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日期:2017-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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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省政协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关于2016年的主要工作

2016年,省检察院在省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正确领导、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省政府的大力支持、省政协的民主监督下,带领全省检察机关紧紧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按照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决议,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各项检察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立足检察职能,着力提升服务大局水平

一是着力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强化检察机关在保障生态安全中的责任担当,实化细化服务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措施,不断增强服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强化检察机关内部协作,形成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合力。深入开展依法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专项检察和专项立案监督工作,批捕犯罪嫌疑人57人、起诉97人,查办生态环境资源领域职务犯罪案件7件18人。

二是着力查办和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聚焦重点领域和重点地区,突出办案重点、紧盯重点环节,综合运用打击、预防、教育等措施监督发力。与省扶贫开发局共同部署开展了为期5年的集中整治和加强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建立了检察机关与扶贫部门精准扶贫大数据平台共享机制,对扶贫资金进行全程监督,全年立查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案件21件31人。组织开展“精准扶贫、廉洁为民”百日行预防职务犯罪宣讲活动,为640余名扶贫干部、驻村第一书记集中进行职务犯罪警示教育。积极参与省直有关部门开展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集中检查和专项工作调研督查,促进全省扶贫攻坚“八个一批”工程顺利推进。

三是着力抓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全省检察机关牢固树立把加强民族团结进步贯穿于检察工作始终的理念,积极参与“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八进”活动月、创建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市州等活动,注重发挥少数民族检察干警的“宣传员”“翻译员”“调解员”作用,大力宣传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汇聚维护民族团结进步的正能量。

四是着力服务科技创新。围绕省委决策部署,省检察院制定出台了依法服务和保障科技创新的10条意见,指导各级检察机关在司法办案中坚持惩治犯罪与保护创新相统一,依法支持和保护科技创新,积极营造鼓励创新与容错纠错的司法氛围;坚持依法办案与服务发展相统一,按照“四个正确区分”和“三个慎重”的要求,不断改进司法方式方法,避免司法不当影响科技创新;坚持执行法律与执行政策相统一,保护科技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创造性,努力为建设创新型青海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强化法律监督,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一是全力维护社会稳定。认真履行批捕、起诉职责,依法批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3936人,提起公诉6122人。牢固树立国家总体安全观,积极参与反渗透、反恐怖、反邪教斗争,共批捕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嫌疑人8人,起诉5人。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突出的问题,批捕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和影响人民群众安全的多发性犯罪3228人、起诉5011人。完善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机制,成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构,依法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25人,不批准逮捕62人、不起诉21人,会同省教育厅深入开展“法治进校园”全省巡讲活动,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和法制教育。全面推行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办理和反向审视工作机制,加大公开审查力度,积极开展司法救助。深入推进检察环节社会治理创新,积极参与打击整治涉医违法犯罪、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等专项行动,持续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

二是始终保持职务犯罪惩防力度。认真贯彻中央、省委和最高检反腐败工作部署,坚持“打虎拍蝇”不动摇、惩治预防两手抓。紧密结合青海检察工作实际,及时就贯彻实施刑法修正案(九)和“两高”《解释》确立的贪污贿赂罪定罪量刑新标准作出专门安排部署,加强和改进职务犯罪侦查预防工作。全年共立查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138件199人,其中20万元以上案件83件,要案16人(厅级3人);立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27件46人,其中大案19件,要案3人。圆满完成最高检指定管辖的新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栗智涉嫌受贿重大案件的立案侦查和公诉工作。认真落实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年度报告制度,形成年度报告55篇,其中省检察院、海东市检察院年度报告被评为全国检察机关“百优”报告,西宁市检察院年度报告被评为全国检察机关市、县“十佳”报告。全力抓好与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共同制定的《青海省检察机关服务和保障换届选举专项检察工作实施方案》的落实,有力保障了换届选举工作。积极参与省人大常委会开展的《青海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实施情况执法调研,与省交通厅在部分高速公路项目建设中共同开展职务犯罪专项预防工作;选择身边典型案例制作专题警示教育片,切实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全年共开展警示教育和宣传831次,典型案例分析123件,预防调查203次,发出健全制度、堵塞漏洞检察建议154件,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2.8万余次。 

三是切实加强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强化刑事诉讼监督,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89件,公安机关主动立案34件;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公安机关撤案8件;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27件;对侦查、审判活动违法提出纠正意见163件;提出抗诉27件;纠正漏捕43人、漏诉25人;积极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假药案13件15人;认真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121名犯罪嫌疑人建议变更强制措施。强化刑事执行监督,相继开展集中清理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专项活动和财产刑执行专项检察活动,着力深化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工作;在监管场所普遍建立约见检察官制度,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深入开展社区矫正监督工作,纠正脱管24人、漏管33人。强化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深入开展基层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推进年专项活动和执行案款集中清理检察监督工作,着力构建多元化监督格局。共审查处理民事行政申请检察监督案件550件,提请最高检抗诉2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7件;提出执行活动监督检察建议130件;发挥行政检察监督职能,支持有关政府部门起诉26件、督促履行职责201件,有力促进法治政府建设。

