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脉公益诉讼 开出“精准良方”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监督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实践探索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一项重要司法改革任务,也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制度安排。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推动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优势转化为社会治理效能,省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人大监督职能作用,有力监督和支持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为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助推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积极贡献人大智慧。
一、制度安排的落地
(一)相关背景
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授权最高检在北京等13个省(区、市)开展为期两年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虽然我省不是试点省份,但全省检察机关积极作为,按照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改革要求,在收取国有土地出让金、环境污染治理费等领域,督促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积累了经验,奠定了基础。2017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正式确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随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全面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作了专门部署。2019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新目标要求。
自2017年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正式实施以来,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重大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全省工作大局,依法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围绕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办理了一批有社会影响的案件,在保护国家利益、维护公共利益、促进依法行政方面发挥了重要职能作用。特别是探索形成了公益诉讼检察“青海模式”,得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委的充分肯定。
2019年9月,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对全省公益诉讼全面铺开以来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提出加强和改进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对策建议。
2020年3月,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出台《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全省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持续监督、强化支持,《决定》从制度层面着力解决公益诉讼工作开展不平衡、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还需加强、案件办理质效有待提升等问题,推动完善相关制度机制,不断加强和改进全省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实践。
(二)意义和目的
制定出台《决定》是推动全省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重要途径,对于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更好地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一是制定出台《决定》是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十九届四中全会都对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作出了部署,作出决定有利于将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优势转化为社会治理效能,为服务保障“五四战略”、奋力推进“一优两高”全面实施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二是制定出台《决定》是进一步推动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重要举措。在法律法规框架内细化相关规定,形成具有探索性和前瞻性的制度安排,是解决目前公益诉讼工作相关法律规定较为原则、配套制度亟待完善等问题,支持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推动形成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合力,确保公益诉讼工作依法有序开展的前提和重要保证。三是制定出台《决定》是全省生态环境和资源公益司法保护的有力保障。立足全省“三个最大”省情实际,紧紧围绕统筹“五个示范省”建设、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深度融入长江黄河国家战略等工作大局,着重就推动检察机关探索开展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重点领域公益司法保护作出制度安排,为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更精准、更优质的检察公益产品具有重要作用。
(三)主要特点
