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提出,反映了我们党对社会发展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共产党执政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就民族工作来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树立与落实和谐民族观,处理好民族问题,做好民族工作。在新世纪新阶段,落实和谐民族观就是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紧紧围绕“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创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从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坚实的民族基础。鉴于我们是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讨论和研究民族关系和问题的,本文姑且将中国共产党构建和谐民族关系的观点统称为“和谐民族观”。
一、和谐民族观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与作用
当今世界是一个多民族的世界,民族问题是一个对国际社会影响巨大、令人关注的重大社会政治问题。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民族问题一直是我国革命和建设总问题的一部分。这方面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社会的稳定,经济的发展,边防的巩固。
首先,树立与落实和谐民族观是我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国情要求。从民族方面来说,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由56个民族组成。每一个民族都是这个多民族大家庭中不可缺少的成员。汉族人口众多,约占全国总人口的91.6%。我国的少数民族具有下述特点:一是我国的少数民族占全国总人口比例虽然不大,但绝对人数不小,加起来有一亿多人口。二是居住地域广,民族自治地方面积加起来占国土总面积的64%,我国两万多公里陆地边境线绝大部分位于少数民族聚居区。其中,约有30多个少数民族与国外的相同民族比邻而居。三是混居程度高。一个地方常常生活着若干民族。四是少数民族地区自然资源丰富,蕴藏着巨大的发展潜力。
其次,树立与落实和谐民族观是解决我国民族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的现实要求。改革开放以来,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我国的民族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就,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得到了很大的发展,民族团结得到了加强,各少数民族群众的社会主义建设积极性得到了有效的调动,从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但是,还要清醒地认识到,由于历史的和现实的多方面原因,民族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第一,民族矛盾在国际政治中的地位显著上升,由民族问题引发的地区性冲突有加剧的趋势,民族分裂主义和宗教极端主义也比较活跃。这些对我国都有影响,尤其是在边境地区,影响更为直接和突出。第二,改革和发展给各民族人民带来富裕和进步,同时也因竞争激烈而造成发展的新的不平衡和更多的利益冲突,以及传统文化与现代化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交往的频繁促进了各民族间的交流与合作,同时也出现了更多的文化摩擦。第三,当前政治意识形态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有所淡化,长期受到抑制的民族意识、宗教感情都有所复苏和增强。各民族的文化主体意识更加自觉。第四,在改革开放的推动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传统文化的精华在复兴,世界优秀文明成果在传播,中国成为人类多种文明和平交汇的地方,中国进入了一个多样性文化互动的时代。中国当代,民族、宗教出现了异彩纷呈、空前活跃的局面。同时也不免泥沙俱下、鱼龙混杂,亟需规范和引导。这些问题都需要以和谐民族观为指导,妥善解决,从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民族基础。
最后,和谐民族观是对世界范围内民族问题的有力回应。20世纪80—90年代,世界范围的民族问题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有些已经对我国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东欧巨变、苏联解体充分说明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能否解决好民族问题,关系到国家的兴衰存亡。东欧巨变、苏联解体引发了一股以民族分离为突出特征的世界性政治民族运动浪潮。尤其是,东欧巨变、苏联解体后西方敌对势力进一步得出社会主义的多民族国家、特别是中国也必将解体的结论。没有民族的和谐,就没有全社会的和谐;促进民族的和谐,乃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不可少的重要工作。我们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来认识和谐民族观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战略地位与作用。
二、中国共产党的和谐民族观
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民族问题。新中国成立不久,毛泽东就强调,“国家的统一,人民的团结,国内各民族的团结,这是我们的事业必定要胜利的基本保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和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进一步强调民族问题的重要性。1992年1月14日,江泽民同志在中央民族会议上的讲话中,深刻指出:“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则政通人和、百业兴旺;国家分裂、民族纷争,则丧权辱国、人民遭殃。”1993年11月7日,他在全国统战会议上又强调:“民族、宗教无小事。全党都要充分认识民族问题的长期性、复杂性和重要性,高度重视民族工作和宗教工作。”2005年5月27日,胡锦涛同志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四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强调,新世纪新阶段的民族工作必须把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作为主题。在新世纪新阶段,中国共产党的和谐民族观包括下述内容:
