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农牧委员会工作报告(书面)

日期:2013-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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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来,根据省委的部署,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农牧委员会及原农牧环保委员会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紧紧围绕新时期农牧业和农牧区工作的中心任务,积极协助常委会开展立法、监督等工作,不断加强委员会自身建设,开拓进取,扎实工作,较好地完成了任期内的各项任务。

  一、五年工作总结

  (一)立法工作圆满完成任务

  五年来,协助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地方性法规2件,完成了《青海省湿地保护条例》的初审工作。批准了《果洛藏族自治州草原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和单行条例4件,批准废止了《海北藏族自治州土地管理条例》等单行条例2件。制定和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和单行条例占同期省人大常委会立法总数55件的14.5%。同时,完成了涉及农牧环保方面的29件地方性法规(省级20件、西宁市9件)、36件单行条例的清理工作,对其中10件地方性法规和9件单行条例提出了审查意见。对13件农牧方面省级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规定进行了专项清理,对其中5件法规提出清理意见。

  在做好地方立法的同时,积极参与国家立法,对全国人大相关专委会下发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10件法律草案提出了修改意见。还对省政府法制办征求意见的《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办法》等7件规章提出了修改意见。

  积极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为了提高立法的质量和水平,保证立法的权威性与严肃性。根据常委会的安排,首次对《青海省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进行了立法后评估工作。评估组通过实地调研、听取汇报、发放问卷等形式,在对我省农牧民负担情况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对该条例的实施效果、总体质量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估意见,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废止了该条例。

  为了加强法制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特别是提高广大干部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自觉性,委员会会同省人大法制委、省政府法制办、省农牧厅、省水利厅分别召开了《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青海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宣传贯彻大会,由委员会领导带头宣讲法规主要内容,提出贯彻实施要求,对执法人员在学习理解基础上,自觉、坚定、富有创造性地贯彻法规起到了推动作用。

  在立法工作中,坚持从实际出发,突出特色,注重质量,主要加强了以下几个环节的工作:

  1、加强沟通,保证立法规划和计划的顺利实施。一是按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结合委员会工作实际,统筹安排,加强协调,及时了解法规起草情况,并注意把立法调研、论证、审议、修改等每个环节的工作做实、做细,保证立法项目的顺利完成。二是为了做好立法工作,根据委员会工作的实际,明确责任,分解任务,做到人员、任务、时间三落实,保证了立法工作的顺利完成。

  2、坚持提前介入,争取在法规和条例草案正式审议前达成共识。五年来,坚持提前介入,主动加强与法规起草部门和单位的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法规起草进展情况以及在法规起草过程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与相关部门一道,通过召开立法座谈、协调会,广泛征求意见,共同研究对策,统一思想,统一认识,尽量把问题解决在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之前。由于委员会所审查的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大部分都经过了提前沟通、协调等过程,从而避免了大动大改,审议通过、批准比较顺利。

  3、民主立法,努力使制定的法规和条例真正体现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五年来,在立法工作实践中,坚持以人为本,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增强立法过程的民主性。一是深入基层、深入农村牧区,通过走访、座谈等多种形式,直接听取基层干部和广大农牧民群众的意见。如,在审查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的过程中,组织调研组深入农牧区,征求了广大农牧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在实施办法草案中体现和充实了相关内容。二是及时把法规草案印发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地区以及部分省人大代表征求意见。三是组织有关人员赴外省考察学习,收集外省立法资料,吸收和借鉴外省的立法经验。四是召开有关专家、学者和管理相对人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避免在法规和条例中过多地体现部门利益的现象。通过以上工作,促使法规和条例的内容更加完善。

  4、严格把关,使制定的法规和条例具有可操作性。一是组织有关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法规草案进行认真审查,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二是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审查所要制定的法规草案的内容是否符合本省实际,在实施过程中能否便于操作。如,在审查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时,对实施办法草案中所涉及的诸如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依法保障农村已婚妇女合法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土地被征收的相关程序和补偿标准等问题,先后深入到有关地区及其所属的县、乡、村,进行了深入的调研,与省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了多次协调。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三是利用各种形式征求意见,完善审查意见。在审查每部法规草案时,召开各种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及学者的意见和建议。对一些意见分歧较大的法规草案或条款内容,及时与有关部门协调,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力求统一思想,达成共识。

  (二)监督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五年来,始终坚持把监督工作放在与立法工作同等重要的位置,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推进了涉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促进了“三农”政策的贯彻执行。一是协助常委会先后对《森林法》等2部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二是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等3部法律实施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三是协助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了省政府关于我省扶贫工作情况等3项专项汇报;四是跟踪检查了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我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专项汇报审议意见整改落实情况。

