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4月选举产生的省八届人大农牧环保委员会即将届满。两年来,委员会在省委和省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认真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力,紧紧围绕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积极开展农牧业和环境资源方面的立法和监督工作,推动了我省农村牧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促进了农牧业经济和环境资源保护工作的健康发展。
两年来,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加快农牧业和环境资源保护立法步伐,立法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为了适应我省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依据省人大常委会的部署,委员会一经成立,就明确提出了加快立法步伐的要求。1996年5月—1997年11月,经我委审议修改,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和批准了地方性农牧业和环境资源保护法规和单行条例6件,其中省1件:青海省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自治州、自治县5件: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沙区植物保护条例、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果洛藏族自治州保护和发展生产母畜条例、循化撒拉族自治县土地管理条例、循化撒拉族自治县林木管护条例。自省八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共制定、批准地方性农牧业和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法规和单行条例27件。其中省和西宁市有关法规9件,单行条例18件。作出法规性决议2 件(见附表)。
与过去相比,农牧业和环境资源立法不仅步伐加快,而且立法质量也有较大提高,突出了地方性、可行性和操作性。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把保障和促进农村牧区改革、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委员会坚持改革开放和法制建设的统一,做到改革决策、发展决策与立法决策紧密结合,用法律引导、推进和保障农村牧区经济健康发展,力求在把握农村牧区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基础上进行立法,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导向和保障作用。从实践看,效果比较显著。
(二)根据需要,制定立法规划。委员会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和我省依法治农、治环境资源的实际需要,学习、借鉴兄弟省区的立法经验,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多次与省直农口、环保部门和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协商,制定立法规划,使我省农牧业和环境资源立法工作有计划、有步骤、有目标地顺利开展。通过立法实践,我们体会到制定立法规划是人大立法工作的龙头,分年度实施是完成规划的有力保证。
(三)突出地方特色,注重可操作性。立法必须从本地实际出发,适合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规律,条文规定明确具体,便于操作,这是发挥法规效能,增强法规效力的一个重要方面。近两年来,我们参与修改并提请省人常委会审议批准了6个保护农业和环境资源方面的法规,提前参与了3个保护农业资源方面单行条例草案的修改工作。此外,我们还及时完成了全国人大对《乡镇企业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动物防疫法》、《防洪法》等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的工作。
在审议《青海省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中,我们针对群众反映突出的征税、收购农畜产品、搭车收费、中小学收费、水电收费、农牧业生产资料乱涨价等问题,在修改时增加了相应的条文进行规范。《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沙区植物保护条例》是在国家和省内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可资借鉴的情况下,针对柴达木盆地滥砍乱挖沙区植物现象严重,土地沙漠化程度加剧的实际制定的,对保护沙区植物的涵义、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义务、保护措施、奖惩办法等都做了具体规定,把沙区植物资源的保护纳入了法制轨道,填补了省内外在沙区植物保护方面的立法空白。在修改《循化撒拉族自治县土地管理条例》时,充实了有关治理“四荒地”的内容,明确了经过治理、开发的“四荒地”可以依法继承、转让和租赁,规定了转让、抵押、参股联营时应遵循的程序,等等。
(四)坚持从全局利益出发,保证法规客观、公正。立法中,有些部门和地方在法规起草和协调中,从本部门和本地区利益出发,自觉或不自觉地对国家法律断章取义,各取所需,甚至以体现地方特色为由争管理权、审批权、处罚权、收费权,对自己应有的职责和义务则规定甚少。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在审议、修改法规草案时,坚持以国家法律为依据,从全局出发,结合我省实际,明确主管部门与协同部门各自的职责,正确处理权利与义务、管理与服务、限制与保障的关系,保证法规客观、公正,有利工作全局。如在制定《青海省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中,从发挥农林、畜牧、水电、教育、财政、税务等部门职能作用出发,明确其权利和义务。
