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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大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尕桑卓玛(玛沁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日期:2009-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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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大及其常委会实施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国家权力机关的神圣职责和重要任务。同其他监督形式相比,人大的监督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对“一府两院”工作进行监督是县级人大常委会工作量最大、范围最广、人民群众最关心的一项基本职权。监督工作开展得好坏,成为衡量县级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基本标尺。近年来,玛沁县人大常委会按照围绕中心、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为监督工作的着力点,坚持把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作为监督工作的重点,紧紧抓住事关全县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问题进行监督,发挥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作用。本文结合玛沁实际,浅谈县级人大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一、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就现实情况来看,监督工作的滞后,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县级人大常委会工作的总体质量。一是监督意识不强。人大监督的最终目的是支持和促进“一府两院”的工作,但作为监督者的县级人大常委会部分同志,对此缺乏正确的认识,导致在开展监督时,理不直、气不壮,畏首畏尾、明哲保身,不求有功、但求无过。二是监督范围不广。县级人大常委会在确定监督对象中,往往以本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为主,而对“两院”除人代会听取其工作报告外,闭会期间的监督很少,“条管”单位更是游离于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之外。三是监督手段不硬。常委会在开展监督时多运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形式,调查、撤职、罢免等刚性监督手段很少使用。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导致了监督工作往往流于形式。监督过程虽然有板有眼,但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处理不力,监督的实际效果打了折扣。
        二、制约人大监督的主要因素
        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工作中只所以存在这些问题,归纳起来,其主要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体制制约。宪法规定各级人大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各级政府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目前,地方的经济工作是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政府在开展某项重大经济工作时,往往与本级党委联合行文,以示工作的重要性,由此造成党政不分和以党代政,使人大难以开展监督。
        (二)人际关系复杂。我县人口42972人,干部不足1000人,远近亲属,街坊邻居,关系错综复杂,监督双方大都互相熟悉。在开展监督工作时,存在碍于情面,不愿动真动硬,对问题避重就轻、敷衍应付,奉行好人主义的情况。
        (三)“条块”分立。国家为了加强管理,对电力、税务、工商、邮政、电信、金融等部门归于“条属”管理。人大对这些部门进行监督时,只能对其上级部门提出建议,自身却无法采取有效手段。而这些部门的工作与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又密切相关,致使许多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难以得到很好的解决,“条管”单位几乎成了人大监督的盲区。
(四)机制缺失。从硬件上讲,当前县级人大常委会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办公条件还存在很大差距。县级人大常委会没有工作委员会,工作机构不健全,法律、财经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严重缺乏,导致监督效果不尽人意。特别是乡镇人大“光杆”主席一个,监督力量非常薄弱。
        三、对策和措施
        (一)进一步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始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人大工作。实施人大监督是我国政治体制的要求,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内在要求。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全国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是“一府两院”的权力来源,“一府两院”由其产生并对其负责、受其监督。首先,实施人大监督,要认清监督范围和内容。从监督范围而言,人大有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国家机关;从监督内容看,人大既对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又对由其产生的国家机关工作情况和由其任命的公职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其次,实施人大监督,还要明确监督原则。一是依法监督原则。人大监督的对象、内容、范围、方式,都要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对法定对象进行监督。二是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这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显著特点。三是不包办代替的原则。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但不包办代替,而是督促和支持“一府两院”更好地行使职权。四是坚持党的领导的原则。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实施监督必须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进行。
        (二)创新监督机制,采取多种有效的形式增强监督实效。一是要加大对政府工作报告中所提的重要事项的监督力度。根据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要求,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要通过例会审议、集中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开展视察调查和执法检查等形式,依法对所列举重要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并将督查情况予以通报,并督促政府在一定的时间内研究落实。二是要加强对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完善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把涉及执法主体的所有法律法规列出清单,一一落实到具有执法职能的司法、行政部门,从而完善法律法规中有关人大监督的刚性约束机制,为人大更好地依法履行监督职能提供依据。注重畅通人大信访渠道,抓住具有典型意义或重大影响的错案,监督“一府两院”予以纠正,追究错案责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三是要提高审议质量。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精心确定会议议题。议题确定之后,尽可能多地组织人大代表做好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深入到基层、现场和群众中去,把情况摸细、摸准、摸透,为会议审议打下基础。审议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轮流担任中心发言人,使审议发言集思广益,有深度、有侧重。会后突出抓好交办、督办、反馈、跟踪督查,确保常委会审议意见落到实处。
        (三)强化新形势下的代表工作。人大代表自身素质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国家权力机关的形象,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人大代表队伍,是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代表工作,发挥代表作用的基础性工作,是新形势、新阶段做好人大工作的需要。随着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升,人民生活不断改善和人民群众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参政议政意识也逐步增强,要求人大代表充分发挥联系人民群众的作用,以适应人民群众的政治参与需求。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强化人大代表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代表作用。要搞好人大代表履职期间的培训,使他们及时了解新形势、新情况,学习新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交流和研究履行代表职务的经验,以便更好地开展工作,切实充分地发挥作用。