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3日,大通县人大常委会组织调研组对《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立法工作进行了调研。调研组听取了全县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情况和相关立法现状介绍,并深入桥头镇上关村、窑庄村,通过听取汇报、实地查看、座谈交流等形式,详细了解和掌握全县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及相关立法工作的情况。
调研组一致认为,在县委的坚强领导和各职能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大通县不断加强和规范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加大基础设施投入,完善制度机制,有力地促进了全县城镇化建设。但由于近年来县城乡环境卫生管理中还存在政策法规不完善、规划建设滞后、硬件设施投入不足、管理机制不全等诸多问题,给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带来了一定影响。因此,对城乡环境卫生管理进行立法,制定《大通县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显得十分必要,这对于大通县进一步规范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提升城市品位、改善群众的生活和创业环境、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乡村振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做好城乡环境卫生管理立法工作,调研组建议:一是建立健全立法工作机构,制定立法方案、明确立法进度、细化工作措施,有计划、有步骤的推动立法工作扎实有序开展。二是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照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积极借鉴其他省市相关立法经验,认真起草《条例》(草案)并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充分论证,增强地方性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使地方法规更加符合县情实际,体现地方特色。三是加强与省、市人大相关委员会以及省市相关部门的联系协调,积极做好征求意见、论证、审查等各方面的工作, 确保立法的质量和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