(五)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充分发扬民主。实践中我们体会到,要使地方立法符合本地实际,有针对性地解决农村牧区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实际问题,必须做好调查研究工作。我们在立法过程中,从立法选题的提出到确立,以及论证、修改,都十分注意调查研究。下到基层了解实际情况,上到省级各有关部门征求意见、进行协调,群策群力,集思广益。在《青海省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制定过程中,多次参与了论证。今年5—6月,又分两个组深入到海东地区和海南州、海北州的6个县,广泛听取基层干部群众的意见,掌握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在条例中充实了有关内容,反映了群众的呼声,维护了农牧民的合法权益。这样,既有利于加快立法进程,提高立法质量,又能充分发扬民主,使法规实施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二、加大监督力度,在提高监督实效上下功夫
在农业和环保法制建设中,立法和执法是一个整体,立法是前提,执法是关键,监督是保证。在八届人大期间,我们在积极总结监督经验的同时,在学习和实践中探索监督新路子,注意把法制建设与深化农村牧区改革、促进“两个根本性转变”、坚持农村牧区经济可持续发展结合起来,初步做到了农业环保执法、深化改革开放、经济持续发展“三位一体”。
(一)突出监督重点,抓住对农村工作和全省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工作进行监督。我们的基本做法是:围绕《农业法》、《环境保护法》,每年确定一至两个检查主题。去年报请常委会同意,组织省、市(州)、县三级人大代表进行了乡镇企业发展情况的视察。常委会主任宦爵才郎、副主任高尼参加了视察,并就乡镇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问题发表了重要讲话。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政府关于全省乡镇企业发展情况的汇报。这是对乡镇企业工作的首次视察,社会反响较大,对乡镇企业健康有序发展起了明显的推动作用。去年下半年,又配合全国人大环保执法检查团,重点检查了西宁、海东、海西地区的环境保护工作。今年,结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决定》的贯彻执行,检查了《土地管理法》的执行情况,督促有关地方政府纠正和处理了一批土地违法行为,为切实保护耕地发挥了重要作用。两年中,不仅在全省检查了《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执行情况,还连续检查了城镇流通环节中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情况,监督有关执法部门现场处理了一批违法行为,较好地保护了野生动物。
(二)在监督的形式与方法上,有创新和改进。一是采取了对政府部门负责人进行述职评议这种监督形式;二是在执法检查这种传统的监督形式中,在选题和方法上有新的改进。
1、充分发挥代表作用,监督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对政府部门负责人开展评议,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法进行监督的有效形式,是依法治省的重要举措。今年元月,我们协助省人大常委会,组织调查组对省农林厅厅长进行述职评议前的调查。调查组走访了机关13个处、室、局和厅属14个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调查近80人,并在处以上干部中进行了问卷调查。对在调查中个别同志提出的问题,也经反复核实予以澄清。调查结束后,常委会听取了农林厅厅长的述职报告和调查组的调查报告,对农林厅厅长的工作进行了评议。通过评议,增强了被评议人的人大意识、法制观念和群众观念,促进了问题的解决,推动了依法行政工作的深入开展。
2、加强调查研究,了解掌握实情。这既是人大工作的基本功,也是人大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近几年来,围绕实施《农业法》、《环境保护法》和农村牧区经济发展、环境资源保护所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开展调查研究。1995年,就贯彻《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深入农业区开展调查,及时了解和反映情况,督促政府解决问题。今年,围绕贯彻中央〔1996〕13 号文件,到海东、海南、海北对减负工作进行调查,进一步促进了这项工作的开展,同时也增强了立法的针对性。
3 、坚持跟踪监督,促进有关问题的解决。每次调查、视察和执法检查后,我们都把调查中了解的问题和情况放在全国、全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大环境中进行分析研究,认真撰写提交常委会审议的报告,力求所列情况具有准确性、普遍性,所作分析具有规律性、科学性,所提建议具有实用性、操作性。常委会会议后,我们又及时起草《审议意见》,以常委会名义转交省政府办理,并要求政府反馈办理情况。省政府十分重视人大的监督,近几年来,除有些在“三查”中己得到解决的问题外,我们在《审议意见》中提出的诸如尽快解决农村科技推广乡级站“三定”问题,省林业局保护野生动物办公室执法权问题,省农科院、牧科院人事权和拨款权分离等问题已得到较好解决。对有些在短期内难以解决的问题,我们就进行反复监督。比如对《环境保护法》,在财经委员会连续3年进行执法检查的基础上,去年又进行了第4次执法检查。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执法检查,也进行了4次。通过检查监督,使违法犯罪行为受到惩处,执法情况逐年好转,有关工作得到政府的进一步重视。省人民政府在去年召开了第四次环保工作会议.作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三、重视法制宣传,提高全民法律意识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意识,既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也是各级人大义不容辞的职责。去年5月,委员会副主任参加了在深圳举办的“保护江河源,爱我大自然”宣传教育活动,欢迎中央新闻单位的记者到江河源头采访,建立“环保卫士”杰桑•索南达杰纪念站,这次活动宣传了英雄的事迹,社会效果很好。