  为协助常委会搞好监督工作,提高监督实效,重点抓了以下几个环节的工作:

  1、精心安排布置,认真组织实施。一是每次协助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之前,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我们制定执法检查实施方案,提出目标和要求,明确指导思想、检查对象、主要内容以及方法步骤。同时,认真研究,分解任务,明确职责,使执法检查工作依法开展,有序进行。二是在赴基层检查之前,首先组织执法检查组成员学习相关法律,提高对法律的理解和认识,在此基础上,听取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汇报,提前了解和掌握全省的情况,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三是注意搜集与执法检查项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向检查组成员提供必要的材料。四是每次安排执法检查或视察时,我们要求各地进行自查。与此同时,组织检查组深入基层,深入农村牧区,有重点、有选择地进行检查,通过听取汇报、走访座谈、实地察看,了解和掌握真实情况。

  2、深入分析研究,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和建议。根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召开执法检查组成员会议,深入分析研究,并在执法检查报告中如实反映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和建议。如,2008年,为了做好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专项汇报的审议工作,常委会调研组对此进行了专题调研,通过深入调研,调研组针对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认真组织实施好《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等六条建议交省政府研究办理。受到了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强卫同志专门作了批示,时任省长宋秀岩同志对湟水流域的环境保护情况也进行了专题调研,并召开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部署了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随后省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从而促进解决了湟水流域一些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

  3、狠抓跟踪监督,巩固执法检查成果。五年来,多次对执法检查和视察后提出的建议整改情况进行了跟踪监督,督促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解决了有关问题,收到了实效。如,我委连续多年对2005年开展的水土保持法执法检查中,就乐化公路修建过程中人为造成的水土流失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了跟踪监督。经过3年的整治,建设单位共投入1596万元,于20086月完成了整治任务,使这个人为造成的水土流失问题得到较好的解决。如,针对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20085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政府关于我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专项汇报,会后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转交省政府研究办理。为进一步推动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跟踪检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意见整改落实情况。200911月初,结合江河源环保世纪行活动,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对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情况进行了跟踪监督检查。执法检查形成的《关于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意见整改落实情况的报告》经主任会议审议同意后转交省政府进一步研究办理,从而有力促进了湟水流域水污染治理进程。实践证明,经常性地进行跟踪监督,督促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整改措施,是巩固执法检查成果的有效形式。

  4、认真进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五年来,委员会完成了对省政府和西宁市政府颁布的《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办法》、《西宁市大南山生态绿化屏障建设管理办法》等9部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并将审查结果报送常委会监督办。

  (三)环保世纪行活动扎实推进

  五年来,先后紧紧围绕“保护生态环境,造福子孙后代”等活动主题,以森林、草原及青海湖生态保护、水土保持和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为重点内容,组织开展了3次江河源环保世纪行宣传活动,有10多家中央驻青及省内新闻单位的50多人次的记者参加了活动,足迹踏遍全省611市的30多个县。各新闻媒体累计播发新闻600余篇(条)。通过开展环境好新闻评选活动,对其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了表彰。编辑出版了《江河源环保世纪行优秀作品集(2006-2008年度)、(2009年度)》。通过多年坚持不懈的努力,江河源环保世纪行活动已成为宣传科学发展观,宣传环保法律法规和环保科学知识,宣传生态文明理念,褒扬先进,鞭策后进,促进环保法律法规贯彻执行的重要阵地。

  (四)调查研究工作深入开展

  调查研究是搞好立法和监督等工作的基础,是一项重要的工作。五年来,委员会结合法规草案的审议和监督等工作,先后进行了多次调查研究,撰写了10多篇有质量的调研报告。一是围绕常委会监督项目开展调研。将调研工作与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省政府专项报告相结合,增强了调研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不仅有利于把调研做得深、做得细,而且使调研报告所提出的建议意见,能及时得到应用,有效推动相关工作措施的落实。如,为配合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项汇报,先后开展了对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情况、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扶贫开发情况等进行了专题调研,调研报告印发常委会会议审议时参阅。二是围绕地方立法开展调研。为有利于地方立法工作有序进行,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愿望和青海特色,委员会围绕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项目,积极开展调研工作,做到善于在调研中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为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不断提高法规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如,结合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湿地保护条例等法规的修改工作进行调查研究,为这些法规的修改提出了很多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三是协助全国人大农委开展草原生态建设调研工作。受全国人大农委委托,就我省草原生态建设情况进行实地调研。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关于我省草原生态建设情况的报告,上报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四是参与了全省人大工作会议调研工作。为做好全省人大工作会议筹备工作,根据全省人大工作会议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的安排,委员会参与并协助常委会组织第三调研组赴黄南、玉树、果洛州就2001年省委人大工作会议以来人大工作和民主法制建设情况进行专题调研,并撰写了调研报告。五是深入对口部门进行工作调研。农牧委分设后,为了加强联系,促进工作,农牧委组成人员先后赴省农牧厅、水利厅、林业厅、气象局等对口部门进行了工作调研。通过走访调研,进一步加强了沟通联系,协调了工作,为委员会工作起好步,开好局打下了基础。

