全过程,构建课堂教学、社会实践、主题教育多位一体的教育平台。坚持把党的民族理论政策纳入领导干部学习重要内容,纳入干部职工教育培训范围,纳入各级党校培训计划,纳入宗教教职人员学习教育计划,纳入学校教育特别是青少年思想教育计划。加强对新闻媒体、服务行业、窗口单位的民族政策法律法规培训。要注重传承和发展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既要认识多样性,又要强调共同性,增强对中华文化的整体认同。发展壮大民族团结进步的网络宣传舆论阵地,推进“互联网+民族团结”行动,打造网上文化交流共享平台,促进各民族文化互鉴,把互联网空间建成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筑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新平台。 

强化依法治理深入贯彻实施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是坚持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的关键环节。尊崇宪法、弘扬宪法精神,全面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法规,引导干部群众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各级政府要加大青海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的宣传教育力度,形成浓厚的学习宣传氛围;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条例赋予的职能职责,将贯彻实施条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民族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实抓好;各地要制定贯彻实施方案,落实具体工作措施,定期开展督查督办、跟踪问效、工作评估,推动条例落地见效;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加强条例实施情况的调研,适时配合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加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法制建设,加快制定我省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办法,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夯实法治基础。

完善工作机制,推进创建工作纵深发展要加强研究,制定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巩固提升意见,制定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发展战略和相关规划,更高起点、更高水平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向纵深发展。充分发挥国家机关监督职能,各级人大和政府部门依法开展监督工作,推进创建工作取得实效。加强群众监督、媒体监督、社会监督,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各项任务落地见效。通过塑造典型、树立榜样、示范引领,为创建活动注入强大精神动力。建立民族关系监测评价处置机制,加强民族舆情监测,分析并及时研判民族关系状况,妥善化解影响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各类矛盾纠纷。

(五)强化保障措施,提升整体工作水平。完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建立一支专业的创建工作队伍,团结力量、整合资源,增强组织和动员各族群众参与创建工作的能力。巩固提升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探索建立省级创建示范区评选机制,坚持以基层为重点,推进各级示范村、示范乡镇、示范县、示范市(州)创建,推动各级示范区率先实现建成小康社会和现代化同步、公共服务同质、法治保障同权、精神家园同建、社会和谐同创。坚持将机关、企业、社区、乡镇、学校、宗教活动场所等作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的主阵地、主渠道,探索完善其他创建工作路径。加强“双语”人才培养,制定少数民族“双语”人才培养选拔计划,加大在职人员的培训力度,加大双语人才的选拔招录力度,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双语”人才队伍发展壮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