根据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委员会等15个部委关于开展“中华环保世纪行”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由我委牵头,与省委宣传部等14个厅局一起,组织了以“保护生命之水”——防治涅水流域水污染为主题的’96青海环保世纪行宣传教育活动。全国人大环资委、省人大常委会对这次活动给予了高度重视和热情支持,全国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中华环保世纪行”执委会主任委员杨振怀在百忙中作了动员,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宦爵才郎、副主任高尼、秘书长来斌等领导同志亲自为采访团送行。11家省及中央驻省新闻单位的记者,采访了湟水流域的12个县、市(区),行程4000 多公里,播发稿件近百篇,有30篇作品获得“好新闻奖”。这次活动与同年全国人大赴青海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团的检查活动前后呼应,在全省掀起了保护环境、珍惜资源的宣传热潮。使人大监督、执法监督与舆论监督、群众监督有机结合,增强了干部群众的环保意识和法制观念,推动了全省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1997年,我们再次组织了以“保护资源、永续利用”——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为主题的’97青海环保世纪行宣传教育活动。这次活动与全省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执法检查同步进行,社会舆论很好。同时,我们要求西宁、格尔木、德令哈市的人大牵头组织当地的环保世纪行宣传教育活动,以期在更大范围和更多层次上把这一活动推向深入。
去年10月,我委与省委宣传部、省经贸委、省环保局共同发起了“综合利用,大有可为”系列宣传活动,计划“九五”期间每年至少集中宣传一次,将每年7 月拓日定为宣传活动日,要求各地区、各单位的主要领导和主管部门将这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订出计划,作出安排,提出要求,抓好落实。
此外,常委会分管农牧环保工作的副主任和我委负责同志,还多次参加了《土地管理法》、《野生动物保护法》、《乡镇企业法》等法律的宣传、纪念活动,并发表讲话,受到有关部门的好评。
四、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干部素质
农牧业是青海经济的基础,环境资源保护工作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基础,依法加强农牧环保方面的立法和监督工作,意义重大,任务艰巨,必须有一支与之相适应的干部队伍。我委在机构初建,人少事多,又相对缺乏经验的情况下,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建委伊始,提出了“讲政治、讲团结、讲纪律、讲成绩、树形象”的要求,并注重实践,使干部素质有所提高,自身建设得到加强。
一是组织干部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基本路线、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用正确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工作。
二是重视制度建设,在工作中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委员会成立后,立即制定了委员会《工作职责》、《会议议事规则》、《办公室工作职责》等制度,使工作有章可循。
三是重视调查研究,注意资料积累,了解全国、全省农村和环境资源保护工作的基本情况和发展动态,使立法和监督工作方向明确,符合实际。
四是加强与政府对口部门的联系,及时征求它们对我委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保证工作的计划性。
五是加强与全国人大和兄弟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有关委员会的工作联系,先后参加了在四川、山东和北京召开的全国人大农村工作座谈会和环保工作座谈会,学习了先进经验,增长了知识,开阔了眼界。先后接待了四川、吉林、内蒙古、山西、福建等省、区人大农业(农经)委员会对我省的考察,交流了有关土地、草原、水利、林业、环境资源保护等方面的立法和监督工作经验。
六是认真开展整顿机关作风和“三优一满意”活动,树立勤政廉洁,全心全意为“三会”服务,为基层服务的意识。我们将有关会议材料提前印发给各位委员,使之有较充分的时间阅读研究,为提高会议审议质量创造条件。在民族自治地方征求对单行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时,我们都尽可能广泛地查阅有关资料,征集相关部门的意见,认真研究,提出修改参考稿,受到基层同志的好评。
总结委员会的工作,我们虽在立法、监督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距全省农村牧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任务还相当艰巨。今后,我们要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进取,总结经验,再接再厉,在新一届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为推动农业、环境资源保护法制建设,为实现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奋斗目标做出更大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