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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民族团结进步之花常开长盛

日期:2019-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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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人宣 卢宗祥 樊静

  将于5月1日起施行的《青海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机制,阐明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完善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具体措施,强化了全社会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共同责任担当,规范了有关单位、组织和公民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具体行为。条例是对我省长期以来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实践的高度总结,充分体现了中央关于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重要精神和总体要求,贯彻落实了省委关于民族团结进步大省建设的战略部署,为推动我省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加强民族团结进步大省建设、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应势而立,依法规范和引领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我省72万平方公里的土地上,生活着汉、回、藏、土、蒙古、撒拉等55个民族,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的47.7%,是少数民族人口比例最高的省份,民族自治地方面积占全省总面积的98%,是除西藏以外的第二大藏区,是内地连接西藏、新疆的战略要地。历届省委省政府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高度重视民族工作,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针对多民族聚居、多宗教并存、多文化交融等省情,围绕“民族团结进步大省”战略定位,制定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调动全社会的力量推动各项工作,让“在青海,不谋民族工作,不足以谋全局”成为全省上下的共识,不断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向纵深发展。为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全面总结我省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方面积累的丰富实践经验,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谋划和推进民族工作,制定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地方性法规,将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对进一步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大省建设,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彰显特色,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提供基本遵循

  高点定位,聚焦新时代新思想。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这一论述集中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民族工作的新理念新思路新战略的核心精髓,是新时期做好民族工作的行动指南。按照省第十三次党代会提出的“完善促进民族团结的地方性法规”要求,条例聚焦新时代新思想新要求,切实把立法与中央和省委关于新时代民族工作的重大政策方针和重大决策部署、与人民群众的期盼紧密结合起来,充分体现了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及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三个离不开”“五个认同”“六个相互”“八个坚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等精神。同时,为进一步实现各民族共居共学共事共乐、交往交流交融,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条例将我省经过实践检验行之有效、落地生根、能指导今后工作的好经验、好措施和好方法上升为法规层面,吸收到条例的相关条款中,更好地引导各民族加深了解、增进团结、共同进步。

  明确机制,聚焦职责定位。党的领导是民族工作成功的根本保证,也是各民族大团结的根本保证。多年来,省委省政府一直把加强民族团结作为战略性、基础性、长远性工作常抓不懈,始终强化“一把手”责任。自2013年先进区创建以来,我省创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已经形成党委主导、政府负责、上下联动、全员参与的创建工作格局,通过立法形式将党委领导这一经验做法固定下来,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显得十分必要。为此,条例旗帜鲜明地将党委领导写入工作机制中,规定“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实行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各部门各单位协同配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同时,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在指导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贯彻执行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决策部署、协调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影响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矛盾纠纷等方面履行具体工作职责。

  多方配合,聚焦全员参与。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涉及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宗教等各个方面,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是所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自治组织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共同责任担当。为增强全社会守护民族团结生命线的共同责任,着力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向大众化、人文化、实体化转变,向深层次、全领域、多维度拓展,条例除明确规定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具体职责外,还规定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自治组织,公民,大众媒体,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学术团体等在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中的职责。此外,考虑到我省信教群众较多,宗教教职人员对信教群众的精神生活具有重要影响,对宗教的健康传承起着关键作用,条例规定“宗教教职人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用共同团结进步、和平宽容理解等观念引导信教群众,对教规教义作出符合社会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阐释,自觉抵制非法宗教活动和境外宗教渗透活动。”

  多措并举,聚焦繁荣发展。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是中华民族形成、发展和繁荣的内在动力,是促进民族团结、培养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关键,其根本前提是要把发展作为做好民族工作的第一要务。条例以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为目标,以完善发展措施为主线、以解决民生问题为基础,着力从推动公共服务均等化到推进新型城镇化、美丽乡村建设,从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从加强文化体育事业发展到促进民族地区教育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从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常态化到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从牢固树立生态保护优先理念到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从鼓励建立民族团结理事会到实现共享和谐美好生活环境等多个方面诠释着、规范着、体现着我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既有全局性重大举措,又有具体领域的专门规定;既有针对特定群体的措施,又有针对特定区域制定的规定;既涵盖经济建设领域,又突出社会事业健康发展,为实现各民族手足相亲、守望相助,共同团结进步,共同繁荣发展提供了强大动力和坚实基础。