1.拓展了案件监督范围,“等”外领域探索逐步丰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英雄烈士保护法规定,检察机关对侵害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烈保护等五大领域的行为可以提起公益诉讼。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群众对公益保护的需求日益增加,对“等”外领域公益诉讼保护的呼声越来越高。《决定》立足省委“一优两高”战略部署,提出重点加强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加大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公共卫生和应急管理、野生动物保护以及其他领域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实践与探索,促进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2.完善了工作协作机制,公益诉讼质效全面提升。公益诉讼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社会各方共同努力,才能取得最佳的效果。《决定》细化了有关部门依法共同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中的相关职责,对检察、监察、审判、行政机关建立案件线索相互移送、数据共享、信息沟通等制度,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公益诉讼检察相衔接的公益诉讼模式等作了明确。此外,还对加强基层公益诉讼队伍建设,提升公益诉讼检察办案能力作出要求,推动检察机关进一步提升公益诉讼质效。
3.增强了监督支持力度,公益保护共识显著增进。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离不开各级人大、相关部门及社会公众的理解和大力支持。《决定》对各级人大常委会加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监督,广泛听取、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关于公益保护的意见建议,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公益诉讼工作中的作用作了规定。对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加强公益诉讼工作宣传,提高人民群众维护公益的法律意识和学法用法能力,引导社会组织、公众提供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推动形成全社会知晓、支持、参与公益保护的浓厚氛围等内容作了明确要求。
二、《决定》出台以来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情况
自2020年青海省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加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决定》以来,青海公益诉讼检察从夯基垒台、立柱架梁到全面推进、积厚成势,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制度价值充分彰显,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的民本导向日趋鲜明,为服务“一优两高”战略实施供给的检察产品量质齐升,全省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两年来,全省公益诉讼发出检察建议1563件,立案2846件,其中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1355件,食品药品安全领域722件,国土国财领域167件,拓展范围案件602件,与《决定》出台前相比,诉前检察建议数、立案数均实现同比大幅增长。
(一)聚焦重点领域,主动服务保障大局。全省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决策部署和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围绕全省工作大局,依法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助力生态文明高地建设,为奋力推进省委“一优两高”、“四地”建设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省人民检察院设立专门管辖省内跨区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的三江源地区人民检察院,并成立巡回检察组,分别依托在玉树、海西、海南、海北州设立的驻点检察室,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案件线索,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职;在三江源地区、祁连山南麓青海片区、环青海湖区域探索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巡回检察,构建重点生态功能区域生态公益司法保护机制;围绕守护长江黄河、建设国家公园等重大战略,组织开展“助力守护长江黄河健康安澜”“守护好我们的三江源国家公园”等专项活动,助力打造生态文明高地。海东市检察院把公益诉讼与“六稳六保”“疫情防控”等重点工作紧密结合,督促相关部门履职尽责,切实以公益诉讼助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同时,以“携手清四乱、保护母亲河”等专项行动为抓手,针对黄河及其支流河道内倾倒垃圾、排放生活污水,违法修建围堰坝、凉亭、彩钢房等问题,督促行政机关认真整改,黄河水体污染及周边环境损害问题得到有效治理。同仁市检察院针对西成铁路同仁境内建设项目工地垃圾污染、隆务河流域水污染、露天焚烧秸秆等问题主动摸排线索、发出检察建议、持续跟进监督,以公益诉讼服务“美丽同仁”建设。
(二)强化责任担当,着力提升办案质效。全省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组织体系,强化检察担当,依法能动履职,创新工作机制,加大宣传引导,在助推青海高质量发展、服务地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省人民检察院狠抓执法办案第一要务,加强部门协作,聚焦社会治理,创新办案模式,优化服务路径,全力提升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国财国土”、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公益诉讼办案质效。同时,制发《关于主动融入国家治理因地制宜办理拓展范围公益诉讼案件的实施意见》,指导各级检察机关积极稳妥拓展英烈保护、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历史文化古迹和文物保护、军事设施维护等新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西宁市检察院以开展专项行动为抓手,有效运用公益诉讼办案一体化机制,不断完善交办、督办、提办制度,积极探索公开听证办案模式,持续加大公益诉讼办案力度。城西区检察院建立健全诉前检察建议落实情况跟进监督机制,有效推动行政机关积极履职整改,切实增强公益诉讼检察监督刚性。黄南州检察院制定《公益诉讼调查指挥中心工作规定(试行)》,成立全省首个公益诉讼指挥中心和派驻州生态环境局检察室,建立公益诉讼监督靠前、线索统一管理、人员统一调用、资源统一调配、案件统一办理的工作模式。同时,探索整合检察内部资源,业务部门之间建立横向联动协作机制,形成了以公益诉讼检察部门为主导、相关业务部门共同参与的纵向联动、横向协同的公益诉讼一体化办案模式。
