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关于《青海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草案)》
的审议意见(书面)

——2021年9月27日在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日期:2022-04-02 来源:省人大财经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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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21年立法计划,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将初次审议《青海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为做好常委会会议初次审议服务工作,财经委员会提前介入,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认真组织学习。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吴海昆要求,认真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循环经济促进法等上位法,学习研究省内相关政策文件以及部分省市相关地方性法规。二是深入考察学习。与省发改委组成联合调研组,赴陕西、甘肃学习考察促进循环经济立法工作经验以及条例贯彻实施情况。三是全程参与法规修改。加强与省发改委、省司法厅的沟通协调,积极参与草案的起草、修改、论证工作,共同研究各方面意见,对草案送审稿进行集中修改完善。

财经委员会收到草案后,书面征求了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州人大常委会和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常委会立法智库专家意见。在此基础上,财经委员会召开第28次委员会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财经委员会认为,发展循环经济,是我省践行“三个最大”省情定位、全力打造“四地”建设、构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迫切需求,制定条例非常必要。草案内容符合上位法规定,符合我省实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已基本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同时,在与相关部门充分沟通协调后,经主任会议同意,对条例草案提出以下修改建议:

一、草案第八条未明确举报和投诉途径。因此,建议将草案第八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和投诉浪费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和投诉电话、网站等,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投诉人,并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

二、草案第五条第二款对商务等部门在循环经济发展中的职责已作规定,在第十二条第二款中没有必要单独为强制回收产品或包装物规定部门职责。因此,建议删除草案第十二条第二款。

三、草案第十五条对矿山企业的相关指标作了规定,但缺少废弃物综合利用指标。因此,建议在草案第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增加“废弃物综合利用率”一语。

四、草案第三条已规定发展循环经济应当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前提下,按照减量化优先的原则实施,草案第二十七条中没有必要重复规定“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内容。因此,建议删除第二十七条中“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条件下”一语。

五、为了进一步有效构建利用废弃物上下游产业链互为衔接、良性互补,实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循环模式,对信守合同方面作相应规定。因此,建议在草案第二十八条中增加“对利用废弃物已构建上下游产业链的,应当信守合同,不得随意涨价、断供”一语。

六、草案第四十七条中“随意倾倒厨余垃圾”的行为不会产生违法所得。因此,建议删除草案第四十七条“没收违法所得”一语。

七、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违法主体是公职人员,不是单位,草案第四十九条将“有关机关、单位、组织”与“公职人员”并列为违法主体不妥,规定的执法主体多且不明确。因此,建议将草案第四十九条修改为“公职人员在循环经济发展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