  与时俱进,充分体现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的新要求

  条例是一部具有特殊意义的地方性法规。在审议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党组高度重视,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张光荣多次作出指示,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马伟亲自审定工作方案、带队调研,多次听取条例修改情况汇报,提出具体意见。可以说,条例的出台,承载着省委的高度重视,省政府的热切期盼,凝结着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有关专工委的心血和汗水,也凝聚着社会各界的智慧和力量。条例的颁布,是法治青海建设的重要成果,也是我省民族工作领域立法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开启了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新篇章,充分体现了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新要求。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是地方立法工作始终遵循的重大政治原则,也是立法工作不断取得新成绩、实现新发展的基本经验。条例审议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高举民族团结进步这面旗帜,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主题,积极主动履行地方立法职权,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省人大民侨外委提前介入,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反复沟通协调、认真研究修改的基础上,形成了条例草案修改稿,并就条例草案修改稿中涉及的重大问题、立法重点难点及时向主任会议、常委会党组会议进行了全面细致的专题汇报。省人大常委会党组高度重视,主动将条例草案修改稿向省委请示报告,自觉维护党的权威,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保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严把立法政治关,确保条例正确的政治方向。

  坚持立法为民。立法的根本就是要坚持立法为民。省人大常委会秉持科学严谨的立法态度,严格按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开展立法活动,在“不抵触”的基础上做到“有特色”“可操作”,坚持立法公开,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常委会法工委将草案发函至8个市州、7个自治县、11个基层立法联系点、2个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书面征求意见;赴省内民族地区及云南、贵州两省开展有针对性、深入实际的立法调研和学习考察工作;召开有省人大民侨外委、省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民宗委等政府部门、人大代表、立法智库专家、宗教界人士代表等参加的10场座谈会、论证会,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据不完全统计,共征求到来自各方面对条例草案的意见建议200余条,参与座谈会研究讨论180多人次,修改了10余稿。通过这些工作,全面了解人民群众的立法呼声,让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立法并充分表达利益诉求,凝聚社会共识,增进社会认同的最大公约数,努力做到立法为了人民,立法依靠人民,立法造福人民。例如在调研过程中,有些群众反映我省有些公共服务场所在提供服务时,以民族成分、地域等为由提供差别化服务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伤害民族感情,影响民族团结。对此,条例作出规定,要求机场、车站、医院、商场、宾馆、旅游景区(点)等公共服务场所应当向各民族公民提供平等服务,不得以地域、族别、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等为由,歧视、变相歧视或者拒绝提供服务。

  坚持特色立法。特色是立法之魂。地方立法如何突出特色,实现立项上“小而少”、文本上“少而精”、规范上“精而灵”,需要坚持问题导向、实践导向、需求导向去立法,以特色立法精细立法破解现实难题,让制度安排和规范设计精准,让条例体现青海特色。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我省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频繁,推动了经济社会发展。但也在就业、社会福利、子女教育、公共服务等方面给城市管理带来新的课题。如何保障流动人口特别是外出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如何做好人口流出地和流入地相关城市管理工作,条例在充分调研论证、认真分析研判的基础上,从省内省际两个方面进行了规定,一是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建立人口流出地与流入地信息互通制度,在法治宣传、就业指导、子女入学、矛盾化解、法律援助等方面,做好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二是要求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少数民族流动务工人员对接和工作交流合作机制。

  坚持务实管用。务实管用是地方性法规具有生命力的根本前提,也是科学立法的内在要求。在审议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充分运用了“删、改、并、移、增”等立法技术,集中力量进行整合、提炼、推敲,删去草案中重复上位法规定,修改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不相适宜的条文,合并逻辑关系比较紧密的条文,增加有必要规定的地方特需的条款,注重发挥条例中“关键条款”的作用,做到需要几条定几条,有几条立几条,克服贪大求全的思维和做法。例如,为进一步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保护特色小城镇和特色村寨,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相关规定,推进新型城镇化和美丽乡村建设,支持民族地区保护和发展体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特色小城镇和特色村寨。为进一步加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发展教育事业,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鼓励教师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从事教育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优惠待遇。

  民族团结进步是全省各族人民的最高利益。用法律来规范、保障、推动民族团结进步,民族团结进步之基才会坚如磐石,民族团结进步之花才会常开长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