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5月13日省十届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3年12月8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主任会议批准)
第一条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是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性常设工作机构,协助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本省教育、科学、文化和新闻出版、卫生和计划生育、体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广播电影电视、档案、防震减灾、科协、红十字会、文联、地方志、知识产权等方面行使地方立法、监督和决定重大事项等职权。
第二条拟定或协同有关部门拟定需要由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同本委员会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
第三条审议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同本委员会有关的地方性法规案,提出审议意见的报告;审查报请常委会批准同本委员会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和单行条例,提出审查报告。
第四条审议和办理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省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付的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并向常委会和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第五条向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第六条审查省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行政规章和决定、命令以及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提出报告。
第七条审议和办理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并提出报告。
第八条对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执行同本委员会有关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以及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依照监督法的有关规定,协助省人大常委会具体组织实施执法检查,并提出报告。
第九条对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重要政策的执行情况和其他重大事项组织委员、人大代表进行视察和调查,听取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提出建议。
第十条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题作好准备工作,并拟定需要通过的有关决议、决定草案。
第十一条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座谈讨论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征询意见的有关法律草案,并负责将意见汇总整理上报。
第十二条审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的关于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提议,并提出报告。
第十三条加强同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和本省州(市)、县(区、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机构,省政府对口部门,以及省人大代表的联系,听取意见和建议,交流信息。
第十四条办理或协同有关部门办理教科文卫方面重大问题的信访工作。
第十五条办理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常委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