三、推进司法改革,不断增强检察监督能力

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和最高检司法体制改革决策部署,把承接顶层设计与注重基层探索有机结合,不断增强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细化深植各项司改举措,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检察官员额制、司法责任制、人财物省级统管体制、检察职业保障等改革任务基本完成,改革成效明显。我们研究制定了落实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修订完善省、市州、县区三级院检察官权力清单,积极构建新型检察办案组织,将入额检察官全部配置到司法办案一线,启动以“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员额检察官承办案件确定机制,检察官人力资源配置更趋合理优化,办案质量、效率稳步提升。我们遵循整合机构和提高效能相统一原则,在两个试点市州院和全省基层院强力推进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切实做好三类检察人员的岗位配置、定岗定员工作,先行试点的海东市院和西宁市城西区院内设机构整合率分别达到33.3%和45.1%。我们积极落实检察人员职业保障,扎实推进检察官职务套改,做好编制和员额统管基础工作,强化对新招录司法辅助人员的岗前培训。我们在设立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改革试点中取得实质进展,省委、最高检已批复同意撤销茫崖、冷湖矿区检察院,设立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检察院。我们针对人财物省级统一管理改革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与省法院共同向各市州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致信提出意见建议,得到了各市州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对解决好相关问题给予了大力支持。我们深入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加强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检信访案件工作,积极协助司法行政机关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深入推进以司法办案信息公开为重点的检务公开改革。

四、坚持从严治检,持续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

一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二届十一次、十二次全会精神,始终不渝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在坚决执行中央、省委关于检察工作的决定和要求方面保持政治清醒和政治自觉,对检察工作中的重大部署、重大事项、重大问题、重大敏感案事件,主动向党委请示报告,确保检察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深入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引导检察人员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进一步筑牢检察人员的理想信念、政治定力、担当精神、纪律作风。

二是扎实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按照省委政法委统一部署,持续深入开展“执法司法规范化建设年”活动,以基层检察院建设抽样评估和案件质量评查为重要抓手,通过对2015年下半年以来的2200件重点案件进行系统评查,查摆出司法不规范问题18类33项,集中整改解决了一批司法不规范的“顽疾”。充分运用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依托检察信息化支撑,加强网上办案的流程管理和节点控制,强化内部司法规范的刚性运行,使司法办案情形和行为可视可控、可查可究。拓展检务公开的深度和广度,对应当公开的案件程序性信息9541条、法律文书3205份全部予以网上公开,发布重要案件信息486条、网上预约辩护与代理204次。

三是狠抓党风廉洁建设。坚持把管党治党的主责与检察监督的主业融为一体,切实做到同谋划、同安排、同检查、同落实、同考核,把警示教育与正风肃纪、解决问题与完善制度结合起来,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层层传导压力。通过约谈提醒、检务督察、巡视巡察、述职述廉、实绩考评等方式,加强对检察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强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注重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落实全面从严治检。推进涉案财物跨部门集中管理信息平台建设试点工作,为防范检察环节廉政风险提供技术支撑。全年共受理举报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线索31件,全部进行了初核初查。举报失实21件;正在办理6件;立案4件,特别是严肃查处了一起检察官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并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切实加强素能建设和基层基础建设。在检察能力的生成中融入标准化管理理念,深入开展“三基建设”和“机关效能建设”,举办检察干部学习贯彻新发展理念专题研讨班,扎实推进“实战+实务”全员培训和岗位练兵,加强双语诉讼人才培养。共举办各类培训班25期,培训检察人员1817人(次)。坚持不懈抓好基层基础工作,注重把人力、财力、物力更多地投向基层,一批基层院“两房”建设项目列入全省“十三五”规划,全省检察机关电子检务工程项目建设取得重大进展,“科技强检”战略进一步深入。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2016年,格尔木市检察院陈永洁同志被中央授予“全国优秀共产党员”荣誉称号、被人社部和最高检授予“全国模范检察官”荣誉称号;2个基层院、1个市级院分别荣获“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全国检察机关基层检察院建设组织奖”;省检察院官方微博被评为“全国十佳检察微博”。

一年来,全省检察机关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意识,认真落实全省“两会”精神,对代表、委员提出的意见建议,逐条分析研究落实,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应。举办“检察开放日”活动,邀请代表、委员和社会各界人士观摩评议检察工作,进一步密切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邀请代表、委员开展了监管场所巡视检察活动,利用“两微一端”等新媒体,及时发布检察工作动态,方便代表、委员及时了解检察工作开展情况,保障代表、委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各位代表,一年来,全省检察机关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青海时提出的“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谋划推进检察工作,植根服务当地,聚力办案主业,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坚持从严治检不动摇,严格司法规范不放松,在“以党建带队建”的实践中不断提升检察工作水平。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各级党委坚强领导,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各级政府、政协以及各位代表、委员和社会各界关心支持的结果。借此机会,我代表全省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人员表示衷心感谢!

