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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工作的实践与创新

李白玉(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处副处长)

日期:201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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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也是人大工作不断向前发展的不竭动力。随着改革的深入和民主进程的加快,人大地位不断提高,功能不断拓展,作用不断强化,人大工作的整体职能、运作机制和工作格局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这种形势下,如何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促进人大工作创新与发展,值得我们深入研究。
        一、青海人大工作的实践与发展
        多年来,青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始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正确处理依法办事与改革创新的关系,在依法履行各项职责的同时,锐意进取,探索实践,努力创新工作方法,使人大工作在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完善新举措中不断创新发展。早在1955年举行的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青海代表团提出将人大代表视察工作定为一项经常性制度,这项提案于当年8月6日举行的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从此,代表视察作为一项制度正式确定下来。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省人大代表首次向政府就我省黄南州尖扎黄河大桥坍塌事故提出了质询,当时,这在全国省级人大中并不多见。1985年,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审议批准的《化隆回族自治县普及初等义务教育暂行条例》是全国县级民族自治地方普及初等义务教育方面最早的单行条例,它的实施,对民族自治地方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积累经验,起到了积极地推动作用。省七届人大常委会在总结经验、深入调研基础上,制定了监督工作条例,对实施监督的基本原则、对象、范围和内容、程序、方式以及违法责任和处理等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使我省人大监督工作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以经济立法为重点,是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显著特点。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积极借鉴外地先进经验,在我省首次举办了立法听证会,进一步拓宽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渠道。省十届人大常委会转变立法思路,注重地方特色立法,制定的《青海省人民调解工作条例》是全国首部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得到了中央领导同志的肯定。在监督工作中,通过向社会公告监督事项、对典型违法案例予以曝光等形式,把人大监督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增强了监督实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有关藏传佛教事务方面的条例具有十分鲜明的地方特色,开展的立法效果评估活动在我省尚属首次,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的意见,有力地加强了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实践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只有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不断发展,才能保持生机和活力。只有不断解放思想,勇于开拓创新,才能更好地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更好地彰显地方人大工作的实践特色和时代特色。
        二、人大工作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
        从实践来看,我们认为,地方人大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在立法工作方面,人大和政府之间的立法权限不清;在地方性法规中不适当地扩大本部门权益,重义务、轻权利,重管理、轻服务的倾向仍然存在;地方性法规特色不明显,缺乏可操作性。在监督工作方面,监督力度不够,效果差,特别是监督法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等刚性监督职权被闲置,人大监督失之于软;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计划预算的监督基本上是程序性的,缺乏实质性的内容;对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没有有效的监督手段。在重大事项决定方面,对什么是“重大事项”规定不明确,地方人大除对本级政府计划和财政预决算列入重大事项外,对其他如重大投资项目的确定、重大改革措施的决策以及有关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事业等方面的“重大事项”,究竟由谁来决定,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人大常委会已经作出的很多决议决定没有得到有效实施。在人事选举任免方面,选民参与选举的积极性不高,甚至存在“被代表”、“被选举”的现象;任免权的行使远未到位,甚至流于形式。在自身建设方面,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不合理,年龄偏高,专职委员比例低;人大及其常委会机构设置不规范,数量、名称、职能五花八门,参差不齐,人员编制少;缺乏人大意识,一些同志仍以行政工作的思维模式思考人大工作,甚至于放着人大工作不做,热衷于包项目、搞开发,为政府打工,发人深省。
        三、人大工作创新发展需要重点解决的几个问题
