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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省区市加强人大工作和建设的 做法与措施(之三)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

日期:2016-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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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厅研究室派员参加十四省(区、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研究室主任研讨会,并从参会材料中搜集整理了部分省(区、市)人大常委会的一些创新做法和有益经验,以便在工作中参考借鉴。
  地方立法。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坚持立法顺应供给侧改革要求,把立法产品与民意对立法的强烈期待对接起来,先后将社会关注度高、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医疗纠纷、学生人身 事故立法项目纳入年度立法计划;选择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作为2015年重点立法项目,并在省内主流媒体推出“人大立法在进行”栏目,通过报纸、电视、广播、微信、微博、手机等全覆盖宣传、全景式追踪报道、全方位征求意见,把立法公开贯穿于法规制定全过程。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主体作用,所有法规草案必须征求全体省人大代表意见,所有立法项目邀请代表参加座谈、面对面听取意见和建议;制定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有力促进了示范区科技创新,调动了科技人员积极性;制定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历经四次常委会会议审议,一次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填补了国家在该领域立法的空白;在全国率先颁布湖北省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条例,为营造崇尚成功、宽容失败的改革氛围,增强改革发展动力和创业创新活力,提供了法制保障。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首次开展立法工作与政协委员协商,在制定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时,认真研究、吸收采纳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建议;由自治区党委点题、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导制定乡村清洁条例,在全国各省区市中尚属首创;出台关于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的意见,进一步健全立法工作机制。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建立立法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好对上与对下、对内与对外等各个层次的立法工作关系,形成了以立法工作推进会、征求意见座谈会、立法沟通协调会“三会”为抓手的立法组织协调模式,在2016年的立法审议项目中,由市人大自主起草或提出的立法议案,占常委会初次审议项目总量的57%;重要法规案审议前,通过举办专题讲座、印送背景材料等方式,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理解立法精神和主要内容,提高审议质量和效率;全面清理地方性法规,坚持市委领导、人大主导、问题导向、第三方介入和注重实效,突破了以往由人大相关专工委“体内循环”“零敲碎打”的清理模式,将调研 查找问题、提出立法建议等任务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借助“第三方”力量,提高了法规清理的质量和效率。贵州省人大常委会近年相继出台全国第一部省级跨区域的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一部省级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2014年率先出台全国首部省级信息基础设施条例,2015年及时启动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的立法工作,制定全国第一部省级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在法规草案提请审议表决前,邀请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咨询专家、法规涉及的利益相对人和有关职能部门召开座谈会,对法规草案内容的可行性、出台时机及实施后的社会效果进行评估,对审议中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主要问题认识不一致的法规草案增加审议次数,实行三审通过。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向省委请示报告立法工作办法,在立法工作中自觉坚持党的领导。陕西省人大常委会率先在全国出台现代农业园区条例,率先在全国出台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城乡供水用水条例,首次与西安交通大学、西北大学、西北政法大学等高校,省法学会、省律师协会等社会团体建立立法协作联系机制;建立省人大代表分专业有重点参与立法工作制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启动自治区实施反恐法办法起草工作,积极主动开展“去极端化”立法研究,启动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的立法工作。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首次委托第三方起草法规草案,并将一些重要法规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相继出台立法工作重要事项向区党委请示报告制度、立法协商机制意见、法规草案征求意见规定、立法评估办法、立法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等,建立了由35名专家学者组成的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库。
