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中旬,我和省人大内司委、省检察院的有关同志,赴湖北、安徽、浙江就预防职务犯罪地方立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研考察,受益匪浅,对于我省出台条例能够后来居优、荟萃各地精华、总结各省经验和体现青海特色,很有助益。
一、三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基本情况
这次考察的地区中,既有全国首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地方立法的安徽省,也有地方立法特色明显,并且在依法推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方面成效显著,有很多成功做法和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借鉴的湖北省和浙江省。
(一)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推进预防工作法制化进程。2001年,高检院出台《关于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决定》,要求有条件的地方推进预防法制化建设。2001年6月,江苏省无锡市在全国首先出台《预防工作条例》,2002年11月,安徽省出台我国第一部预防职务犯罪的省级地方性法规。2005年5月和2006年11月,湖北省和浙江省分别出台了条例。截止目前,全国共有17个省区市出台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或决议。
(二)把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明确预防工作主体和责任。三省的立法重点主要体现在职务犯罪的概念、执法主体、检察机关等部门的预防职责、法律责任等方面,从预防工作机制、预防责任单位、监督部门等方面作出规定。如,在预防措施方面,三省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角度,根据各省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的一些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分别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此外,安徽和湖北两省就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作了禁止性的规定;浙江、湖北两省还就法规适用范围作了补充规定。
(三)以出台法规为契机,丰富工作形式,创新工作内容,促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三省条例出台后,采取了形式多样的学习宣传活动。如,湖北省前后举办条例新闻发布会20余次,在全省开展条例集中学习日暨警示教育活动;安徽省检察院制定实施条例细则,把一月份的第三个星期确定为“学习贯彻条例宣传周”。这些活动的开展都为条例的实施创造了良好的宣传氛围,促进了社会各界对条例的认知,为条例的顺利实施打下了基础。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三省注重实效,夯实基础,拓展范围,丰富内容,改进方式,使本省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取得了实效。如,安徽省检察院分别制定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范和工作规则,探索建立已决职务犯罪案件信息库,在全省举办了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巡展;湖北省重点围绕高速公路、三峡工程、南水北调等开展专项预防,与省工商联会签非公有制企业受贿、行贿犯罪预防工作的指导意见等,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四)制定条例应注意解决的问题。从鄂皖浙三省已出台的条例内容及实施后的情况看,我省立法中要注重解决和规范如下问题:1、条例实施中操作性不强、刚性不够的问题;2、近年来,渎职侵权犯罪日益增多,但社会各界对此类犯罪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对预防工作不够重视,需在立法中突出强调;3、条例的内容既要紧密结合我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实际,又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如宣传教育、干部培训和广大群众、社会、媒体如何监督等;4、条例中要增加非公企业及其他领域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内容。
二、几点思考
(一)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扎实推进惩防体系建设,适应反腐败斗争形势发展的需要。面对当前反腐倡廉工作的新形势,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指出:“要坚持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今年年初,习近平总书记在中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强调:“全党同志要按照党的十八大的部署,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坚定不移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实践证明,遏制职务犯罪,仅靠打击还不够,必须标本兼治,打防结合,深入持久地开展预防工作,才能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
(二)我省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方面已经积累了很多实践经验,为制定条例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去年9月,我省成立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在全省初步形成了党委领导下的检察机关专门预防与各部门参与的社会预防相结合的工作格局。各地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在职务犯罪的易发多发区,深入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如,围绕高速公路项目、三江源生态保护及重点工程建设等开展专项预防;围绕服务和保障换届选举工作突出专门预防;围绕民生领域职务犯罪突出系统预防;围绕玉树灾后重建突出项目预防等。这些都为制定条例打下了良好的实践基础。
(三)制定条例有利于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使该项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健全反腐败法律制度,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一系列关于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的政策,不仅为预防职务犯罪立法指明了方向,而且也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依据。目前国家尚未出台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专门法律,因此,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方面存在着法律依据不足、各部门工作职责不清、权利义务不明等诸多问题,亟需用法规的形式进行规范。全国17个省区市已相继出台了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我省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的条件基本成熟。
三、对制定《青海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的几点建议
(一)抓紧调研论证,按时高效地提交常委会审议。目前,条例初稿已经省人大内司委和省检察院多次修改,经过此次调研,如何突出重点、体现特点、彰显亮点、充实内容、增强针对性是修改完善条例的重要内容。省人大内司委和省检察院要抓紧条例草案的论证研究,按时高质量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抓住关键环节,着力解决好几个重点问题。根据这次调研,结合本省实际,建议对以下几个重点问题予以规范和解决。
1、关于条例的体例和结构。条例可考虑分为五章,分别为总则、预防责任(预防措施)、监督和保障、法律责任、附则。
2、关于条例的重点内容。条例的内容应将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结合起来,从内部预防、社会预防和专门预防入手,突出个案预防、专项预防、特殊预防,找准契合点,体现有关部门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格局。
3、需要注意的几个具体问题:一是执法主体的问题。要根据各自职责有重点地突出检察、监察、审计等部门的职责,尤其要突出检察院的监督指导职责。另外,还应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有所体现。二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禁止行为在国家和我省的其他法律法规中已有明确规定,且难以列举完全,在条例中可不作具体规定。三是结合我省实际,突出我省特色,对重点领域,多发易发部门和行业的预防工作做出规定。四是体现各级人大常委会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监督等内容。五是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年度报告、信息库建设、犯罪档案查询、各类建议的提出、办理及反馈时间、宣传学习等内容作出相应规定。六是明确法律责任,对各部门的名称、相关法律用语等,表述要准确,便于操作。七是受委托从事公务的组织、单位或基层组织等的预防问题,可在附则中规定“参照本条例执行”。
(作者: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