  (五)认真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

  我委高度重视代表工作,把组织人大代表视察、办理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人大农牧工作的重要手段,精心组织、认真督办。把代表视察和意见建议的督办与立法、执法检查、调查研究相结合,主动邀请各级人大代表参与。一是办理了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我委审议的关于尽快制定《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议案。收到该议案后,委员会高度重视议案办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多次与提案代表进行沟通,并召开专门会议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议案的处理,并认真起草向常委会会议报告的代表提出议案办理结果的报告稿,委员会全体会议本着对代表高度负责的精神,对报告稿议案的办理意见认真审议,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使议案办理质量不断提高,使代表满意。二是办理了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三江源生态保护与建设立法进程建议。该建议交我委办理后,我委在开展调研、征求省政府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专题研究,及时与提建议代表进行沟通,并作了认真的答复,得到代表的满意。三是先后督办了《关于在游牧民定居工程中增加配套设施建设投资,免去游牧民自筹资金的建议》等7件重点建议。在督办过程中,我委及时与提案代表进行沟通,征求意见,通报建议办理进展情况。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有关部门关于建议办理情况的汇报,提案代表对有关部门办理代表建议的进度和质量给予了肯定,对办理结果表示满意。如,今年重点督办了《关于省财政安排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的建议(第97号)》。通过重点督办,省财政厅在办理代表建议多的情况下,及时召开厅党组会议进行专题研究,决定从2012年起,省财政每年安排水土保持专项资金500万元,主要用于国家水土保持项目配套等方面。在督办过程中,农牧委多次与代表沟通,倾听意见,代表感到很满意。四是组织农牧专业代表小组先后开展了水土保持工作、设施农业建设情况、农作物种业发展情况视察工作,针对存在的问题,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六)加强与各地人大农委的联系和交流

  五年来,加强与全国人大农委以及兄弟省区市人大相关委员会的联系,加强与各自治州县、西宁市人大常委会及相关工作委员会的联系,沟通情况,促进交流,不断拓宽委员会的工作渠道。一是加强与省政府对口部门和法制工作部门的联系,制定了工作联系办法,委员会每年年初都召开一次对口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座谈会,通报委员会上年工作情况,并就年度立法、监督等方面工作进行研究、协调,保证了工作计划的顺利完成。同时通过参加有关厅局召开的专业会议,了解情况,掌握动态,增强了做好人大工作的主动性。二是参加全国人大农委和环资委召开的座谈会、培训班。先后参加了全国人大环资委组织的自然保护区立法座谈会、河南、宁夏人大常委会承办的黄河流域九省区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座谈会以及全国人大农委召开的农村土地制度研讨会、草原生态建设座谈会、《农业技术推广法(修订)》和《粮食法》等立法座谈会、并撰写了《关于对〈农业技术推广法(修订)〉的修改建议》、《关于对〈粮食法〉的修改建议》和《关于我省加强林业发展建设和粮食扶持政策落实情况的汇报》等专题材料进行交流,介绍了我省在“三农”工作方面的做法、体会,受到了会议的关注。三是认真接待全国人大和兄弟省区市人大相关委员会的检查、调查、考察组。先后接待了30多批来青考察的全国人大以及兄弟省区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和相关委员会的同志,互相交流了情况,增进了了解。协助常委会做好了全国人大环资委和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来青就循环经济发展情况、种子法实施、扶贫立法和重点建议办理情况专题调研活动的配合服务工作。