(三)把牢价值核心,依法履行监督职能。全省检察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公益”这个核心,聚焦民生领域公益损害问题,依法履行“公共利益代表”职责,回应群众关切,保障民生福祉,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新期待新要求。省人民检察院推动西宁市各区县落实现役军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的优待政策的基础上,部署开展“维护现役军人合法权益公益诉讼检察专项活动”,推动优待政策实现全省全覆盖。西宁市人民检察院组织开展“服务三农”、头顶广告牌及脚下窨井盖治理等专项监督活动,把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成效转化为“为民办实事”的成效。城西区检察院紧盯农贸市场、网络餐饮、饭馆商户、零售药店、医疗诊所等,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销售假药、开展违法诊疗活动等问题,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监督,以检察公益力量让百姓“买菜不愁、就餐不惧、用药无忧”。黄南州及同仁市检察院,海东市平安区、乐都区、互助县检察院,都专门针对网络餐饮第三方平台无证经营、不符合餐饮卫生标准等问题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及时整改,不断加大食品安全领域案件办理力度,真正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四)建立协作机制,凝聚工作强大合力。全省检察机关采取多种措施,完善制度机制,深化协同共治,不断深化与司法执法机关的协作联动,凝聚公益诉讼工作合力。省人民检察院先后与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消协等22家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组织建立公共安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道路交通领域野生动物保护等公益司法保护协作机制。会同西藏自治区检察院建立青藏高原生态公益司法保护跨区域检察协作机制,合力助推青藏高原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会同省河长制湖长制办公室建立“河湖长+”工作机制,强化黄河青海流域源头治理,果洛等七个市州检察院构建黄河上游青海段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跨区域检察协作机制,全省公益保护“协作圈”不断扩大。海东市检察院把与行政机关沟通协商作为提出检察建议的前置程序,与行政机关达成公益保护共识,受到行政机关理解支持,形成检察机关公正司法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良好互动,“双赢多赢共赢”理念转化为治理效能的成果有效显现。同仁市检察院积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案件公开听证、检察开放日等活动,推动建立代表、委员提出建议、提案与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双向衔接转化”机制,积极争取各方支持,不断推进构建公益保护大格局。
三、存在的问题
《决定》出台两年来,我省公益诉讼检察工作逐步深化和拓展,取得了显著成效,但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
(一)办案质效有待进一步提高。从调研情况来看,全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办案结构还不平衡,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较多,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数量偏少;案件线索发现难、来源单一,调查取证、评估鉴定、判决执行等方面还存在一定难度;对行政机关实际未整改、整改不彻底的跟进监督及成效评估还不够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公益诉讼案件的办案质效。
(二)工作保障有待进一步夯实。目前,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在机构设置方面还不完善,大部分基层院未设立单独的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公益诉讼检察与民事检察、行政检察“三合一”的情况,一定程度影响了公益诉讼办案质效。在队伍建设方面,基层公益诉讼办案专业人员的业务能力与公益诉讼工作的要求还有一定距离,部分办案人员在办案理念、知识储备、业务技能等方面还不能完全适应新的工作要求,调查取证、出庭应诉等素质能力还需提高。在制度供给方面,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比较原则,检察机关调查取证缺乏立法保障,无法满足目前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实践需求。
(三)协作效能有待进一步发挥。近两年,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行政机关虽然建立了诸多协作机制,但公益保护的联动效应、合力效能发挥还不充分。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的沟通协作渠道还不够畅通,信息共享机制没有完全落到实处。个别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对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认识还不到位,对《决定》精神掌握得还不深入不透彻,贯彻《决定》的意识还不够强;有的行政机关虽然采纳了检察建议,但存在配合协助调查取证不积极,整改不到位不彻底等问题。
(四)宣传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大。从调研情况来看,社会公众对公益诉讼的知晓度、参与度不高,特别是对公益诉讼制度的具体安排不太了解,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主动提供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还不够多,律师、公证机构为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依法提供法律服务、为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提供的法律援助还不够到位,尚未形成全社会积极参与、支持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浓厚氛围。
四、工作建议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一致认为,自2020年省人大常委会作出加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决定以来,全省各级检察机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保护公共利益为使命担当,自觉将贯彻落实《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作为整体性工作、常态性任务、长远性目标落实落细,努力把《决定》的各项要求和重点任务及时转化为助力地方治理的公益诉讼检察措施,聚焦全省工作大局,狠抓主责主业,注重制度建设,加强协作联动,全面落实《决定》各项要求,不断加大办案力度,办案质效得到提升,全省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在贯彻落实《决定》中还存在办案质效有待进一步提高、工作保障有待持续夯实、协作效能有待深度发挥、宣传力度还需加大等问题和短板,需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针对全省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困难,结合调研情况,提出如下建议:
(一)提高政治站位,服务保障工作大局。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要持续提高政治站位,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决策部署和省人大常委会出台的《决定》,扎实履行公共利益代表职责,切实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牢把握公益这个核心,强化责任担当,依法能动履职,围绕青海“十四五”生态文明建设重点任务,持续加大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充分释放在三江源地区、祁连山南麓青海片区、环青海湖等重点区域探索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巡回检察的创新动能,发挥好三江源地区人民检察院的生态环境检察工作阵地作用,不断优化服务长江黄河国家战略的方法措施,主动服务“四地”建设,以检察履职服务保障青海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提升办案质效,加大公益保护力度。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要以开展检察工作“质量建设年”活动为契机,持续加大公益诉讼办案力度,聚焦问题提升办案效果,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一案、推动一片的作用。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对可能损害公共利益的相关事件,主动介入、及时调查,发现线索、主动对接。要积极拓宽案源渠道,建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奖励机制,引导、鼓励社会公众依法向检察机关举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通过媒体公布、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检察建议的内容及行政机关回复和落实检察建议的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跟踪监督整改情况,切实推动行政机关主动依法履职。加大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电信诈骗、个人信息安全、金融证券等领域以及其他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的探索与办理,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三)深化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协作效能。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要紧紧依靠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支持,加强与监委的衔接联动,强化与执法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充分发挥协作机制内生动力,形成公益诉讼工作的更强合力。着力加强与审判机关的沟通交流,通过诉前磋商、圆桌会议、公开听证等方式,充分发挥诉前程序作用,提高诉前程序效果。继续深化与行政机关之间协同配合机制,加强常态化沟通,优化升级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部门信息共享、工作交流平台建设,推动与行政机关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证据收集、联合调研和生态修复协同等办案协作制度落地落实落细。探索建立检察建议整改成效评估等机制,推动公益诉讼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办案能力水平。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要注重在持续提升“内功”上深度用力,加大实务研究和业务培训力度,深化与相关行政机关开展干部双向挂职交流机制,有针对性的培养复合型公益诉讼专业人员,切实提升公益诉讼检察办案人员的线索发现能力、调查取证能力和庭审应对能力。加强对下级检察机关的业务指导,通过对口帮扶、以案代训、庭审观摩等方式,提高基层公益诉讼队伍专业化水平。强化公益诉讼智力支持,完善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经济金融等方面专家人才库,充分发挥专家智库“外脑”作用,提升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质效。坚持以数字赋能转变监督办案模式,运用大数据深度挖掘线索,发现社会治理中的“堵点”,推动数字检察优势切实转化为社会治理效能。
(五)加大宣传力度,积极营造良好氛围。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要积极创新宣传方式,拓宽宣传渠道,通过新闻发布会、解读典型案例、拍摄公益诉讼宣传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政执法工作人员观摩庭审等多种形式,全方位宣传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职能作用,突出宣传公益诉讼在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热点问题方面所取得的成效,全面展示近年来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经验做法和工作亮点,引导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正确认识公益诉讼制度设计,增强法治观念和公益保护意识,积极参与、主动配合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注重将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融入法治宣传教育全过程和各方面,营造“公益诉讼关乎你我”的全民共识,形成全社会支持公益诉讼工作合力。
常委会审议结束后,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及时将常委会作出的的审议意见,交由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并要求其按法定期限在两个月内将整改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同时,积极督促省人民检察院探索研究建立审议意见整改问责机制,做好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的“后半篇文章”。省人民检察院首次针对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审议意见提出详细任务分工方案,细化审议意见处理流程,建立整改措施清单,制定整改时间表,切实推进审议意见任务分工条条有落实、件件有回音。8月下旬,省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定期间和法定程序将审议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的报告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下一步,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将将继续加强跟踪监督,对执行不力或落实不好的,及时要求整改,确保审议意见有效落实。
五、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进一步加强监督工作,不断支持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思考