  监督工作。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加强对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结合听取审议省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报告,查阅省法院和11个中院、2个基层院73件行政案件,首次开展案件评议,作出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工作决议;启用特定问题调查权,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的工作部署,把特定问题调查主题锁定在食品安全领域,成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问题调查委员会,目前各项工作正在有序推进。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改进执法检查方式,实行人大依法监督与新闻舆论监督相结合、代表履职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使执法检查更深入、更有效;执法检查中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将评估报告印发常委会会议,为会议审议提供重要参考;首次将社保基金预算纳入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范围,首次将省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纳入常委会审查范围,实现预决算全口径审查监督,启动对政府支出预算、支出政策及绩效的审查监督机制;开发运行在线监督预警软件,实行预算执行自动化智能化监控,提升预算执行监督效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加强人大财经监督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对“钱袋子”的监督;注重强化跟踪监督,连续三年关注道路交通安全问题,在2013年开展城市交通安全管理问题专题调研,2014年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执法检查,2015年对执法检查提出意见办理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提出意见建议,促使全区还贷二级公路收费自2016年1月1日零时起全面取消。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开展企业发展法制环境专项评议,专门成立工作评议领导小组,由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带队,分别召集企业、政府职能部门、专家学者、行业协会、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召开调研座谈会,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加强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和能力建设,成立备案审查工作委员会,与区县人大联动,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评议,督促市政府及部门、区县政府对直辖以来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一次清理;探索主任会议听取法规实施情况汇报制度,目前已听取11件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汇报;针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反映较为集中的预决算报告“看不懂”的问题,在市人代会前督促市财政局改进完善预算报告,与财政部门共同编制《财政报告图解》,使报告更加直观、细化、易读、易懂,提高了审议质量。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农村扶贫开发条例专项监督五年(2015-2019)工作方案,并先后于2015年9月至10月和2016年3月至6月,开展了两轮对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的执法检查。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就全省扶贫开发工作开展专题询问,并对省扶贫办、省农委等省政府工作部门开展工作评议。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经济运行情况分析会,加强对宏观经济运行的监督。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一法一条例”执法检查中,不打招呼随机察看当地12315百事通和“一会两站”投诉咨询受理情况,深入社区、农贸市场、大型商场和超市、家具建材城、电信营业厅、汽贸4S店,摸清消费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在此基础上不设定题目,常委会组成人员围绕行业“霸王条款”、手机流量强制清零、家电售后、汽车维修、食品药品虚假宣传等问题,面对面询问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并由相关委员会加强跟踪监督。甘肃省人大常委会采取省市县三级人大联动和先暗察、后明访、再听报告的方式,对水污染防治法、森林法、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用媒体与部门面对面的方式,开展“陇原环保世纪行”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陇上行”活动,研讨解决节能减排和农产品安全方面的问题;严格执行“一府两院”向人大报告工作的法定报告人制度,明确规定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或议案说明,应当是“一府两院”负责人或部门主要负责人;实行审议意见办理情况再报告、再审议及满意度测评制度,测评结果向社会公布,以确保人大监督的法定性、严肃性。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首次全年跟踪监督教育、民政、农牧等政府部门预算,要求自治区财政部门单独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将“四本”预算全部提交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为人民管好“钱袋子”;深化司法工作监督,组织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旁听基层法庭的庭审活动,促进公正司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区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工作情况的专项报告,督促政府加大工作力度,强化工作部署,进一步提高简政放权“含金量”。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出台预算审查前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建议办法,并首次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对预算工作的意见,助推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现代预算制度;制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询问和质询的规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工作评议办法,每次常委会会议都安排开展专题询问和工作评议,并有重点地进行满意度测评,实现了专题询问和工作评议的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专题询问办法、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和重大项目资金监督办法、财政重大专项支出和重点项目资金审计结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的意见、调研成果转化意见等,进一步完善增强监督工作刚性的举措。
