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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群众越级上访问题的几点思考

桑杰(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日期:2010-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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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社会的转型,一些人民内部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不可避免的暴露出来,一个最直接的体现是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增加。一些群众不愿通过正常法律途径或在寻求法律方式未果后,采取比较极端的越级上访来解决问题,于是出现了所谓的“缠访闹访”、“非正常上访”,且大有越演越烈之势。大量上访案件的存在,不仅扰乱了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团结,消耗了大量的行政资源。大量上访问题牵涉的政策面和社会因素多而复杂,很难在短时间内解决。分析其成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首先,思想认识上存在误区。一是上访人信“上”不信“下”,认为部门越高,领导越大,事情更利于解决;二是信“访”不信“法”,认为打官司要花钱,而上访成本低;三是信“闹”不信“理”,认为“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四是信“多”不信“少”,认为上访次数越多越会引起上级领导的重视,或者认为法不责众,只要串联聚集并造成一定声势,上级就会重视,问题就会得到解决。对一些部门和干部来讲,主要存在“怕”、“推”、“拖”、“压”和“花”五类误区。一是“怕”,谈“访”色变,怕直接面对上访群众,怕难事缠身,怕责任追究;二是“推”,害怕上访影响稳定,对应予处理的信访问题互相推诿;三是“拖”,认为上访反映的都是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处理起来拖拖拉拉;四是“压”,认为上访是“找茬”,强“堵”硬“压”;五是“花”,存在“花钱买太平的想法”,只要不违背大原则,对上访人的诉求总是予以迁就。
        其次,体制机制存在缺陷。主要是:一是信访工作机构功能定位不准。目前信访制度的核心价值取向在于民主监督,而不是纠错,故信访部门虽然受理了大量信访投诉,却没有独立解决问题的权力,督查督办、指挥协调、民主监督等功能没能得到很好的实现。二是对上访活动缺少规范。我国现行政策法规对群众上访作出了必要的限制性规定,但在实践中,这些法规和政策缺乏约束力,上访人往往可随时随地就任何内容向有关或无关部门上访。三是信访考核机制不合理。考核忽略了引发信访问题的实质,而重视上访次数的量化指标,并且对已按规定终结的信访问题仍旧登记通报和扣分,导致了基层信访工作重点的偏颇。
        再次,某些政策制定及实施存在问题。一是政策制定不民主不科学,一些涉及地方和部门利益的政策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存在损害群众具体利益的问题。二是政策宣传不够,群众不理解。三是基层曲解政策或变相突破政策的现象也时有存在。
        大量越级上访的出现,导致矛盾纠纷被上交,财力物力被消耗,政府威信受到损害,司法独立受到冲击,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和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如何应对当前的越级上访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几点构想:
        一、强化监督,构建以信访为核心的民主监督体系。从实践中看,大量信访渠道反映出来的问题,从深层次角度看都在于呼唤对执政弊端进行纠偏。由于信访制度发挥监督功能的实质主体是公民,也就是政府行政力量最直接的行政相对方群体,故信访监督理应在纪律监察、参政议政、检察反贪等监督中具有民主监督的最高效能。因此,建议在体系化的框架下对各类监督进行重新整合,充分发挥信访潜在的民主监督机能,提高监督效力。
        二、畅通渠道,设立国家信访部门派出机构。合理、畅通、高效、便捷的信访渠道,有利于民声民怨及时上传,也有利于矛盾纠纷及时化解。建议在各省(市、区)设立国家信访局接访派出机构,与国家信访局实行网络互通,并派驻信访督察专员,负责对各地开展工作实施督促指导。督察专员实施跨地区交流制度,受国家信访局和中纪委双重领导和监督。
        三、汇聚舆情,成立国家社情民意调查局。社会转型时期的种种重大事项均由上而下推动,但由此带来的诸多民生问题却由下而上不断涌现。建议成立国家社情民意调查局,整合国家统计局和国家信访局的部分舆情汇聚职能,将各类意见和建议收集、整理、鉴别,从根本上减少各类信访问题的产生。
        四、规范秩序,制定无理上访认定办法。实践中上访人滥用上访现象十分普遍,迫切需要明确信访终结的内容,将信访终结程序细化。建议明确无理上访的认定办法和标准,加大对无理上访的依法处置力度。
        五、完善体系,尽快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法》。信访条例是目前我国关于信访工作的最高规范文件,但它只是一部行政法规,有很大的局限性。建议尽快出台信访法,除进一步明确信访工作机构定位,强化社会监督等信访基本功能外,还要重点规范和强化两方面内容:一是着重解决对违犯信访工作纪律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问题,并做好与党纪查处、行政问责的对接。二是着重解决闹访缠访行为的处置问题,做好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衔接和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