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20年立法计划,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青海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为做好常委会会议对条例草案的审议服务工作,财经委员会积极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提前介入,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先后两次召开立法工作推进会,全面安排部署,明确责任领导责任人。吴海昆副主任先后三次听取立法进展情况汇报,指导和参与法规修改。二是争取全国人大支持。对疑难复杂问题,财经委主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书面请示并征求意见,得到有力支持。三是发挥专家作用。与省司法厅、省发改委联合召开国内知名法学专家和信用行业专家学者参加的立法培训暨专家研讨会、省内专家论证会,充分听取意见建议。四是全程参与法规修改。先后两次与省发改委、省司法厅共同研究各方面意见建议,集中修改完善法规。
财经委员会收到条例草案后,书面征求了省人大各专工委及市州人大常委会意见建议。赴浙江、江苏、上海学习考察信用信息立法工作经验。在广泛征求意见、认真研究论证、深入学习考察基础上,财经委员会召开第22次委员会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财经委员会认为,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于推进我省地方治理制度创新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升政府公信力、规范利用公共信用信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但仍然存在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应用不规范,信息归集使用、信息安全、权益保护和责任追究缺乏刚性约束等问题,亟待立法予以解决。条例草案内容符合我省实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已基本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同时,在与相关部门充分沟通协调后,经主任会议同意,对条例草案提出以下修改建议:
一、关于处理自然人信息。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就个人信息处理作了全面详细规定,并对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作了特别规定。条例草案第十六条关于处理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的相关规定内容不够全面。因此,建议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处理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采用合法、正当的方式,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遵循诚信、公开、透明原则,明示自然人信息处理规则,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
“处理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的,应当向该自然人告知并取得其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保密,或者告知、取得同意将妨碍国家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除外。
“处理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的,不得公开或者向他人提供其处理的自然人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取得该自然人同意的除外。
“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的处理包括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活动。”
二、关于失信惩戒措施。有些单位提出,实践中法人、非法人组织严重失信后,有的地方未对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采取惩戒措施,有的地方则将采取惩戒措施的人员范围扩大。为了将失信惩戒措施落实到人并避免扩大化,建议增加相关内容进行规范。因此,根据国务院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文件精神,建议增加一条内容作为第二十八条:“法人、非法人组织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应当在严重失信名单中标明对该严重失信行为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其他人员的信息,并依法对其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