  重大事项决定。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了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前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制度,明确规定三大类24项的重大事项决策前要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出台2016年度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计划,将修改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列入年度立法计划。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政府组成部门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及有关委员会报告年度工作的实施办法,进一步推进重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江西、广西、新疆人大常委会修订各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进一步细化重大事项具体范围,明确相关程序,强化法律责任。湖北省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实施效果超出预期。作出关于大力推进共享发展的决定,作出制度性安排,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作出批准全区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决议,要求建立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定期向本级人大报告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情况机制,严格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建立健全公开透明的地方政府债务考核评价制度,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
  人事任免。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出台“一府两院”有关负责人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职情况的实施意见,规定“一府两院”组成人员每届任期内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一次履职情况。2015年共有1名副省长、4名政府组成人员和法检两院各1名副职报告了履职情况,强化了“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向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的宪法理念。
  代表工作。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加强省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联系的意见,开展人大代表联系村和社区制度试点工作;探索开展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委托第三方评估的途径,切实改变代表对建议办理“假满意”或“被满意”的现象;启动代表审议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意见建议办理工作,办公厅进行及时梳理汇总,主任会议专门研究部署建议办理工作。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按照“全省统一建设、五级代表共用”的原则,启动了湖北省人大代表履职服务网络平台及移动终端APP建设,为代表履职、联系群众提供信息服务保障;新建财经、农业、科教、企业4个专业代表小组,增强闭会期间代表活动实效。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全面推行“两联一述”(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基层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每两月一次轮流接待市人大代表,市人大代表定期向原选举单位述职)工作;创新建议督办方式,探索实行承诺事项清单制和办复完结销号制;建立代表建议办理两次评价工作机制,针对代表建议答复情况和代表建议答复函承诺事项落实情况分别开展评价,构建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探索建议和办理工作网上公开,客观展示代表履职情况,督促承办单位做好办理工作。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建立健全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基层省人大代表制度,推动建立了省委常委、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联系基层省人大代表制度。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开展代表议案建议网上办理,公开办理情况,自觉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首次出台代表建议办理先进单位评选办法,对97个承办单位中代表满意率高的24个办理单位予以表彰;加强代表电子邮箱和手机短信平台建设,及时发布重要信息,寄送统计分析等专报,拓宽代表知情知政渠道;出台省人大代表活动经费管理办法,将代表活动经费从每人每年3000元提高到5000元;出台省人大常委会领导列席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办法,主任会议组成人员普遍回原选举单位,列席所在市的人大常委会会议,直接听取意见建议,并对省委决定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建立健全代表建议办理与“一府两院”和代表的沟通协调、主任会议成员和人大部门牵头督办及办理效果评价等机制,全方位促进代表意见建议办理;坚持举办省人大代表培训班,本届前三年基本实现省级人大代表培训全覆盖,同时每年召开代表履职经验交流会,不断提高履职水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由常委会领导带队,首次组织基层人大代表专题视察农村养老服务工作,并形成视察报告,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分语种举办代表培训班,邀请基层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组织代表参加立法调研、执法检查和视察,增强代表工作实效。