        党的十七大以来,我们党关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理论取得了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为人大工作的创新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提出了更高的发展要求;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群众对民主政治的强烈需求为人大工作的创新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人大制度五十多年的运行实践和探索发展为人大工作的创新发展提供了生动的素材,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加强人大工作创新发展是时代发展的要求,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呼唤,也是人大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在新的形势下,人大工作要实现创新,必须要抓住主要矛盾,着力解决以下问题:
        (一)进一步更新思想观念。没有创新观念,就没有创新思路和发展举措。人大工作要实现创新,首先要转变观念, 目前最重要的是要正确认识人大的性质、地位和作用,摒弃“人大是二线”、 “人大只是走程序、办手续”等错误认识,切实增强做好人大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在人大,我们做任何一件事,都要问一问有没有法律规定、是怎样规定的、违法不违法,即使没有法律规定,也会问一问过去这类事情是怎么处理的,有没有惯例或先例可以遵循,这种依法办事的传统和观念,是十分可贵的。但同时也要看到,在人大工作久了,很容易形成思维定势,导致思想保守僵化,缺乏开拓创新、与时俱进的精神。当前,我们正处在一个伟大的变革时期,新的事物层出不穷,新的观念、新的认识不断涌现,我们必须顺应潮流,既遵守法律法规,体现人大工作的依法性、稳定性,又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及时修改相关法律法规,使人大工作不断适应发展需要。实践永远是第一性的,法律作为上层建筑,是实践的反映,这一唯物主义观点,我们必须永远牢记。
        (二)切实理顺党委与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党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实施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可在现实生活中,一些本应由人大或“一府两院”依法决定的事项,党委以单独或者与政府联合行文的形式实行包办代替,使党的领导直接化、具体化的情况依然存在,致使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力在实际运行中被闲置或大打折扣。在这种情况下,当出现一些违法行为或决策不当时,人大常委会要依法纠正,难度很大,一旦启动法定监督程序,往往会使人大常委会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显得无可奈何、无能为力。理顺党委与人大的关系,要着重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加快转变党的领导方式,善于运用国家形式实现执政党的领导,避免以党代政和党政不分,不断推进党的领导的科学化、民主化。二是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加强党对人大工作领导和人大坚持党的领导的各项制度,理顺和规范党委与国家政权机关的关系,使党委、人大、政府按照党章、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照章行事,各负其责,协调一致地发挥作用。
        (三)准确理解人大监督的属性问题。对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是现代民主政治的核心问题。但长期以来,我们在谈到人大监督时,都尽力回避监督的制约属性,认定人大监督应当“寓监督于支持当中”或“寓支持于监督之中”,这实际上忽视了监督的本质属性。“寓监督于支持之中”意指在支持中进行监督,是为支持而监督,把支持摆在中心地位,监督不过是支持的附属物而已。我们知道,人大监督是全面监督,不仅要在支持的同时进行监督,还要对监督对象的各方面进行全面独立的监督。也就是说,在不支持的时候也要监督;即使是在支持的同时进行监督,也不是只为支持而监督。监督是人大的法定职责,人大不监督就是失职。 “寓支持于监督之中”是说在监督之中给予支持,或者说监督本身就是一种支持。这种说法看起来是为了强调监督,把监督摆在了中心地位,但细细想来,仍没触及到问题的本质,似乎不支持就不能监督,同样回避了监督的独立性。事实上,人大可以不支持,但不可以不监督。如果一味地强调人大监督的支持性,势必形成人大监督为他人歌功颂德的局面,这实际上是对“一府两院”工作最大的“不支持”,不但有损人大权威,还会贻误党和人民的事业。
        (四)正确认识党管干部和人大依法选举任免的有机统一问题。在人大工作实践中,如果极少数党委推荐人选在人代会或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没有通过,就会认为是不正常的,如果百分之百通过,则是“这次选举或任免取得了圆满成功”。这些观念是错误的。党管干部主要是指党对干部人事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监督,具体表现在制定干部工作方针、政策,推荐和管理好重要干部,指导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等方面。党委向人大推荐干部既是实现党的领导的重要途径,更是干部权力合法化的制度安排和现实需要。人大及其常委会代表人民赋予干部权力,本身具有选择性,如果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干部不问不睬,听之任之,既是对党委的不尊重,也是对人民的不负责。
        (五)加强人民代表大会自身的制度建设。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作为一种制度设计,一些具体的,操作层面的东西还需要进一步细化,这对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深入发展至关重要。目前,要突出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制度建设。一是加强立法制度建设。着力建立健全改进立法起草方式和扩大民主立法方面的制度,建立多元立法起草机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建议,摒弃立法寻租,平衡利益之争,保证立法质量。二是完善选举制度。重点解决代表比例失衡问题,适当提高专职代表比例。引入竞争机制,增强人大代表的政治责任意识。三是改革人大的工作制度和运行程序。如在会议程序方面,打破全国人大代表活动的代表团限制,促进代表之间的交流。在发言程序方面,要给予个体代表更多的大会发言机会和时间,充分发挥代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