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它把国家各项事业发展纳入法制化轨道,从制度上和法律上解决了国家发展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问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日益繁荣、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积极构建,确定了明确的价值取向、发展方向和根本路径。这个法律体系来之不易,而不断完善这个法律体系,将是更为长期、更为艰巨的任务,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不能因为法律体系形成而削弱了今后的立法工作。
30多年来,青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围绕全省工作大局,切实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立法权,立法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截止2010年底,先后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308 件,现行有效296件,内容涵盖了全省经济、政治、教育、科学、文化、卫生、资源、环境、民族、民政等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青海省也正处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全力推进“四个发展”、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青海的重要历史时期,如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和需要,推进青海省立法工作,笔者认为,应注重以下几点。
继续有重点地推进地方立法工作。青海集中了西部地区、民族地区、高原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的所有特点,这一特殊省情和发展实际决定了今后立法工作应突出以下几个方面:一要立足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制定和修订有关发展循环经济、生态保护、资源综合利用、促进企业创新等方面的法规和条例,尤其要认真调研柴达木国家级循环经济试验区和西宁国家级循环经济试验区建设的政策和法规需求,抓紧制定这方面的法规和条例。要加强规范经济秩序的立法,加大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立法支持,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形成有利于扩大开放、科学发展的良好法制环境。二要立足改善民生,重视社会领域立法,加强基础教育、医疗卫生、科技、社会保障等方面的立法工作,依法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协调发展。三要立足实施“生态立省”战略,正确处理保护与建设的关系,加强建立资源补偿机制、促进人与环境和谐发展等方面的立法,保护好生态环境。四要立足多民族的省情,做好民族立法,充分调动全省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特别是要在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方面下工夫、求突破,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加强宗教立法,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不断提升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水平。
着力提高地方立法的质量。立法质量是法律法规的生命力。在实际工作中,要把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落到实处。一要积极探索立法规律,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坚持“问法于民”,拓宽公民参与立法工作的渠道,充分发挥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的作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尤其是基层群众的意见建议,使立法更好地解决实际问题,维护人民利益。二要完善人大代表参与立法工作的机制,把办理代表议案建议同制定修改地方性法规条例结合起来,把邀请代表参与常委会活动同提高法规条例草案起草和审议质量结合起来,研究吸收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在立法理念上,要克服执法者权力与义务关系不平衡的倾向,确保权责相当,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在立法规范的设计上,要力求明确具体,增强可操作性;在立法模式和体例上,力戒大而全,有几条就定几条,重在管用。三要不断提高法规条例草案审议质量,对关系比较复杂、意见分歧较大的法规条例草案,采用积极谨慎的态度,在各方面基本取得共识后再提请表决,切实保证地方性法规和条例的质量。
把修改完善法规条例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法律体系是动态的、发展的、开放的,它必须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推进而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青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转移工作重点,在制定新的法规条例,以适应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同时,把主要精力放到法规条例的修改完善上来。正确处理好法律规范的稳定性与变动性、现实性与前瞻性、原则性与可操作性的关系,及时调整充实立法规划和计划项目,及时修改完善相关法规条例。继续开展地方性法规集中清理工作,着力解决条例的不适应、不协调、不一致问题,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
切实加强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当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仍然存在;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和执行难的问题时有发生;一些公职人员滥用职权、贪赃枉法、执法犯法,严重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保障宪法和法律法规在青海省的有效实施,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
适应发展需要推进地方立法
桑杰(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日期:2011-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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