检察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是检察工作发展不平衡,检察能力建设还需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服务大局、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还有待提升;司法体制改革中相关配套制度机制还需进一步完善;基层检察机关引进人才困难与人才流失问题并存,部分检察机关案多人少矛盾依然存在;检察信息化应用能力与推进“互联网+检察”的要求不够匹配,司法办案的科技支撑效能尚未得到充分发挥。对此,我们将高度正视,认真加以解决。

关于2017年的主要工作

2017年,全省检察机关将认真贯彻落实好中央、省委和最高检的决策部署和要求,自觉维护中央、省委权威,增强“四个意识”,严守政治纪律,严明政治规矩,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准确把握检察工作一系列带有方向性、根本性的重大问题,进一步加强检察业务、检察队伍和检务保障一体建设,不断提升公正司法和法律监督能力。

一要进一步提高服务大局的能力和水平。找准服务大局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增强检察工作的前瞻性和主动性,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在法治建设中的特殊作用,坚定不移做法治青海建设的实践者和推动者,从严从实从细做好保稳定、护安全、促和谐工作,依法严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严重刑事犯罪和侵害群众利益的多发性犯罪,积极推进社会治理创新,扎实做好检察环节的各项维稳工作。持续深入开展集中惩治和加强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加大对生态环境、知识产权等司法保护力度,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企业合法权益。

二要进一步加强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保持“打虎拍蝇”力度不减、节奏不变,对职务犯罪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继续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紧密结合司法办案,大力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努力营造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社会氛围。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依法惩治犯罪者、教育失误者、支持改革者、保护创业者。

三要进一步强化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全面落实对权利的司法保障、对权力的司法监督要求,不断提升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加大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和刑罚执行的监督力度,着力监督纠正执法司法中的突出问题,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加强对滥用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积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

四要进一步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坚持改革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统一,增强定力,保持韧劲,深化以完善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司法体制改革。坚持问题导向和价值取向相统一,不断完善司法体制改革的运行机制,建立员额退出机制,通过提升改革的系统性、科学性、有效性,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加快推进“阳光检察”,努力使司法公正让人民群众看得见、感受得到。

五要进一步加强过硬检察队伍建设。全面贯彻从严治党、从严治检要求,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强化党风廉洁建设和司法作风建设,严格落实“两个责任”。深化基层检察院“抓特色、创品牌”活动,改善基层条件、激发基层活力,积极营造干事创业和拴心留人的良好环境,努力使基层工作更加扎实、基层队伍更有战斗力。认真研究和解决司法体制改革中队伍建设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严格检察人员分类管理,严格检察人员素能标准化管理,切实加强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各位代表,新的一年,全省检察机关将在省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省委十二届十三次全会和本次人代会精神,以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切实维护公平正义,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附件一:

有关用语说明

1.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探索建立的将行政执法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工作机制,旨在解决行政执法领域以罚代刑、有罪不究的问题。主要包括: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衔接;行政执法机关向检察机关移送涉嫌职务犯罪的衔接;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检察机关和政府监察部门责任追究联系机制。

2.“四个正确区分”:去年,省检察院研究出台了《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服务科技创新的意见》,《意见》要求,检察机关在查办科技创新领域的犯罪时,要充分考虑科技创新工作的体制机制和行业特点,认真研究和慎重处理科技创新融资、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到“四个正确区分”:即正确区分科研人员与公务人员的身份,特别是要区分科技创新活动与公务管理,正确把握科研人员以自身专业知识提供咨询等合法兼职获利的行为,与利用审批、管理等行政权力索贿受贿的界限;正确区分科研人员合法的股权分红、知识产权收益、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与贪污受贿之间的界限;正确区分科技创新探索失败、合理损耗与骗取科研立项、虚增科研经费投入的界限和风险投资、创业等造成的正常亏损与失职渎职的界限;正确区分突破现有规章制度,按照科技创新需求使用科研经费与贪污、挪用、私分科研经费的界限。

3.“三个慎重”:在《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服务科技创新的意见》中规定,为防止因办案时机和方式不当影响正常的科技创新工作,在司法办案中做到“三个慎重”,即慎重采取强制措施;慎重决定对涉案企业生产设备、财物、账册和银行账户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慎重发布涉及科技创新的案件信息,防止因办案造成科研项目中断、停滞,或者因处置不当造成科研成果流失,依法保障正常经济运行、生产经营活动和商业信誉,保护科技创新主体积极性、创造性。

