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大财经委员会
关于《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促进
中小微企业发展条例(修改稿)》
修改情况的汇报(书面)

——2020年6月10日在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日期:2022-04-02 来源:省人大财经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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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了《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对该条例的审查报告及条例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修改稿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海西州中小微企业发展需求,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操作性,已基本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6月9日下午,财经委员会召开第二十次全体会议,认真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经与海西州人大常委会沟通,提出了《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条例(表决稿)》。经主任会议同意,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修改稿第三条中为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创造有利环境的表述,与第一条立法目的重复,建议斟酌修改。因此,建议删去条例修改稿第三条“为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创造有利环境”的内容。(表决稿第三条)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修改稿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关于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中小微企业循环经济产品的规定,与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规定不衔接,以及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关于中小微企业有权要求拖欠方赔偿拖欠账款损失的规定,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执行,没有必要在条例中进行规定,建议斟酌修改。因此,建议删去条例修改稿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表决稿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建议增加诚信政府建设的内容。因此,建议在条例修改稿第二十四条中增加“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诚信政府建设”的内容。(表决稿第二十四条)

四、建议本条例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同时,根据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条例修改稿个别条款的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完善。

条例(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进行了修改。

以上汇报连同条例表决稿和决议草案,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