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主席团:
至1月26日下午6时本次会议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大会秘书处议案审查组收到代表团和10人以上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各1件,分别是玉树州代表团提交的《关于对可可西里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一区一法”立法》的议案和西宁市代表团查保娅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尽快制定青海省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青海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经大会秘书处议案审查组审查,将以上2件议案交由省人大农牧环保委员会审议。
省人大农牧环保委员会于1月26日晚召开了委员会会议,对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议和研究。
一、在审议《关于对可可西里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一区一法”立法》的议案时,委员们认为,通过立法对可可西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保护,十分必要。目前,制定该条例草案已列入本届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省人大农牧环保委员会已经开展了立法前的调研工作。在2009年12月召开的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工作会议上,对该条例是否列入2010年立法计划进行了研究,认为目前立法难度较大,条件尚不成熟。建议将该议案转为立法建议交省政府办理,待条件成熟时,由省政府提出法规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在审议《关于尽快制定青海省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的议案时,委员们认为,制定青海省野生植物名录,立法保护野生植物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意义重大。鉴于我省野生植物保护涉及农、林两家部门的管理职能,并且此项立法需要做大量的前期普查、调研等准备工作,目前立法的条件尚不具备。因此,建议由省农牧厅、省林业局等部门尽快开展这方面的普查和调研工作,由省政府先行制定政府规章,待条件成熟后,再制定为地方性法规较为妥当。
同时,大会秘书处议案审查组和省人大农牧环保委员会认为,根据代表法和地方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代表议案除案由、案据外,还应提出具体的法规草案,上述2件议案均没有提交法规草案文本,不具备大会议案的条件。为此,建议将上述2件议案转为会议期间的代表建议、意见,会后交由省政府有关部门办理。 以上报告,请审议。
附件:
1、《关于对可可西里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一区一法”立法》的议案
2、《关于尽快制定青海省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的议案附件1:
关于对可可西里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进行“一区一法”立法的议案自1999年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下发后,到2001年,全国已有16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了省级人大立法,颁布并实施了各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条例。2005年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再次强调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应尽快完成“一区一法”的立法工作,之后全国大部分省市区开始加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一区一法”的法制建设进程,吉林、辽宁、河北、浙江、江苏、江西、福建、广东、广西、云南、四川、重庆、西藏、新疆、陕西、甘肃等省市区都逐步对本地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由易到难开展“一区一法”的省人大立法工作,如毗邻的甘肃省就有7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都已陆续由省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和实施了管理条例。
我省是长江、黄河、澜沧江的发源地,是多种自然地理因素交汇区域,对三江下游水源供给与涵养、调节气候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生态地位。目前我省已建有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11处,其中国家级5处、省级6处,建设面积218万平方公里,占省域国土面积的3038%。省内5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特别是三江源、青海湖、可可西里自然保护区的生态地位在全国乃至全世界至关重要。但到目前为止,作为全国的生态大省,没有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一区一法”立法,生态环境立法规范工作还比较滞后。
加强自然保护区法制建设,促进和保证自然保护区又好又快发展是我省实施“生态立省”战略的必然要求,也是自然保护区重要的生态区位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以立法规范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是保护生态环境和生态系统,为子孙后代造福,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伟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选择具备立法条件的自然保护区进行立法试点,积累经验,从而为今后全面开展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一区一法”立法提供依据和参考。根据我省自然保护区发展现状,我们建议:选择可可西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立法试点理由如下:
一、可可西里自然保护区是世界上原始生态系统保持最完好的地区之一;是青藏高原野生动物基因库和全国11个生物多样性重点区域之一;是长江源区、羌塘内流湖区和柴达木盆地的重要水源涵养区;是高寒荒漠生态系统和高原湿地生态系统相结合的特殊生态区域;是青藏高原最重要、最集中的高原湿地。在维护青藏高原生态平衡、涵养水源、防止气候变暖、防止荒漠化和保护生物多样性中具有不可替代的生态区位。
二、可可西里藏羚羊等珍惜野生动物曾遭受不法分子大肆捕杀,种群濒临灭绝。为拯救藏羚羊,国家和社会付出了巨大的努力,取得了一定成效。为进一步巩固和扩大藏羚羊保护成果,保护野生动物的重要栖息地,必须以立法的形式加大保护力度。
三、可可西里自然保护区四至界限清楚,土地权属明确,1999年省政府为可可西里自然保护区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明确了土地权属,不存在与地方和周邻地区的土地权属、草场权属纠纷。
四、可可西里自然保护区在国际国内的知名度和关注度高,而且是全国51个示范自然保护区之一,如果立法完成,将对提升我省乃至全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成果起到积极作用,对国内许多保护区特别是荒漠类型、湿地类型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具有示范意义。
五、可可西里自然保护区绝大多数地区为无人区,社区任务相对较小,便于立法规范。
六、有关部门在可可西里自然保护区开展过数年的立法调研,省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和可可西里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也为立法规范的开展做了许多基础工作,具备一定的立法条件。
综上所述,在可可西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展自然保护区立法工作试点的条件已经成熟,建议以省人大农牧环保委几年来对可可西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展的“一区一法”立法调研工作为基础,尽早由省人大进行立法规范。
附件2:
关于尽快制定青海省野生植物
我省特殊的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复杂而独特的自然因素,赋予我们种类繁多、门类齐全、丰富多样的植物资源种类,是我国药用植物的一大宝库。据初步统计,青海野生植物中藏药资源有近千种,其中冬虫夏草、大黄、羌活、贝母等为畅销国内外的名贵药材。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以往从未对青海境内分布的植物类中藏药资源种类进行过全面系统的调查研究,青海现有植物类中藏药资源分布情况缺乏相关的数据资料,也缺乏对其相关的保护。
2009年青海大学医学院中藏药研究中心主任童丽教授带领的调研组在青海群加、互助北山和循化大李加山、玉树、黄南等地进行了实地考察发现:有不少优质植物类中藏药材产区在缩小,产量逐年下降。这些药材中大多属于野外自然生长,无法人工种植,或人工种植质量不够理想。
乱采滥挖导致许多野生中藏药材自然再生能力严重下降,个别品种甚至有灭绝的危险。比如野生大黄、藏茵陈、雪莲等藏药材的产量在不断下降,市场供应量出现较大缺口;红景天由于其具有独特的生物活性成分,得到人们追捧,也面临着严重超量采挖的现状。邦贝(甘松)据文献记载黄南州河南、泽库两县均有分布,但调研组2009年两度去河南、泽库县均未见踪迹。
这些名贵青海地产野生植物资源有限,加之青藏高原的环境脆弱,很多多年生的草本植物,一旦被破坏,再生恢复非常困难。 如何在发展的情况下考虑我省植物类中藏药资源可持续利用,尤其是名贵、地产野生植物类中藏药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问题迫在眉睫。
建议省人大、省政府组织有关专家对我省名贵、稀有地产植物种类的分布、生存状态进行调研,制定出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按照1997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规定,尽快制定 《青海省野生植物保护办法》。对我省名贵、特有地产野生植物的保护、利用、监督与管理、法律责任等进行明确规定,以确保我省特有野生植物资源的延续和可持续发展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