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31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是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和常设机构,受省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大会闭会期间,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负责联系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国家安全厅等单位。
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拟订监察和司法方面的议案;对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具体工作职责是:
一、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付的监察和司法方面的议案,提出审议结果报告;
二、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本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议案;
三、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有关监察和司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提出审议意见;审查西宁市、海东市、各自治州、自治县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监察和司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提出审查报告;
四、起草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起草监察和司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决定、决议草案;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负责监察和司法方面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
六、依照法律法规关于质询案的规定,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时提出报告;
七、办理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有关专项工作报告的具体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常务委员会的有关执法检查工作;
八、加强与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及和省政府相关部门的联系,听取专题汇报,了解情况,提出建议,必要时向省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九、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征求意见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法律草案,组织讨论,提出意见并汇总上报;
十、办理省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
十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来信来访;
十二、组织开展省人大监察和司法专业代表小组活动,听取并反映人大代表和群众的意见、建议;
十三、负责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的联系,承办其交办的事项;加强同省人民代表大会其他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各市、州、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机构的联系,及时交换意见;
十四、承办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