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8月1日省十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2003年12月8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主任会议批准2008年5月16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0 次主任会议修订2014年6月10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主任会议修订)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是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和常设机构,受省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大会闭会期间,受省人大常委会领导。
财政经济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研究、审议、拟订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议案;对属于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具体工作职责是:
一、审查全省国民经济计划和财政预算草案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二、审查全省国民经济计划和财政预算部分变更的议案,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三、审查省本级政府决算草案,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四、审议和办理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省人大常委会及主任会议交付的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议案,提出报告。
五、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或省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议案。
六、拟订和组织拟订需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
七、审议省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提出审议意见。
八、审查西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自治州、自治县人大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法规和单行条例,提出审查报告。
九、对已公布施行的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及时提出修改、补充和废止的意见。
十、对省人民政府、西宁市人民政府报送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规章进行备案审查。
十一、对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对财政经济方面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所作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情况,具体组织实施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提出执法检查报告。
十二、审查省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省人民政府有关财经方面的行政规章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作出的有关财经方面的决议、决定,提出报告。
十三、审议和办理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并提出报告。
十四、对需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的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重大事项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组织委员、人大代表,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进行视察和调查研究,听取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了解和掌握全省经济运行情况,提出建议。
十五、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和审议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议题做好准备工作,并代拟需要通过的决议、决定草案。
十六、组织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征询意见的有关法律草案进行研究讨论,征集意见,汇总上报。
十七、协助有关部门办理财政经济方面重大问题的来信来访。
十八、加强与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和本省州、市、县人大财经机构的联系。
十九、加强同省人大代表的联系,认真听取代表对人大财经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办理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常委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