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结合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
三、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下列人员:
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7人,秘书长1人,委员47人;
青海省人民政府省长1人,副省长9人;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1人;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1人;
青海省出席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2人。
四、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秘书长,青海省人民政府省长,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1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1人,也可以等额选举。
五、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的候选人数比应选人数多1人,青海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的候选人数比应选人数多1人,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数比应选人数多5人,进行差额选举。
青海省出席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数比应选人数多5人,进行差额选举。全国人大分配给我省的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共9名(其中藏族4名,回族2名,土族1名,撒拉族1名,蒙古族1名)必须予以保证。如果某个少数民族的代表当选人数没有达到全国人大的要求,则留下空额以后进行选举,各民族代表名额不能互相占用。
六、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候选人,必须是本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七、本次会议选举的出席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或代表10人以上联合提名;其他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或代表30人以上联合提名。大会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候选人名单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酝酿、讨论后,再由大会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
代表联合提名各项候选人,由提名代表填写大会秘书处制发的《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登记表》,并向大会主席团书面介绍候选人的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代表联合提名各项候选人的截止时间由大会主席团确定。《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登记表》在截止时间以前送交大会秘书处组织组的,提名方可有效。
提名者在大会主席团确定正式候选人以前,如果要求撤回提名,要以书面形式提出,大会主席团应予同意。
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如果被提名者本人不愿意接受提名时,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大会主席团需向提名代表说明,应尊重本人意愿,可不列入候选人名单。
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如不符合有关法律和任职资格条件规定,或在政治态度、廉洁自律等方面有问题,不列为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向代表说明。
八、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大会主席团将候选人名单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本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大会主席团将候选人名单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
九、预选以代表团为单位,分别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预选工作由大会主席团委托各代表团团长主持,预选监票人由各代表团在不是各项候选人的省十二届人大代表中推选2名,提请本代表团会议通过,对本代表团的预选进行监督。计票工作人员由大会秘书处在各代表团工作人员中指定,大会秘书处派员协助计票工作。预选采用人工计票方式进行。
预选选票由大会秘书处统一印制。代表对于选票上所列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弃权,也可以另选他人。
各代表团出席预选会议的代表应超过该代表团全体代表的半数,方可进行预选。
各代表团的预选情况报告由预选主持人和监票人签字后,报大会秘书处汇总,向大会主席团报告。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大会主席团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提交大会进行选举。
十、大会选举时,出席会议的代表必须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方可进行选举。
十一、大会选举设监票人9名,其中总监票人1名。监票人由各代表团从不是各项候选人的省十二届人大代表中推选,总监票人由大会主席团在监票人中提名,一并提请大会通过。总监票人、监票人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对选举时的发票、投票和计票进行监督。大会选举工作人员由大会秘书处指定。
十二、本次代表大会各项正式候选人的选举共4种选票,即: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青海省人民政府省长、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长选票;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青海省人民政府副省长选票;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选票;青海省出席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票。
出席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中央提名的按姓氏笔划单独排列;省内的分民族按姓氏笔划排列。
本次选举的其他各项候选人,按姓氏笔划排列。
十三、本次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分两次进行。第一次选举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青海省人民政府省长、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长和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青海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第二次选举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青海省出席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两次选举各为两张选票,每次选举一次发票,一次投票,分别计票。
十四、代表对于选票上所列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弃权,也可以另选他人。
代表填写选票时,对所列候选人,赞成的将其姓名右边的圆形白框涂黑,反对的将长方形白框涂黑,弃权的将菱形白框涂黑。投反对票的可另选他人,如果另选他人,请在下面的“另选他人”栏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弃权的不能另选他人。
填写选票时,请按规定的要求填写,符号要准确,字迹要清楚。到会代表填写选票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代表代为填写。代写人必须完全按委托人的意愿填写。缺席代表不得委托其他代表代为填写。
十五、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包括另选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选票因填写模糊,字迹不清出现疑难问题时,由总监票人裁定。
十六、大会执行主席根据总监票人报告的投票结果,向大会宣布选举投票是否有效。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投票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投票无效,应重新进行投票选举。
十七、本次会议选举采用电子计算机计票。如果计算机计票系统出现故障或因故不能使用,改由人工计票。
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赞成票,始得当选。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候选人超过应选名额时,按应选名额以得票多的当选。选举青海省出席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在规定的各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内,该少数民族的代表如果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赞成票就可以当选,不因该少数民族以外其他民族的候选人得票多而受影响。
如遇得赞成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得赞成票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赞成票多的当选。
如果当选名额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由大会主席团在没有当选的候选人中,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赞成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法律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进行差额选举,以超过半数赞成票多的当选。
十八、由总监票人向大会执行主席报告选举计票结果,并由大会执行主席向大会宣布计票结果和当选人名单。
十九、选举办法未尽事宜,由大会主席团决定。
二十、本选举办法,经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