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下旬至4月上旬,我作为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成员,全程参与了妇女权益保障法执法检查工作。在海东地区、黄南州及有关县乡(镇)检查期间,同政府(行署)、法院、妇联及有关单位负责人、人大代表、妇女代表进行了广泛交流,并实地察看了技能培训中心、职业技术学校、巾帼建功示范村、项目实施试点村。通过参与检查,对我省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总体情况有了比较客观的认识,同时结合执法检查工作总结情况,对我省贯彻实施法律和妇女事业发展作了一些思考。
妇女权益保障法颁行以来,在省委正确领导和省人大常委会监督支持下,我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组织深入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不断加强组织领导,着力推进法律实施,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依法维护和保障妇女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全省妇女发展环境不断改善,妇女权益保障机制逐步健全,妇女事业进步态势越来越好。但是,由于我省属西部欠发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加之历史文化、风俗习惯等诸多因素影响,妇女权益维护和保障工作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进一步加强法律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工作,特别要善于抓住机遇,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汇报突出困难和现实问题,争取支持和帮助,加大法律实施力度,不断推进全省妇女事业又快又好发展。
一、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一)妇女政治参与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尽管妇女的政治参与意识有所增强,参政作用得到发挥,但是总体而言,妇女的政治参与水平还不高。本届选举产生的省人大女代表、省政协女委员所占比例分别为1954%和2102%。截止2009年底,我省省级女干部只有2名,厅局级女干部占同级干部总数的1085%,县处级女干部占同级干部的1577%。海东地区厅级女干部只有1名,黄南州厅级女干部只有2名,海东地区和黄南州县处级女干部分别占同级干部的1276%和1201%。同时,在高层决策领导岗位和经济管理决策部门妇女干部所占比例偏低,领导干部中优秀年轻的少数民族女干部数量偏少,还存在女干部副职多、正职少,虚职多、实职少等现象。
(二)妇女劳动就业压力增大,就业层次较低。由于全省市场发育不够充分,市场竞争机制尚不完善,加之人们的就业观念相对落后,妇女就业岗位始终不足,就业门路相对狭窄。特别是受国际经济危机冲击,女职工下岗人数增多,妇女就业机会更显紧张,就业压力始终较大。同时由于妇女生理因素、人力资源特点以及劳动力综合素质能力的制约,低文化、少技术的劳动力始终供大于求,妇女在劳动密集型企业、服务行业就业的比重较高,大部分妇女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就业层次较低。目前有些行业和单位仍然对女性就业存在偏见,拒绝或变相拒绝录用女性情况依然存在。
(三)妇女的土地权益保障面临法制和机制问题。一是农村长期以来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 的土地政策,通常妇女土地承包权依附于公婆家,离婚后该土地承包权不能带走,导致离婚妇女不能享有土地权益。二是在农村不少地方,以村民会议、村规民约、村民小组决定等形式,制定一些土政策,致使部分外嫁女、离婚女难以享有土地入股分红或村集体收益分配。在西宁市等地城区改造、郊区开发、城镇化建设以及新农村建设中,出嫁女难以享受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安置费,矛盾纠纷和信访案件较多。三是一些地方农村妇女的宅基地得不到立户审批,受农村生产方式和传统观念制约,解决起来困难很大,在没有得到国家立法和政策突破的情况下,法院不得不采取审慎的态度,影响了对妇女土地权益的司法保护。
(四)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保障和维护有待加强。由于传统观念、生产生活方式、婚姻家庭模式、男女生理差异等多种因素,男女平等观念在社会上特别在家庭中尚未完全树立和落实,重男轻女的意识无法短时间改变,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现象还比较普遍。并且妇女遭受暴力侵害后,往往缺乏有效证据,致使离婚时的责任追究和相关赔偿难以落实。近年来我省离婚案件中年轻夫妻离婚问题日渐突出,特别是因赴外打工引起的离婚案件明显增多。由于多种原因,离婚妇女不能分得应有财产,家庭纠纷增多。另外早婚、同居、婚外情甚至“包二奶”和拐卖妇女、卖淫嫖娼等社会丑恶现象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对妇女权益造成侵害。
(五)农村牧区及流动人口中妇女的卫生保健滞后。当前我省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建设滞后,卫生保健设施配备不足,预防保健综合服务水平不高。因社会条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因素制约,农村牧区和流动人口中妇女的保健意识还不高。科学健康的婚育理念尚未完全树立,妇女对生殖保健、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等知识掌握有限,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自我保护意识淡薄,对依法享有的特殊保护规定知之甚少。有的中小企业、民营企业采用规避手段,往往同妇女签订短期劳动合同,遇到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则不续签合同,变相回避保护义务,使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规定难以落实。
(六)基层妇联工作经费紧缺,乡村妇联干部待遇偏低。我省的43个县(市、区)、3个行委,80%的县级妇联组织没有交通工具,玉树州、果洛州一些县级妇联组织缺乏必要的办公设备;2008年省政府规定“将妇联工作和活动经费按本地区女性人口数每人每年03元列入地方财政预算”,但因财力有限,目前仍有一些地方未能落实到位;我省现有4394个村(牧)妇代会主任,目前实际解决报酬的仅占50%,且报酬普遍偏低:每年200元至300元的占30%,300元至1000元的占50%,1000元以上的占14%,还有很多乡村妇代会主任领取的实际上是计生专干报酬,没有兼任计生专干的无报酬;另外,基层妇联长期存在编制少,干部交流慢,人员年龄偏大等问题,制约着妇联工作的发展。
