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了《玉树藏族自治州公路管护条例(修订)》、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对该条例的审查报告及修订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修订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玉树州实际,已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批准,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很好的修改意见。财经委员会于5月29日召开第十二次会议,认真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修订修改稿进行了修改,在征求玉树州人大常委会意见后,提出了《玉树藏族自治州公路管护条例(修订表决稿)》。经主任会议同意,现将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公路法根据公路在路网中的地位对公路等级作了划分,条例所提通寺公路未在划分等级之内,建议删除有关内容。条例修订过程中,就此问题已与玉树州多次沟通,玉树州有关部门提出,通寺公路在玉树州内道路中占有较长里程,且长期存在养护职责不清的问题,此次修订明确了通寺公路的管护责任,确有必要。基于玉树州的立法需求,在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后,建议保留相关内容,将条例中的“通寺公路”改为“通寺道路”,管护职责仍参照村道执行。(修订表决稿第二条、第四条、第七条)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订修改稿第四条对寺管会开展僧尼和信教群众爱路护路的教育引导工作作了要求,缺少政府及交通运输等部门对公路养护法律法规开展宣传的职责规定。根据这个意见,建议在第四条第一款增加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交通运输部门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公路管护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宣传普及”的内容,将该条第二款的表述顺序作调整,修改为“寺院民主管理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通寺道路管护工作,教育引导僧尼和信教群众自觉爱路护路,维护通寺道路的路容路貌和安全畅通。”(修订表决稿第四条)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订修改稿第八条对公路桥梁跨越河道上下游的保护范围应根据桥梁规模分类划定。依据这个意见,根据公路法的有关规定,建议将有关内容修改为“禁止在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中小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公路桥梁两侧200米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或者其他危及公路安全的活动。”(修订表决稿第八条第二款)
四、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订修改稿第十三条第三款有关农业机械、军用车辆需在公路上行驶应当取得县(市)交通运输部门同意的规定,操作性不强,可予删除。根据这个意见,建议删除有关内容。(修订表决稿第十三条第三款)
五、建议修订后的条例于2019年7月1日施行。
此外,还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修订修改稿部分文字表述作了修改。
修订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
以上汇报连同修订表决稿,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