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修改情况的说明

日期:2017-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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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出席省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代表审议和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委员讨论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进行了反复推敲和认真修改,共修改6处。现将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1.第4页第2段第3行“探索建立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机制”,修改为“探索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新机制”;

2.第9页第2段第4行“分析审判质量运行态势”,修改为“分析审判执行工作运行态势”;

3.第11页第1段第1行“省高级法院中心学习组”,修改为“省高级法院党组中心组”;

4.第12页第4段第2行“制定《加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联络工作的18条措施》”,修改为“制定《省高级法院关于加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联络工作的18条措施》”;

5.第12页第7段第2行“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8009件”,修改为“人民陪审员参审基层法院案件8009件”;

6.第13页第3段第8行“采取措施积极推动解决”,修改为“积极采取措施推动解决”。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董开军

                        2017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