二、几点思考和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不断提高依法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意识。一是深入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刻把握推进妇女工作的新要求和新任务,更加自觉地把新形势下的妇女事业发展融入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二是结合婚姻法、劳动法、母婴保健法、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工会法、义务教育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村委会组织法等法律,进一步明确政府及相关行政部门、司法机关和有关组织的法定职责。三是加强对行政机关领导干部、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工作人员的宣传培训,增强性别意识和法律意识,落实工作责任,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四是创新宣传形式,在宣传普及上下功夫,让更多的组织和群众掌握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政策精神,增强依法维护妇女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强化全社会尊重妇女、保障妇女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进一步健全政策措施,依法加强妇女劳动就业权益的保障力度。一是紧密结合当前经济形势和市场状况,深入研究妇女就业压力加大等问题,不断改进妇女就业的政策措施,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提供免费培训、实施社会保险救助、开展就业援助等方式,为妇女就业创造良好条件。二是突出女性特长和优势,认真组织开展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大力培养和扶持女性创业带头人,引导下岗失业妇女进一步转变观念,拓宽就业渠道,帮助妇女通过非全日制就业、季节性就业等形式实现自主就业、自主创业、灵活就业。三是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加大执法力度,依法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保障妇女就业的合法权益。
(三)进一步推动农村和流动人口妇女疾病普查工作,努力提高卫生保健水平。在巩固有关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突出农村牧区和流动人口妇女疾病普查工作重点,拓宽试点范围,从项目、资金、设施等方面,加大对困难地区的倾斜力度。同时进一步加强农牧区妇幼卫生保健设施和队伍建设,全面推进和完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继续加大“母亲健康快车”、“幸福工程”、“降低孕产妇死亡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等项目的实施力度,不断改善农村牧区妇女儿童卫生保健服务和生存条件。落实妇女“四期”保护、生育保险权利和生育保险待遇等政策措施,认真执行有关制度,采取多种办法,解决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问题。
(四)进一步强化男女平等观念,将社会性别统计纳入国家统计制度。目前性别统计工作尚未得到充分重视,性别统计未纳入国家的统计法律制度,各地政府部门的相关业务统计指标体系,也没有分性别统计指标,致使统计报表中无法反映性别数据。因此,建议适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或其实施细则进行修改完善,将社会性别统计制度纳入法律规定,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社会性别统计工作作出规范。依法将社会性别统计纳入政府统计制度,要求有关部门健全分性别统计指标体系,进一步规范各项指标的统计口径、报送渠道、时限要求,完善社会性别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制度,依法促进社会性别统计工作制度化、科学化。
(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建立健全妇女婚姻家庭和财产权益的保障机制。一是建议修改完善刑事、民事等法律的相关规定。重视妇女参与财产分割、处分、继承及有关收益分配面临的障碍,深入调查研究农村牧区未婚、出嫁、丧偶、离婚妇女权益受到损害的问题,对相关法律进行充实和完善。二是建议研究制定防止家庭暴力法等法律,同时在制定社会救助法、人民调解法、慈善事业法或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时,充分关注并体现对妇女权益的维护与保障。三是建议对涉及妇女维权案件的证据规则作出特殊规定。充分考虑审理侵害妇女权益案件的特点,在不违反法律基本原则精神的前提下,创新运用举证责任倒置等措施,完善证据采信、证明标准、证明责任等方面规定,适当减轻妇女的举证责任。四是重视加强对婚嫁女土地权益保护的研究,健全妇女享受土地收益和生活保障等制度措施。
(六)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欠发达地区的突出困难和问题。我省要紧紧抓住贯彻落实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全面总结评估“两纲两规”以及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等重大机遇,深入研究妇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找准推进工作的着力点、切入点、关键点。进一步加大向国家有关部委的汇报联系和请示力度,在政策咨询、项目衔接、资金使用等方面提高工作水平。争取国家在规划指导、政策支持、资金投入以及重大工程建设、财政转移支付等方面,持续加大对西部地区的扶持和倾斜力度,帮助解决我省妇女工作和妇联建设中存在的编制不足、经费紧缺、条件落后、待遇偏低等现实困难和突出问题,支持妇联组织更加切实有效地行使职责,为推进妇女事业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妇女权益保障法执行情况的调研与思考
官玉林(省人大内司委主任委员)
日期:2010-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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