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具有与一般会议讨论发言截然不同的一些性质和特点。认真研究和切实把握这些性质、特点,并根据这些性质和特点的要求重新审视和改进审议发言,对于进一步提高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质量,进而提高人大常委会的整体审议质量,提高人大工作的整体水平与成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一、审议发言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是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力的政治行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根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规定,人大常委会在开展执法检查、视察和调研等工作的基础上,主要通过审议法律法规草案、“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或执行法律法规及人大决议决定等情况的汇报、拟决定的重大事项和人事任免事项等审议活动,代表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而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行职责的主要方式和关键环节,就是参与常委会会议审议活动,进行审议发言。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活动是具体落实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民主政治活动,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活动中进行审议发言,就不是简单的一般的讨论发言行为,而是代表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力,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政治行为,这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发言的法律定位和根本属性。这一根本属性决定了审议发言在人大工作中的重要地位、意义和作用,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从坚持和维护根本政治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落实人民当家作主权力的高度,深刻而充分地认识审议发言的重要性,增强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高度重视和郑重对待审议工作,认真履行审议职责。在进行审议发言的过程中,始终以代表和维护人民当家作主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始终站在党和人民的立场上审视“一府两院”的工作,认真分析问题,严肃评判是非,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坚决制止和纠正有损于人民群众政治经济权益的行为。只有这样,审议发言才能具有应有的意义,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也才会有不断提高质量和成效的坚实基础。
二、审议发言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应当充分体现人民意愿。民主选举即人民委托。人民选举自己的代表,并委托代表选举出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种审议活动,就是为了委托常委会组成人员发表人民的意见、建议,依照人民的意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这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权的由来,决定了审议发言不同于一般发言的特殊属性:它是一种接受人民委托而进行的审议发言活动,不是单纯的个人行为。因此,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绝不应当仅仅是或者常常是个人的一己之见,而必须增强代表性,主要表达人民群众的具有普遍性的意见、建议,注重传递民声、体现民智。这是审议发言必须恪守的基本准则。而当前影响审议质量的一个主要问题,就是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发表个人意见较多,表达民意不够。为此,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在围绕议题调查研究,广泛了解和科学集中群众意见的过程中,酝酿和形成自己的审议发言意见。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而言,深入群众开展调查研究,不仅是一种工作方法,更是一个密切联系群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增强自身代表性的实践过程,是一个不可或缺的集中民意的过程。常委会组成人员只有切实把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广泛吸纳群众意见作为酝酿和形成自己审议发言意见的基本程序,才能保证审议发言的代表性。而只有保证了审议发言的代表性,才能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审议活动真正成为发扬人民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实践,才能使人大各项工作充分体现人民意志。
三、审议发言具有很强的法律性,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坚持依法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权是法律规定的并且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我国的法律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有机统一,是人大各项工作包括审议工作必须遵循的依据,因此,依法议事、决策是人大工作的一条基本原则,也是进行审议活动的一条基本原则。从宏观的角度看,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进行审议发言时坚持依法审议,有利于促进各项事业严格按照党和人民的要求开展,有利于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原则在各项事业中的落实,从而保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从具体实践的角度看,法律既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有机统一,又是对各项事业实践经验和一般规律的总结,常委会组成人员严格依照法治原则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查、评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有利于透过表面现象查准问题,找准原因,提出有理有据、过硬而不随意的意见、建议。同时,目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许多经济社会问题都是因为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等原因造成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坚持依法审议,可以更有力地做到依法治权、依法维权,维护好人民的合法权益。因而可以说,宪法和法律法规既是进行审议的依据,也是搞好审议、提高审议发言质量的利器,依法审议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活动的重要要求和特点。这在客观上迫切需要常委会组成人员常学、多学、深学法律,不断增强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牢固形成用宪法和法律法规来分析问题、指导工作的思维习惯,用准、用好、用足法律,不断提高依法审议的能力和水平。
四、审议发言具有很强的监督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敢于和善于提出监督性意见。监督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主要职责,这一职责决定了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活动的一项主要任务就是代表人民依法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也就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必须具有监督性质。从目前的实际看,一些审议发言过于“温文尔雅”,习惯性地回避问题和矛盾,监督性明显缺乏或明显不足,直接影响了审议发言的分量,进而影响了人大监督的成效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威,因此,增强审议发言的监督性或者说监督功能,就成了提高审议发言质量的一个关键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要深化对人大监督重要性的认识,牢固树立加强监督就是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就是对“一府两院”工作的支持促进这样一个正确的监督意识,不断增强监督的责任感;二要明确和牢记参与监督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一项重要职责,在审议时要站在监督者的位置上,坚持以指出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为发言的侧重点。三要坚持监督与支持的统一,既要加大查偏查错的力度,又要努力提出纠偏纠错的可行措施。增强审议发言的监督性,除了依靠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责任感和主动性以外,还需要有一些督促的硬措施,切实改变审议中提不提监督性意见、建议都一样的状况,形成更强大的监督合力。我们只有把这个环节抓实抓好,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常委会的审议活动、人大的监督工作,才都会更加富有成效。
五、审议发言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致力于提出能够指导和推进实践的意见、建议。根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要求和法律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经过民主集中的程序后,无论是形成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还是形成常委会审议意见,“一府两院”都必须贯彻执行或研究办理,付诸实践。监督法还对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跟踪检查作出了明确规定。这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发言的一个重要特点。根据这一特点,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审议发言就要坚持务实求实,改进审议作风,切实做到立足于实践、着眼于实践,致力于指导和促进实践。近几年,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提倡的努力砍准矛盾焦点,有几条定几条,成熟几条定几条,不作泛泛规定,力求有特色、可操作、能管用的做法,收效良好,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也应当这样,力戒对“一府两院”没有触动作用、对实际工作没有促进作用的空话、套话,在分析问题,抓准问题症结上下功夫,着力提出“一府两院”应当办、必须办、经过努力可以办的意见、建议,并且坚持有几条说几条,做到简明扼要、利于实践。同时,在审议发言之后,不能说完了事,要本着为人民代言,说了就要起作用的责任感,积极关注和督促所提意见的办理落实工作,促进实现审议发言议之有效、议之有果。
六、审议发言具有很强的公开性,要经得起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评判。监督法确立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必须向社会公开的原则,明确规定常委会审议意见及其办理情况要向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常委会审议意见是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发言内容的客观反映与综合集中,审议意见向社会公布,也就是要把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情况置于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评判。这就对常委会的审议活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切实下决心、下功夫,在审议工作上投入更多的精力、做出更大的努力,把审议发言的质量和水平提高到一个新的层次,以此回应社会各界的期盼、回报人民群众的信任与委托、维护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形象与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