4.反向审视工作机制:是指检察机关刑事申诉检察部门进一步拓展刑事申诉检察职能,对所办理的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刑事申诉、国家赔偿案件进行逐案剖析或类案剖析,反向审查申诉整个诉讼活动过程,深入分析查找案件在侦查、批捕、起诉等环节存在的问题,积极提出规范执法司法行为的意见建议,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刑事申诉案件的发生。

5.刑法修正案(九)和“两高”《解释》确立的贪污贿赂罪定罪量刑新标准:201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主席令第30号),将贪污贿赂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由五千元、五万元、十万元三个“固定数额标准”调整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三个“弹性区间标准”,相应规定了三档刑罚并保留了死刑。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就贪污贿赂案件的定罪量刑的三个弹性标准的金额区间予以明确,分别为贪污或贿赂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为数额较大、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为数额巨大、三百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并对未达到数额较大的“其他较重情节”、数额巨大的“其他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三种情节的定罪量刑具体情形予以了明确,同时对该罪适用死刑的情形予以了进一步说明。

6.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年初,各级检察机关为深入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积极促进社会治理创新,按照最高检的统一规定,对上一年度本辖区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及其职务犯罪总体状况、特点规律、致罪原因条件、演变趋势等进行深度分析,从完善体制、机制、制度角度提出预防对策和开展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举措与建议,向同级党委、人大、政府和纪委、政法委及有关部门作出专题报告的一项专门检察业务活动。

7.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需要直接到人民检察院申请查询行贿犯罪档案,也可以通过电话或者网络预约查询单位和个人有无行贿犯罪记录,以有效遏制贿赂犯罪,促进诚信建设。

8.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9.集中清理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专项活动:全省检察机关根据最高检、最高法、公安部、司法部的统一部署,于2016年5月对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情况进行全面清理的一次专项检察活动。对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上的仍羁押在看守所的罪犯、被撤销假释、撤销缓刑、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尚未收监执行的罪犯等未执行刑罚的情况一并清理。

10.财产刑执行专项检察活动: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执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活动依法实行法律监督。刑事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不属于财产刑执行检察的范畴。根据最高检、最高法会议纪要精神,2016年8月最高检统一部署,各级检察机关对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人民法院刑事裁判确定的所有涉财产刑执行案件开展检察监督。重点对象是:职务犯罪的罪犯;金融犯罪的罪犯;涉黑犯罪的罪犯;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罪犯;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罪犯。

11.基层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推进年专项活动:为落实修改后民诉法、行诉法及四中全会各项部署,适应基层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最高检于2016年4月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为期一年的专项活动,引导各级检察机关重视发挥基层检察院的基础性作用,全面提高基层诉讼监督效果,有效推动基层工作全面协调发展。

12.执行案款集中清理工作:最高检、最高法作出统一部署,针对部分法院存在的执行案款滞留等问题,从2016年4月1日至10月31日,联合对全国法院执行案款开展集中清理活动,以强化监督和管理,防范廉政风险,确保执行案款依法及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3.督促履行职责:是指检察机关在履行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有关机关存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形,可以提出检察建议,促进依法行政和创新社会治理。

14.司法责任制:是指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中,检察机关科学界定内部各级院、各层级、各岗位司法办案权限,完善司法办案责任体系,构建公正高效的检察权运行机制和公平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追究机制,做到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15.检察官承办案件确定机制:为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检察机关实行以“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员额检察官承办案件确定机制,即由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对司法办案工作实行集中管理,随机分送案件交由员额检察官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由检察长指定检察官办案组或员额检察官承办。

16.人财物省级统一管理改革:对人的统一管理,主要是全省检察人员、机构编制统一由省级编制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建立全省检察官由省提名、管理并按法定程序任免的机制;对财物的统一管理,主要是建立地方检察院经费由省级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管理机制。

17.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是指最高检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设计、统一实施”的原则,建立融办案、管理、统计为一体,在全国四级检察院之间互联互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该系统实现了全国检察机关司法信息网上录入、司法流程网上管理、司法活动网上监督和司法质量网上考评,对所有司法办案活动全程、统一、实时、动态管理和监督。

附件二:

2016年检察工作有关数据图示

图一: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刑事犯罪总体情况(人)

图二:2016年批准逮捕刑事犯罪嫌疑人分类情况(人)

图三:提起公诉刑事犯罪嫌疑人分类情况(人)

图四: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总体情况(人)

图五:立案侦查贪污贿赂职务犯罪案件情况(人)

图六:立案侦查渎职侵权职务犯罪案件情况(人)

附件三:

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系统

附件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