首先,树立与落实和谐民族观必须服从和服务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我国的民族问题必须放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局中来解决,解决好民族问题又有利于推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事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根本道路。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据统计,截止2011年底,全国十个藏族自治州地区生产总值首次迈过千亿元大关,达1255亿元,比上年增长16%, 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我们要切实落实民族地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各项任务,迅速改变民族地区面貌,让改革发展的成果更好地惠及各族群众。要不断巩固和发展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提供重要保证。我们必须认识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党在新的时代背景下的伟大创造,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当代中国最鲜明的时代特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我们党在长期实践中经过艰辛探索而逐步开辟出来的,是一条实现中国繁荣富强和中国人民幸福安康的正确道路。树立与落实和谐民族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植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一沃土之中。2010年4月14日,青海玉树发生强烈地震。当日,中央领导同志于第一时间做出批示并亲赴灾区,指挥抗震救灾,慰问各族干部群众,同时,中央紧急下拨巨额资金援助灾区。不同地域、不同民族的人民积极行动起来,向灾区伸出援助之手。灾区和周边寺院的僧侣也纷纷投入救灾活动中,他们腾出寺院,安放遇难者遗体,并用他们特有的方式祈祷平安。全国各省区市积极开展对口援建工作……如今,一个更加和谐美好的新玉树即将建成。玉树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的伟大实践再一次证明:只有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才能为构建和谐民族关系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和丰富的物质基础。
其次,树立与落实和谐民族观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明确提出了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党中央提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时候,强调了三个重要的理念:一是发展,这是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二是以人为本,这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三是统筹兼顾,达到全面、协调、可持续,这是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综合起来,就是要在统筹兼顾中达到以人为本的发展。在科学发展观中,协调发展,就是要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推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相协调,推进经济、政治、文化建设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相协调;可持续发展,就是要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实现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坚持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保证一代接一代地永续发展。科学发展观蕴含着深刻而丰富的处理民族关系和民族问题的观点,是处理民族问题、做好民族工作的根本指针和重要保障。因此,胡锦涛在中央民族会议上指出,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三、树立与落实和谐民族观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构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需要有正确的理念作指导,澄清若干相关的理论问题。
首先,民族与宗教的关系。民族问题与宗教问题相关,宗教政策服务于民族政策。费孝通先生曾经提出中华民族的构成格局是多元一体,民族的多样性与一体性也就意味着民族文化和民族、宗教的多样性与一体性。正确认识民族、宗教的异和同,是正确处理民族关系的一项必要的理论工作。
民族与宗教的密切联系首先表现在世界上所有的民族都有自己的宗教信仰,绝大多数民族都信仰多种宗教。古今中外历史表明,世界上没有一个民族没有过自己的宗教。宗教产生以后,又在各民族的发展中逐渐壮大,并对各民族的经济社会发展及精神生活产生着久远而深刻的影响。民族史和宗教史的大量材料证明,在古代民族形成之前的原始社会阶段,宗教几乎已经是当时人类精神生活的全部内容。事实证明,在世界范围内,还没有发现一个没有宗教的民族。民族与宗教的密切联系还表现在许多民族几乎全民信仰宗教,宗教深深影响到民族生活的方方面面。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人口已经达到60亿,而信仰不同宗教的人口约占80%。可见,世界上绝大多数民族的绝大多数人都是信仰宗教的。
民族与宗教尽管联系密切,但毕竟不是一回事,它们之间有严格的区别。其一,民族完全属于社会群体领域,它具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和共同心理素质这四大基本特征,而宗教本质上是特定的人的群体在思想上对超自然力量的一种信仰,属于意识形态或思想领域、精神生活领域。其二,宗教信仰不是民族的主要特征或主要标志。如前所述,宗教与民族的四个基本特征没有必然的联系。其三,民族的风俗习惯与宗教既有联系更有重要区别。有些民族的风俗习惯虽有宗教教义、教规的规定或受宗教信仰的影响,但毕竟是民族风俗习惯的一部分,与人们的日常生活融为一体,而不能看作宗教活动。最后,有些民族信仰过多种宗教,也有一些民族共同信仰某一种宗教。因此,决不能将民族与宗教等同起来。
在我国,民族与宗教的异同表现在:一是汉族与少数民族在宗教信仰上有着明显的不同。汉族是多信仰多宗教,而以仁义礼教为重心。与少数民族相比,汉族正式教徒占人口比重较少。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众占人口比重较大,信仰虔诚,文化精神偏向于以神为本,以来世为重,宗教的民族性突出。二是少数民族之间宗教信仰也有较大差异。有信仰世界性宗教的,也有信仰民族、民间宗教的。中国各民族宗教信仰上的多样性和差异性决定了树立文化多样性观念、学会在信仰上相互尊重是实现民族和谐的必要条件。
其次,民族、宗教与社会主义的关系。社会主义的国家政权如何对待宗教,宗教又如何适应社会主义这样一个新的社会?在这方面,中国共产党进行了曲折但却富有成效的探索。邓小平同志说,“对于宗教,不能用行政命令的办法;但宗教方面也不能搞狂热,否则同社会主义、同人民的利益相违背。”在此基础上,江泽民同志1993年提出宗教工作的“三句话”,就是“全面正确地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党的十六大报告,根据新的国际形势,在“三句话”的基础上,加了一句“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形成了新时期党的宗教工作的“四句话”的基本方针。以此为基础,形成了“社会主义的宗教论”:宗教是一种群众性的社会现象,在社会主义中将长期存在。正确认识我国存在的宗教问题,关键是要立足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充分认识宗教存在的长期性、宗教问题的群众性和特殊复杂性。必须尊重宗教存在和发展的客观规律,既不能用行政的力量去消灭宗教,也不能用行政的力量去发展宗教。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因此,社会主义社会可以容纳宗教,社会主义者与宗教界完全可以在信仰上互相尊重,在政治上团结合作,在社会事业上协调共事。社会主义宗教论为建立和谐的民族关系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前提。
在新世纪新阶段,和谐的民族关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不可少的重要条件。我们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中,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创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从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坚实的民族基础。
(作者系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论和谐民族观
桑 杰
日期:2012-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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