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关于《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促进中小微
企业发展条例》的审查报告(书面)

——2020年6月8日在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日期:2022-04-02 来源:省人大财经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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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

海西州人大在制定《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过程中,省人大财经委加强上下联系联动,指定责任处室和责任人,提前介入条例草案的起草、论证、修改等各环节,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发挥外脑作用。去年12月,协助海西州人大在西宁组织召开立法论证会,邀请立法智库专家和立法专业人员对条例草案稿进行论证。今年3月书面征求省政府有关部门和部分立法智库专家、法学教授对条例草案的意见并反馈海西州人大。二是提出修改意见。财经委重点对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财政、融资、营商环境、权益保护等内容进行认真研究,先后三次向海西州人大提出30余条修改意见。三是指导条例修改。4月初,在吴海昆副主任带领下,财经委赴海西州开展立法调研,并集中时间与州人大相关专工委、州政府相关部门共同研究人代会上代表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建议,按照“特色精细管用立法”要求,指导帮助州人大对条例作了修改完善,将条款从38条精简为31条。

财经委收到海西州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条例的报告后,于5月9日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听取省人大法制委和省工信、发改、财政等有关部门意见建议。5月11日,财经委召开第19次会议,对条例进行了审查。财经委认为,面对当前复杂严峻的国内外形势,为了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和省委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纾解中小微企业存在的融资难融资贵等困难,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制定条例非常必要。条例内容特别是州县政府设立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专项资金、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和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循环经济、鼓励开展政策性担保融资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具有海西特色和较强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已基本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查批准。同时,经与海西州人大常委会充分沟通协商,并经主任会议同意,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一、省发改委等部门提出,破除各种不合理门槛和限制,推进落实“非禁即入”,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确保中小微企业依法、平等、便利进入负面清单以外各个领域。因此,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中办国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建议增加一条内容,即:“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和生产、经营领域,中小微企业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修改稿第六条)

二、财经委认为,柴达木作为全国最大的循环经济试验区,海西州对中小微企业发展循环经济进行扶持非常必要,发展循环经济除了资源循环利用和产业链延伸外,还包括降低资源消耗、减少废弃物排放、提高资源利用率等内容;支持也不应该仅限于对关键节点项目的奖励补助。因此,建议将第十一条修改为:“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中小微企业发展循环经济,对降低资源消耗、减少废弃物排放、提高资源利用率、延伸产业链的中小微企业及关键节点项目,在权限范围内给予财税、金融、投资、政府采购等扶持政策。”(修改稿第十二条)

同时,建议在第二十条增加一款关于优先采购中小微企业循环经济产品的内容,即:“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中小微企业的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及再生产品。”(修改稿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三、财经委认为,按照中小企业促进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规定,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的除应积极偿还账款外,还应对拖欠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因此,建议在第二十四条增加一款内容,即:“中小微企业有权要求拖欠方支付拖欠账款并要求对拖欠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修改稿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四、省发改委等部门提出,将中小微企业投资项目纳入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审批、核准、备案,对于加快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提升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便利度,落实中小微企业投资自主权具有积极作用。因此,根据政府投资、企业投资相关行政法规和青海省政府关于投资“审批破冰”文件精神,建议在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内容,即:“推进投资‘审批破冰’工程,推行‘容缺+承诺制’审批改革。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中小微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及所涉及的各类审批事项,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使用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实行全过程在线审批。投资项目各环节前置或者互为关联影响的事项能够并联的,应当并联审批。”(修改稿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五、省人大法制委提出,建立政企沟通机制,应当充分尊重中小微企业意愿,不得干扰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增加其负担。因此,建议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要求,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采取定期开展亲商暖商活动等多种方式,及时听取中小微企业的反映和诉求,了解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依法帮助解决中小微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建立政企沟通机制,应当充分尊重中小微企业意愿,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不得干扰中小微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增加中小微企业负担。”(修改稿第二十九条)

此外,根据征求意见座谈会上的意见,对条例的部分文字表述作了必要的修改。

以上报告连同修改稿,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