人大机关与检察机关不仅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还是支持与被支持的关系,尽管二者职责不同,但目标一致,监督和支持也是统一的,都是在党的领导下,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全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加强对“一府一委两院”监督,既是维护宪法权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措施,也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具体实践。公益诉讼制度全面实施以来,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专题调研、代表视察等多种形式,推进和支持检察机关正确有效行使职权,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得到有效履行,在维护公共利益方面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结合近几年省人大常委会对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开展监督的工作实践来看,对于如何更好充分发挥人大监督职能,拓宽监督渠道和方法,切实增强监督针对性和有效性,不断推动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有如下几点思考。
(一)加强地方立法,填补法律空白。在充分调研和持续深入开展监督的基础上总结经验,优化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制度设计,不仅可以破解阻碍公益诉讼的体制机制障碍,也将为国家公益诉讼立法提供可参考的经验。省人大常委会出台的《决定》在调查取证赋权、拓展案件范围、细化诉前程序、推进协作配合等方面作出安排,为解决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相关法律规定较为原则,配套制度亟待完善,工作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形成具有探索性和前瞻性的制度安排。但在具体实践中,提高公益诉讼案件调查核实权刚性、充分发挥相关部门之间的协作效能、健全完善公益诉讼鉴定机制、规范公益诉讼赔偿金管理与使用、强化公益诉讼执行监督等方面还需地方立法机关继续探索,作出细化,支持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如为了解决调查难题,规定阻碍检察人员调查的,可及时采取处置措施,赋予调查核实权的刚性监督。又如省人大常委会出台的《决定》针对公益诉讼领域小、保护的公益有限的问题,授权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等”外探索。这些创新实践都为各级人大监督支持公益诉讼提供了样本经验。同时,还应加强对涉及公益诉讼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支持与监督公益诉讼工作。各级检察机关认真梳理实践中遇到的法律空白,及时总结并向人大进行专题报告,为地方人大优化制度设计,推进公益诉讼立法提供实践参考。
(二)拓展监督范围,切实增进民生福祉。省人大出台的《决定》中规定“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等形式,加强对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监督。”全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紧紧围绕“一要点三计划”,坚持问题导向,选准监督切口,拓展监督范围,创新监督方式,有针对性地就人民群众关注的公益诉讼重点领域开展监督。要深入开展调研,实地察看公益诉讼发案地,现场分析研究存在的困难和难题,发现检察公益诉讼的亮点和难点,提出指导意见,聚焦问题提升办案效果,真正做到找准问题“小切口”,做好监督“大文章”。特别是要加强公益诉讼“等”外领域案件办理情况的监督,重点针对《决定》中明确提出的“积极拓展公益诉讼范围,探索办理人民群众关注的公共卫生和应急管理、野生动物保护等领域公益诉讼案件”,以及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落实<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决定>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中明确要求的“加大对电信诈骗、个人信息安全、金融证券等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等外’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等新领域案件办理情况开展监督,主动回应、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
(三)持续跟踪监督,提高监督刚性。加强对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跟踪监督是提高监督质效,确保整改落实成效的有力举措。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可以通过实地走访、查阅资料、满意度测评,面对面听取有关部门和人民群众对审议意见落实办理情况的反映和看法等方式,全面了解掌握检察机关办理审议意见情况,督促检察机关正确有效行使职权,确保人民权益得到维护和实现。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将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落实情况纳入人大监督范围,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后,抄送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提高检察建议的刚性和整改质效。被建议单位在收到检察建议后,应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在一个月内将检察建议落实情况书面回复检察院。被建议单位超过回复时限不整改,检察机关可以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通过质询、专题询问等刚性监督手段对其进行监督,责令其及时整改;符合起诉条件的,检察院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四)发挥代表作用,助力公益保护。省人大出台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公益诉讼工作中的作用,畅通人大代表反映公益问题的渠道,广泛听取、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关于公益保护的意见建议,通过组织代表视察等方式推动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依法有序开展。”各级人大常委会要积极探索人大监督与检察公益诉讼联动协作机制,充分发挥人大监督在社会治理和公共利益保护中的作用。如各级人大常委会积极探索从代表建议中发掘案件线索,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公益受损突出问题通过检察机关,转化为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切实推动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充分利用人大代表的优势,组织人大代表参加诉前磋商会议、公益诉讼庭审评议、“回头看”、专题视察等活动,共同分析研判、协调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公益损害问题,助推公益诉讼检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