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选举办法

日期:201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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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结合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选举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选举工作,由大会主席团主持。

    三、本次人民代表大会补选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4 名;补选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2 名。

    四、本次大会补选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采取候选人数同应选人数相等的办法,进行等额选举。

    五、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候选人,必须是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并由大会主席团提名。

    六、大会选举时,出席会议的代表必须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方可进行选举。

    七、本次大会补选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选票各有1张,在同一次大会上一次投票,分别计票。

    选票上加盖“选票”戳记的有效,未加盖戳记的无效。

    八、本次大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

    代表对选票上的候选人,表示赞成的,在候选人姓名上方空格内划“○” ;表示反对的,在候选人姓名上方空格内划“×”;如另选他人,应先在不同意的候选人姓名上方的空格内划“×”,然后在下面的空格栏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并在另选人姓名上方空格内划“○” ;表示弃权的,在候选人姓名上方空格内不划任何符号。

    不会填写选票的代表,可以委托其他代表代写,代写人必须完全按委托人的意愿填写。缺席代表不得委托其他代表代为填写、投票。

    选票填写模糊,字迹不清等疑难问题,由总监票人裁定。

    九、大会选举时,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包括另选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赞成票,始得当选。

    十、大会选举设总监票人1 名,监票人14 名。监票人由各代表团从不是候选人的人大代表中推选,总监票人由大会主席团在监票人中提名,并经主席团提请大会通过。总监票人、监票人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对选举时的发票、投票和计票进行监督。

    本次大会选举采用人工计票的方法。计票工作人员由大会秘书处指定。

    十一、会场共设4个投票箱。投票时,总监票人、监票人首先在自己座区投票,然后分别在指定的票箱监票。主席团成员和各位代表按座区在工作人员的引导下依次投票。

    十二、投票结束后,计票工作人员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当场开启票箱,清点票数,作出记录,并由总监票人将投票结果报告大会执行主席,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选举投票是否有效。

    十三、计票完毕,由总监票人向大会执行主席报告选举结果。选举结果由执行主席向大会宣布。

    十四、选举办法未尽事宜,由大会主席团决定。

    十五、本选举办法经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全体会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