  (七)自身建设工作不断加强

  五年来,为了依法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始终把加强委员会自身建设,提高委员会组成人员及办公室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充分发挥委员会的整体作用,作为开展委员会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摆在重要位置,常抓不懈,从而保证了委员会工作的顺利开展。一是以开展“争先创优”活动和“抓作风建设、促工作落实”主题实践活动为重点,加强对党员干部的培养教育。党支部按照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和机关党委的部署,积极开展争先创优活动,以此为契机,全面加强委员会的建设,把开展争先创优过程当成认真学习、提高素质的过程,当成查改结合、切实解决问题的过程。同时把开展争先创优活动与委员会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做到“两不误”、“两促进”。二是加强制度建设。结合开展争先创优活动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先后修改完善了《委员会议事规则》、《办公室工作职责》等各项制度,促进了工作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三是加强业务学习。委员会按照年度工作计划,重点围绕人大机关工作业务和涉农法律法规等内容,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活动,抓好干部的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干部的业务素质。

  五年来,委员会的各项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形势发展和常委会的要求来衡量,还有一定的差距,主要是立法工作中地方性法规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操作性仍然有待进一步增强,依法监督工作中如何增强监督实效仍然是薄弱环节,自身建设中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仍然不能较好地适应工作需要。

  二、几点工作体会

  回顾这几年的工作实践,我们体会到,要做好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应当牢牢把握好以下几点:

  第一,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是立法和监督工作的基础。五年来,农牧委在工作实践中体会到调查研究是人大工作的基本方法,也是做好人大工作的基础。人大无论是立法工作还是监督工作都离不开调查研究。如果没有深入实际的调查研究,对情况掌握不透,若明若暗,就无法进行有效的审议、监督,也提不出准确的意见和建议。特别是面对新形势、新问题,面对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只有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摸清情况,掌握实际情况,才能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稳妥地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二,维护群众利益是人大工作的基本出发点。做好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必须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急群众所急,解群众所难,这是人大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几年来,我们无论是开展立法和监督工作,还是办理代表议案、建议,都是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去做的。

  第三,发挥全体组成人员的作用是做好专委会工作的保证。只有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同委员的联系,畅通民主渠道,调动每位委员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委员们在立法、监督方面的作用,专委会工作才有活力。委员会的委员来自几个方面,有的是在领导岗位上工作多年的老同志,有的是长期从事农业科研教育的专家学者,他们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对农业与农村工作以及农业法制建设有着深厚的感情。我们在立法调研、执法检查、视察中,特别重视委员的参与,充分发挥每位委员的专长,使他们通过上述活动,反映社情民意,促进委员会的工作。本届任期内,虽然委员当中有的年事较高,有的所在单位工作任务繁重,但由于他们的人大意识强,工作责任性高,认真履行职务,积极出谋献策,尽职尽责,始终保证了农牧委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突出重点是推动工作的基本方法。委员会工作面广,联系的政府部门较多,而办事机构又人员少,只有突出重点,才能推进工作。因此,本届委员会以加快立法步伐、提高立法质量为重点,突出抓好农牧方面立法工作。在监督工作中,以“三农”问题为监督重点。通过几年的实践,我们认为只有抓住重点,才能使监督工作既有深度,又有广度,提高监督效果。

  第五,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是做好专委会工作的前提。专门委员会能否有效地履行法定职责,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自身建设。几年来,我委重视加强自身建设,着力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努力为“三会”服务,较好地适应了人大工作的需要。同时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把委员会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一切工作按制度和程序办事,避免了工作的随意性,从而形成了一个权职清晰、有序有效的工作机制。

  三、对今后工作的几点建议

  今后五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确定的各项战略任务的五年,也是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青海的重要时期。我们相信,省十二届人大农牧委员会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更多地关注农牧区,关心农牧民,支持农牧业,为加强和完善我省农业法制建设,实现省委提出的“两新”奋斗目标,开拓进取,扎实工作,努力作出积极贡献。结合五年来的工作实践,对今后的工作提出以下建议,供省十二届人大农牧委参考。

  (一)集中力量抓好立法工作。根据常委会立法规划的要求,集中力量做好立法工作。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和对口部门等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建议将制定扶贫开发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修改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等列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立法计划,组织力量对一些急需的立法项目,开展前期调研工作,同时,与有关部门配合,积极开展法规宣传工作,促进有关法规的有效贯彻。

  (二)高度重视监督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保障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促进有关部门更好地开展工作。2013年建议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情况的工作汇报。

  (三)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农业与农村工作涉及面广,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围绕立法、监督和当前农业与农村工作的一些难点、热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

  (四)不断加强委员会的自身建设。进一步完善委员会全体会议、主任委员办公会议制度,建立健全办公室的各项工作制度,提高人员素质,不断使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