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审查了省财政厅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提出的《青海省2021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22年预算草案的报告》及2022年预算草案。会前,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对预算报告和草案进行了初步审查,提出了初步审查意见,省财政厅根据初步审查意见对预算报告和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大会期间,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财政经济委员会又作了进一步审查。现将审查结果报告如下: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2021年,全省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青海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决策部署,严格执行预算法及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关于预算的决议,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落实积极财政政策,强化重点领域支出保障,奋力推进“一优两高”,保持财政稳健运行,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较好,助力全省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同时,预算执行和财政管理仍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财政收支平衡难度加大,支出的精准性有效性还不强、结构有待优化;入库项目质量不高、前期工作不够扎实,“资金等项目”现象仍然存在;绩效评价结果运用不够,预算绩效管理有待提质增效;政府债务管理亟待加强,潜在风险不容忽视。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省人民政府提出的2022年预算报告和草案,全面贯彻了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省委十三届十一次全会部署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发展与安全,推动高质量发展。积极财政政策围绕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提升效能,更加注重精准、可持续,预算安排和政策措施适应发展阶段性特征和经济形势变化。预算草案编制更趋规范,收入预算实事求是、科学合理,支出预算有保有压、重点突出,符合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我省实际,总体可行。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本次代表大会批准省人民政府提出的《青海省2021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22年预算草案的报告》,批准青海省2022年省级预算草案。
为进一步做好2022年财政预算工作,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
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提升财政政策效能。坚持稳字当头,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担负起稳定宏观经济的重大责任。加强前瞻性研究,阶段性政策与制度性安排相结合,出台有利于经济稳定的财政政策措施,实施好新的减税降费政策。加强预期管理,把握政策窗口,保持支出预算适度规模,推进结构性改革,提高财政政策精准性、有效性。更好发挥政策协同效应,财政支出安排与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形成合力,推动金融机构适当降低利率、减少收费等措施向中小微企业让利。着力用足用好预算内投资和政府债券资金,优化投向结构,加快使用进度,有效支持补短板、惠民生、促消费、扩内需。聚焦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加大对“四地”建设、产业升级、科技创新、民生改善等领域投入,兜牢基层“三保”底线,落实过紧日子要求,严控一般性支出,建立节约型财政保障机制。
二、规范预算编制管理,推进财政支出标准化。完善政府预算编制,加强预算审核管理,强化政策对支出预算的指导和约束。依法依规提前下达转移支付和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预计数,提高市(州)县年初预算到位率、完整性。落实省以下各级政府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持续加大省对下转移支付力度,提高转移支付规范性、精准性。加强跨年度预算平衡,实施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建立健全项目入库评审机制和项目预算分年度安排机制。健全财政支出约束机制,加快建立不同行业、不同地区、分类分档的预算项目支出标准体系,充分发挥支出标准在规范预算编制和资金分配中的基础性作用。全面实施零基预算,围绕落实重大战略、重点改革任务优化安排部门预算项目支出,取消低效无效和目标不明确的政策项目,清理与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的项目,提高部门预算年初到位率。加强政府性资源统筹管理,统筹资金、盘活资产、整合资源,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加快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建设,推进纵向横向预算信息互联共享。
三、硬化预算约束,加强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树牢预算法治意识,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强化预算对执行的控制,严格执行人大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严禁超预算、无预算安排支出,严控预算追加,改进预算指标管理。加强对政府投资基金设立和出资的预算约束,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和监督,加快支出进度,推动形成有效支出,切实压减结转规模,健全预算安排和预算执行挂钩机制。结合实际扩大直达资金范围,优化直达资金分配使用流程,健全直达资金监控体系,强化从资金源头到使用末端的全过程、全链条、全方位监管。加强社保基金管理,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国统筹政策。优化国库集中收付管理,提升资金支付效率。拓展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坚持费随事转,依法依规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建立健全财政政策评估评价和重大支出政策后评价机制,严格绩效目标管理,加强绩效结果应用,推进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四、统筹防风险与促发展,加强政府债务管理。进一步健全政府债务管理制度,严格规范举债融资,不得在法定限额之外违法违规或变相举借债务。建立健全政府向人大报告政府债务机制,完善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报告中关于政府债务的相关内容。建立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加强对政府债务资金借、用、管、还全过程和隐性债务化解情况的审计监督,强化违法违规举债责任追究。加强对市(州)县使用专项债券的指导,扎实做好专项债项目储备和前期工作,加快政府债券发行使用,提高专项债券项目质量、支出进度和债券资金使用绩效。推进政府债券信息公开,促进形成市场化、法治化融资约束机制。建立政府偿债备付金制度,足额安排年度政府债务还本付息支出,妥善处置和化解政府隐性债务存量,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增强财政可持续性,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