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地处青藏高原,平均海拔
近年来,青海省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人口计生法律法规,紧紧抓住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和支持藏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良好机遇,坚持“小财政办大民生”的工作理念,积极探索具有青海特色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新路子,初步建立了以国家“三项制度”为主体、各地奖励优惠政策为补充、覆盖越来越多计划生育家庭的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计生利益导向政策惠及全省28万个农牧民家庭,占全省农牧民总户数的34%,使一大批农牧民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享受到改革发展的成果,对增加广大农牧民收入、改善生活、发展生产、脱贫致富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主要做法及成效
(一)强化领导、部门协作,建立领导责任新机制。近年来,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多次就落实优惠政策、兑现奖励作出重要批示,并多次下乡督查调研,会同省人大相关部门开展执法调研,广泛吸收民意,集中民智,出台了《青海省关于进一步鼓励计划生育的若干规定》,在提高“两项制度”奖励金的基础上,作出了对救助农牧民独生子女和双女意外伤残死亡家庭、独生子女升学奖励资助、政府承担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子女新型合作医疗参合金等十三个方面的规定。全省各地把落实计划生育优惠政策、兑现奖励纳入年度领导责任目标考核加分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及人口计生等部门始终坚持“统一政策、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直接补助、到户到人、健全机制、逐步完善”的原则,认真落实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和社会监督“四权分离”机制。省财政、教育、卫生、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发改委、农业银行等相关部门和机构各司其职,初步形成了比较完整的保障体系,保证受奖人员及时足额得到奖励金和扶助金。
(二)因地制宜、激发活力,促进奖励扶助政策向计生家庭倾斜。为充分挖掘和调动地方政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激发基层工作的创造力,省上积极倡导各州县出台具有本地特色、导向性较强的奖励扶助政策,各地纷纷推出了一些有利于计划生育、少生优生的利益导向新举措。如提前享受奖励扶助年限、提高奖励扶助和少生快富奖励标准;对农牧民独生子女、双女户考取本科院校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双女结扎户给予一次性补助;提高计划生育家庭新型合作医疗报销额度;对寄宿学校的独生子女按小学、初中和高中学习阶段每人每年给予生活补助等等,这些优惠政策的落实,使更多的计生家庭享受到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
(三)为民谋利、转变职能,建立优质计生服务新机制。近年来,全省各地把享受计生奖励优惠政策家庭作为管理和服务的重点,积极创造条件为育龄群众及时提供免费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服务,全省已形成一批满足育龄群众需求、人性化关怀的计生服务机构,保障育龄群众得到及时安全可靠满意的服务。目前,全省计生免费服务的项目由2003年前的4项扩大到13项,仅省级计生技术服务免费补助经费已由2003年的100万元提高到1000多万元,增加了10倍多。一个广覆盖、多层次、多渠道的人口计生优质服务体系基本形成。
(四)政策驱动、帮扶推动,各项保障措施进一步强化。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省上先后出台了《青海省关于进一步鼓励计划生育的若干规定》、《关于优先扶持农牧民计划生育贫困家庭的意见》,及时转发了《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将符合规定的“半边户”农村居民一方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印发了《关于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利益导向新政策的通知》、《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制度奖扶标准的通知》。这些新的政策及举措,进一步明确资金来源、发放标准、程序和方式,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牧民群众响应国家号召,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
(五)不断推进、注重实效,全省人口计生事业得到科学发展。截止2011年,青海累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牧民家庭达到33788户,放弃三孩的牧区少数民族牧民家庭达到15440户,累计发放奖励资金近1.48亿元;继前年争取国家财政部和国家人口计生委将青海和云南、甘肃、四川藏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享受年龄由60周岁提前到55周岁后,青海又争取将“半边户”中符合条件的农牧民一方也纳入奖励扶助范围,确认申报符合奖励扶助政策的农牧民18933人,累计发放奖励扶助金7608.4万元;全省在国家奖励扶助网上申报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共894人,累计发放特别扶助金312.23万元;对符合省上优惠政策规定的3094户农牧区独生子女、双女户伤残死亡家庭给予救助,累计发放救助金748.42万元。据统计,近年来国家和省级直接兑现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资金达2亿多元。这些政策的实施,大大激励了群众自愿少生优生的积极性,促使青海人口计生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全省人口自然增长率由2002年的11.7‰,下降到2011年的8.32‰,连续六年控制在10‰以内,进入了全国低生育水平行列。