  自身建设。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将办好“人大讲堂”作为加强学习型机关建设的重要抓手,坚持每月一期,广邀国内专家学者和知名人士围绕社会热点开堂讲学;创制编纂委员履职实录,如实记载常委会履职情况,调动组成人员履职积极性;不断加强干部队伍建设,2013年以来,提拔正厅级领导干部4名,副厅级领导干部12名,交流厅级领导干部3名,提拔交流1名副处级干部到副厅级岗位,选拔任用29名处级干部。重庆市人大常委会重视发挥人大制度研究会作用,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市人大各专工委、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县人大常委会、有关院校负责人均出席历年研究会年会暨理论研讨会;每年确定一个主题,先后以“全面深化改革与推动人大工作与时俱进”(2014年)、“发挥人大作用,推进依法治市”(2015年)、“坚持、完善、发展——推动地方人大工作理论和实践创新”(2016年)为主题,精心组织开展征文,累计评选出421篇优秀研究成果;坚持问题导向,联合部分区县人大常委会,共同承担重庆市决策咨询与管理创新计划重点项目《地方人大会议制度研究》,综合运用政治学、法学、经济学、管理学等理论和方法,重点对省级、区县、乡镇人大会议的现状、功能、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提出了一系列具有针对性的建议。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开通湖北人大微信公众号,通过微博直播人大履职过程,使新媒体成为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工作的重要渠道;参加首届中美省州立法机关合作论坛活动,与俄亥俄州众议院签订友好交流意向书,建立了长效稳固的交往机制;连续三年邀请外国驻汉总领事、外交官代表、在鄂外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高端外籍专家等人士旁听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开幕式和政府工作报告。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建立省人大常委会咨询专家库、完善立法顾问制度,在实践中探索人大智库建设,为常委会依法决策提供智力支撑;邀请有关领导和全国各个领域的知名专家、学者举办“人大讲坛”,拓宽人大视野;连续多年积极参与生态文明贵阳国际论坛,2015年成功承办“绿色化与立法保障分论坛”,传播中国绿色发展法治理念。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及发言情况报告,并予以通报,常委会审议质量不断提高;扩大公民旁听范围和人数,2015年共有80余名公民和240名大学生旁听常委会全体会议,常委会工作的公开度、透明度进一步增强。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建立人大工作联系会议制度,由党委、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一名副职领导、秘书长(办公厅室主任)和组织、宣传、编办、人事、财政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权和开展工作中需要协调的事项,协助解决人大工作中的具体困难和问题。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施行邀请公民旁听常委会会议制度,完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同级人大代表、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制度,实现“双联”活动全覆盖。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全区普遍建立把人大工作纳入总体工作部署、纳入目标考核体系的“双纳入”机制,建立了人大牵头落实深化改革任务、牵头落实依法治区任务的“双牵头”机制,建立了人大领导同志包联重点地区、包联重点工作的“双包联”机制;组织开展人大“好调研报告”“好审议意见”“好代表建议”“好新闻”“好信息”五好评选活动,不断提高常委会和机关的整体工作水平。
  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为做好乡镇人大工作提供制度保证;两次召开全省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会议,总结和推广乡镇人大规范化建设经验。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强化基层人大建设,全省2223个乡镇全部配备专职人大主席和1-3名工作人员,部分工作任务重、管理范围大、人口多的乡镇还配备专职副主席,86%的乡镇建成规范化的乡镇人大办公室;每年组织代表至少开展学习培训、监督视察、走访选民、述职评议等4次活动,每年组织20%的县乡人大代表到原选区向选民述职。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就中央18号文件精神和省委文件精神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进一步推动各项重要举措不折不扣落到实处;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和乡镇人大主席专职化步伐加快,目前全省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专职化率已近80%,乡镇人大主席专职化率达80.6%,随着今年换届选举工作的推进,县人大主任和乡镇人大主席专职化将全部到位;县乡两级人大工作机构逐步健全,县级人大普遍设立法制(内务司法)、财政经济等专门委员会,常委会设立教科文卫、环资城建、农业农村、代表联络等工作委员会以及办公室、研究室,大部分乡镇人大、街道人大工委设立专门办公室;专项工作评议已经成为基层人大强化监督工作的重要形式,部分县乡人大在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普遍组织对“一府两院”及其相关部门工作开展评议,并将评议结果报同级党委,作为年终考核、干部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改进专题询问工作,把询问活动放到实际工作现场,不仅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代表参加,而且邀请相关群众代表参加,现场回应群众关切,解决实际问题;联动开展监督工作,对一些事关全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统筹县乡人大力量统一部署、统一推进;全省县级人大常委会普遍完善拟任职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拟任职发言等制度,有的还增加了对人大任命的“两院”干部进行任前资格审查的规定;淮安市人大牵头、各县区具体组织的“万名代表回选区见选民”活动,成为全省基层代表联系群众、积极履职的一个重要制度创新;加强代表履职管理与考核,要求全省县乡人大代表在一届任期内必须向选民至少述职一次;加强街道人大工作,全省街道全部设立人大工委,配备专职主任(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产生),普遍设立人大工委办公室,并配备专(兼)职办公室主任和工作人员。
   (执笔:陈德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