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查了省财政厅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提出的《青海省2022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23年预算草案的报告》及2023年预算草案。会前,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对预算报告和草案进行了初步审查,提出了初步审查意见,省财政厅根据初审意见对预算报告和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大会期间,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作了进一步审查。现将审查结果报告如下: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2022年,面对复杂形势和严峻挑战,全省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扎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决策部署,严格执行预算法及省十三届人大七次会议关于预算的决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融入新发展格局,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实施积极财政政策,落实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强化重点领域支出保障,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较好,助力全省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同时,预算执行和财政管理仍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有的部门预算编制还不够规范细化,项目谋划不足,预算执行不够严肃;财政收支平衡难度加大,支出的精准性还不强,结构有待优化;预算统筹力度不够,财政资源配置效益还不高,政策效能还有待提升;政府债务管理亟待加强,潜在风险不容忽视。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省人民政府提出的2023年预算报告和草案,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符合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符合省第十四次党代会部署和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及财政工作的总体要求,符合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我省实际,总体可行。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本次代表大会批准省人民政府提出的《青海省2022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23年预算草案的报告》,批准青海省2023年省级预算草案。
今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做好预算执行和财政工作意义重大。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更好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落实加力提效的积极财政政策,完善减税降费措施,着力稳增长稳就业稳物价,促进经济运行总体回升。为此,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
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进一步增强财政政策效能。积极的财政政策要精准发力、靠前发力,优化组合政策工具。精准实施减税降费政策和增值税留抵退税制度,确保落地见效,切实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保持适度支出强度,进一步细化各领域目标任务和预算安排,优化财政支出结构,聚焦实施扩大内需战略、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促进消费、支持产业“四地”和现代化新青海建设,增强重大战略任务财力保障。统筹用好预算内投资、政府债券和财政专项资金,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扩大有效投资。优化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和交易制度,强化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加强财政政策评估评价,加强与其他政策衔接协调联动,畅通财政政策传导机制,引导资金投向实体经济和民生领域,促进产业和消费升级。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精准调节力度,推动实现共同富裕。
二、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增强管财理财用财能力。改进预算编制,健全完整科学预算制度,实行预算指标统一规范的核算管理,加强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完善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强化“四本”预算统筹,统筹资金、盘活资产、整合资源,减少交叉重复安排,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规范政府收入预算管理,全力稳定财政收入,提高收入质量。规范支出预算管理,推进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强化预算控制和约束,压减结余结转规模。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和监督,及时下达和批复预算,推动尽快形成有效支出,提高支出预算执行率。改进完善重点领域财政支持方式,推进常态化财政资金直达机制。加强国有资本管理与监督,确保国有资本安全和保值增值。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加强省对市(州)县财政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帮扶,全面提升全省财政管理质量和水平。
三、推进财税体制改革,进一步健全现代预算制度。健全省以下财政体制,合理划分各级财政事权,明晰界定支出责任,合理确定共同财政事权差异化分担比例,规范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体系,厘清边界和功能定位,优化转移支付结构,科学分配各类转移支付资金。强化专项转移支付引导激励作用,健全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探索建立以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为重点的后评价制度。健全地方税体系,加快培育地方税源,完善省以下增值税留抵退税分担机制,推进省以下非税收入按比例分享。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快推进部门和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管理,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全过程绩效管理以及国有资本资产的使用绩效管理,强化绩效激励约束和问责机制。深化财政数字化改革,持续推进预算管理一体化建设。
四、统筹促发展和防风险,进一步加强政府债务管理。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当前和长远,把防风险摆在突出位置,有效防范化解重大经济金融风险,保障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可控,确保财政安全平稳运行。加强政府债务和中长期支出事项管理,增强风险防范化解和财政可持续能力。完善债务风险评估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严格落实政府债务余额限额管理,强化政府债券“借用管还”全流程管理,遏制增量,化解存量。加强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防范基金运行风险。强化对市(州)县使用专项债券的指导,扎实做好专项债券项目储备和前期工作,加快政府债券发行使用,提高专项债券项目质量、支出进度和债券资金使用绩效,实施专项债券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建立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机制,坚持“三保”支出优先顺序,兜牢基层“三保”底线。加强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治理,打破政府兜底预期,加大违法违规举债查处力度,健全完善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情况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