二、面临的问题及困难
近年来,从我们对全省人口计生执法调研的情况看,青海在创新发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机制方面虽迈出了可喜的一步,但与计生利益导向的现实需要相比还有一定差距,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和实际困难。
(一)现行利益导向政策覆盖面有待进一步扩大。从已出台的现行奖励扶助政策看,对一些应该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的层面尚未惠及到。主要是没有兼顾到一些地区对独生子女家庭、农村双女户、城镇无业居民独生子女家庭、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等目标人群的奖励,更难以惠及计划生育贫困户,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和独生子女父母伤残、死亡的家庭。
(二)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缺乏资金支持。青海是一个依靠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穷省,筹集资金困难较多,从近年来的工作实践看,资金投入不足是制约实施人口计生利益导向政策的最大难题。由于资金不足,早期出台的优惠政策奖励额度较低,与群众生活的需求和物价上涨指数相比,利导作用逐渐显得弱化,在一定程度上也直接影响着计划生育群众的积极性。
(三)政府职能部门协作机制需要进一步健全。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涉及部门较多,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综合施治。《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及地方性法规中明确涉及计划生育利益导向的职能部门有10余个,但在实际操作中,有关部门在实施扶贫开发、退耕还林还草、生态移民、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劳务培训和输出等工作方面,制定的相关政策及措施还没有完全向计划生育家庭倾斜,使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缺乏应有的合力推动作用,直接影响着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总体目标的实现。
三、几点思考及对策
建立和实施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是我国新时期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口计生工作健康发展的重大创举和根本良策,对于转变广大群众的生育观念、提高农村牧区计划生育家庭生活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不断促进人口与计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既需要地方党委政府在政策措施上给予倾斜和支持,也离不开地方人大在法律制度上给予规范和保障。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1992年颁布施行、经2002年重新修订实施以来,对有效控制全省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发挥了重要的法制保障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口与计生工作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尤其是涉及到与国家对青海等藏区发展扶持政策相衔接,迫切需要根据新形势新要求,结合省情实际,进一步对省条例进行再次修订。修订时,在依法规范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方面,应着力研究和解决以下问题:
(一)建立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协作机制。对涉及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各职能部门和机构,在明确各司其职的同时,还应构建“党政牵头、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工作协作机制。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制定土地、企业、医疗、社会保障、户籍、劳动、教育、财税等制度和改革措施时,要在统筹考虑、互相协调,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方面作出相应规定。
(二)建立人口计生利益导向资金投入机制。修订时,一方面要对各级政府加大对计划生育奖励资金投入作出明确规定,另一方面也要明确各级政府可以通过社会团体捐助、企业赞助、个人捐助、发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福利彩票等措施,筹措资金,保障奖励资金有效投入。
(三)建立计划生育家庭社会保障机制。针对青海自然条件恶劣的实际,在修订时,适当降低奖励扶助对象的年龄界限,并适当提高奖励扶助金额度。对独生子女和双女户父母社会养老保障和社会医疗保险问题,按当地人均收入比例适当提高奖励额度标准,增加奖励补偿份额。
(四)补充完善对城镇居民独生子女家庭优惠政策。修订时,对城镇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自领证之月起,到独生子女满16周岁止,每月给予一定数额奖励,并在其退休(职)时一次性给予适当奖励;对独生子女入托、入园、入学、就医,家长所在单位应当报销一定比例费用;对城镇下岗人员、人户分离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的独生子女奖励费、保健费和医疗费纳入区县财政预算,使之得以保障。
(作者: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